报关实务(附微课·第4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我国海关管理的法律体系

通常,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海关法作为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分支,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海关法不仅综合性强、条款数量多、内容繁杂,而且具有分支清楚、层次明显和相互协调、联系密切的特点。各分支、各层次的海关法律、法规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构成了独立、完整、严密的海关法律体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海关法律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范围,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之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出台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

海关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关法指调整海关管理活动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专门的海关法律,也包括所有的海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海关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种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海关管理的所有规定。狭义的海关法是指一部单一的海关法,如我国现行的《海关法》。

2018年8月1日,关检融合申报制度正式实施以后,指导海关监管的法律体系可以简称为“一主三辅”四法律+九条例+多规章。

一主是指《海关法》(见附录四),它是关于海关管理进出口和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海关法》为1987年1月立法,经2021年4月第六次修正,共9章102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海关的任务界定;②进出关境货运的监管和转运货物的监管,规定货物进出关境的验放办法,货物承运人和保管人对海关应负的责任等;③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征税、保管和放行,规定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报关、纳税以及货物保管人的责任;④走私和违章案件及其处理等。

三辅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见附录四)。2018年关检融合申报和统一监管后这三部法律与《海关法》一起,构成了海关依法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在海关监管过程中有时还需要借助涉及对外贸易、国际商务等领域的多部法律来支撑。

史海拾零

近现代海关法

近现代海关法产生于18世纪工业化时代。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海关业务迅速发展,各主权国家为加强外贸管理,极重视海关法的制定,以扩大出口,保护民族工业。美国于1789年通过《关税法》,法国于1791年颁布《海关法典》。中国现代史上第一部独立自主的海关法,是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4月18日公布,并于195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暂行海关法》。

二、国务院制定的海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为准确、高效地落实《海关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先后出台、修订了多项与海关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重要的达 30余项。其中,常用的条例包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统计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九条例(见附录四)。

2015年8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目的在于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2018年11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强调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理顺海关有效监管与贸易投资便利化之间的关系。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重在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

2022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强调发挥海关总署在有力有序疏通海空港等集疏运、铁路口岸通关以及对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平台培育等环节的促进作用。

一项项条例的出台和修订,使中国海关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三、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部门规章

海关部门规章是海关总署根据海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是海关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文件,称为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管理相对人遵守或执行的,应当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部门规章是指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且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海关部门规章一般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例如,2016年9月26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是各级海关实施《海关稽查条例》实务操作的主要抓手。

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涉及海关及检验检疫领域45部规章。该次大规模修订,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

截至2022年年底,海关总署现行有效的规章共计159部。

随着一部部海关规章的发布、修订和实施,我国政府在国际贸易环境日益复杂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将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