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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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精神分析犯罪理论

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是由奥地利医生弗洛伊德于19世纪末在治疗精神疾病的临床实践基础上创立的一套心理学理论,同时,它也是一门独特的心理分析技术。无论是经典的精神分析,还是新精神分析,都是20世纪以来对人类学科、文化与生活各个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思想与理论学派。[2]

精神分析以无意识、性本能为基本的研究对象,以精神疾病(消极能量的对内积累与扩展)与违法犯罪行为力量同源的观点(创伤与压抑力量指向内心世界为精神疾病,外部世界宣泄则为违法犯罪行为),以人格内部冲突、自我与环境文化的压力、罪恶感及自我防御等观点用于解释与探讨犯罪行为。

一、无意识犯罪动机

无意识(潜意识)是精神分析的基本对象,无意识理论是其最为基本的理论。精神分析犯罪理论的具体观点之一就是无意识犯罪动机。

经典的精神分析理论认为,犯罪者的犯罪动机具有无意识的特征。这种动机的无意识性是个体“深层而有意”的压抑,导致该动机隐伏于无意识层面的结果。如个体犯罪者出于安全感或者归属感的需要,主动加入不良团伙、犯罪团伙,但他们在意识层面上可能主要体会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对其所贪图的物质需求的满足;也可能是屈从于在犯罪团伙潜在的强大压力而被动地实施犯罪行为。它可以满足他们内心的强烈需要,也可以缓解或者解除焦虑。但他们并没有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真正原因。

新精神分析学者希利与亚历山大等则把某些犯罪行为模式看成无意识动机作用下的象征性反应。例如,一个抢劫犯使用武器被看成缺乏男子气概的反向作用(防御机制之一,即用外表强大的力量来掩饰或弥补内心的怯懦),如此,枪支或刀棍被看成男子气概的延伸性象征表达。入室盗窃犯罪被看成无意识的强奸欲望的替代性反应。他们提出,支撑犯罪行为的常见无意识动机包括:对自卑感的过度补偿;对父母亲的怨恨(报复性)反应;对团伙强大压力的认同反应;摆脱罪恶感的企图;追求自我惩罚的倾向(赎罪动机);等等。

自20世纪初经典的精神分析理论提出无意识学说以来,无意识成为人类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深度探索自身精神世界的有价值的维度。在现实的某些犯罪现象中(个体犯罪、群体犯罪、变态性犯罪、过失犯罪、情绪冲动型犯罪等),确实可以分析出其无意识犯罪动机的力量构成(包括完全的无意识犯罪动机、低自我意识性的犯罪动机两个水平)。同样,在犯罪人心理现象的研究、分析中,无意识动机、无意识心态客观地存在于犯罪心理结构里的动力结构、特征结构、调节结构及心理状态之中,是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不可缺失的方面。[3]

二、犯罪本能论

泛性论是精神分析理论的标签。本能论是精神分析的另一个核心组成部分。犯罪本能论认为,人类社会中持续存在的犯罪根源在于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因为,犯罪行为就是违反旨在维护社会文明而确定的各种禁律。

经典的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儿童是作为犯罪者而出生的。如在幼儿时期,男孩出现了亲母反父倾向(所谓“恋母情结”,oedipus complex),女孩出现了亲父恨母倾向(所谓“恋父情结”,electra complex),这就有了近亲相奸愿望。只是由于他们没有发展出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此时他们的破坏性行为才不被认为是犯罪;当他们成长为青年或成人,他们的这种行为就会被视为犯罪。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复活。由于亲母反父倾向、亲父反母倾向的存在,人在无意识中也就有了罪恶感,强烈的罪恶感导致个体想通过犯罪而遭受惩罚。

在精神分析的理论中,人的本能区分为生的本能与死亡本能两大类。生的本能中核心代表是性本能。性本能是人类最强大的本能之一,性本能强大的力量与其追求及时快乐的驱使原则必然严重地冲击文明社会为限制它而制定的各种禁律。生的本能代表积极向上的力量,包括饥饿、性欲与关爱等,它们与自我保存和种族生存有密切关系,其中以性欲最为强大;而各种性犯罪正是性本能冲动与攻击本能相结合的直接后果,如强奸行为、性攻击行为,以及由自卑引起的性虐待行为。该理论也称为性本能说。

死亡本能是一种攻击行为的原始力量,来源于人类的生物进化习得,但在现代社会中,它以攻击行为、破坏行为表达出来,包括个体的超越行为、犯罪行为与群体的冲突与战争。人类本能中这种攻击性破坏性的滥肆满足就必然会导致个体犯罪的结果,它是人类绝大多数犯罪行为之攻击性、破坏性力量对比的来源。死亡本能的表达方式有原始、残暴、疯狂的暴力犯罪,以及隐蔽的贪污、欺诈、陷害等非暴力犯罪。该理论也称为侵犯本能说。

三、犯罪与人格冲突

精神分析的人格结构理论认为,人格包括本我(原始的、生物的我)、自我(现实的我)与超我(道德化的我)三个部分。弗洛伊德认为,虽然本我中的原始本能是犯罪的根源,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去实施犯罪。人格中的自我与超我是人的行为中两个重要的控制系统,人们会根据现实的社会道德法律的要求约束控制自己。弗洛伊德这种以人格结构理论来解释犯罪现象的取向对于后继的犯罪心理分析具有很大的影响。

人格冲突理论认为,如果自我与超我发展存在缺陷,已有的道德观念(超我)无法抵御本能冲动的诱惑,或者本我的力量过于强大,压倒了现实原则作用下的自我力量时,就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当人格结构中的三者失去平衡时,尤其是以及时快乐满足为原则的本我过于强大地发挥本能作用时,犯罪行为就必然会发生。

瑞士精神病学家艾希霍恩在对犯罪者的自我特征进行分析时提出了“潜伏性少年犯罪”的理论。他认为,初生婴儿是一种不合群的动物,家庭教养的作用就在于随着他们的成长,使他们进入适应社会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亲子关系十分重要。如果儿童没有与父母产生情感依恋,没有经历认同父母的人格特点的心理过程,没有习得像父母那样的心理控制能力与恰当的行为方式,就会具有犯罪的倾向,在一定情境刺激下就可能实施犯罪,这在青少年时期表现得更为明显。这种状态被艾希霍恩称为潜伏性少年犯罪。

具备潜伏性犯罪倾向的青少年具有的主要人格特征包括: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满足;只管满足其本能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受。

美国临床心理学家雷德尔等人在运用精神分析人格结构观点分析犯罪少年时提出了“少年犯罪自我”与“薄弱的自我”的观点。提出“少年犯罪自我”的相关症状与人格特征:低的自我耐受力;对恐惧与焦虑的极端性反应;低的诱惑抵抗力;兴奋感染;缺乏对所有物的爱护;对规则与日常工作缺乏现实主义的态度;不能从经历中吸取教训;对失败过度恐惧;一时“成功”后就极度骄傲自满;易自我放弃或者激烈抨击错误的事件。

精神分析者进一步提出了超我发展不足与犯罪之间关系的联系。导致犯罪的超我缺陷主要以三种形式表现出来:(1)发展不足的超我。艾希霍恩认为,犯罪少年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这导致他们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难以控制本我的表现,按照“快乐原则”行动而构成犯罪。而其主要原因是他们缺乏父母之爱。英国精神分析学者弗里德兰德则进一步提出,犯罪人由于早年的亲情剥夺或相对剥夺,与父母没有形成亲密的依恋关系,形成了无力的、有缺陷的超我。因为超我无力,不能控制本我冲动,从而演化为反社会人格,即以对外攻击来获得直接的满足。(2)严厉的超我。与无力的超我相反,有一些人的犯罪是在严厉的超我支配下实施的。一般而言,神经症病人的超我过于强大而严厉。在犯罪性神经症中,无意识冲突是在改变环境的尝试中“无意识显露的”,神经病症性犯罪人有一种惩罚性超我,体验着对压抑的童年愿望的极端无意识罪恶感,无意识显露的愿望是追求法律的惩罚。(3)越轨超我。超我是儿童通过自居作用与父母认同而形成的。有的犯罪少年与父母的关系良好,也摄取了消极父母的犯罪特性,形成了越轨超我。其超我在形式上是正常的,只是在内容上不正常。他们不会因其犯罪行为产生内心冲突,没有罪恶感。精神分析家菲尔德曼提出了“超我空隙”(sperego gap)概念以解释超我缺陷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犯罪行为是由于超我意识受到了损害而出现空隙,或者因违法者在服从法律的规范性定向方面存在不成熟性。它可能源于父母对孩子的潜意识纵容,即父母想从子女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冲动的代偿性满足。相应地,孩子就会为得到父母的赞扬而从事犯罪活动。于是,孩子的不完善超我就开始形成,出现了“超我空隙”,即缺乏控制社会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在犯罪与人格冲突的关系探讨中,许多精神分析学者还运用人格发展理论来探索、解释犯罪行为。

美国学者埃里克森的终身人格发展学说(心理社会渐成说),强调个体人格发展阶段的连续性与相互影响。尤其是,它重视个体成长的早期经验与青少年时代的“自我同一性”(self-identity),包括“同一性危机”(crisis of identity)与“同一性混乱”(identity confusion),以及“自居作用”(identification)对于建立符合社会规范人格品质重要性的观点。青少年犯罪是以“同一性危机”与“同一性混乱”为代表的消极“自我同一性”在自己正常的行为目标失败时的自然结果;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核心在于改造或重新建立积极的“自我同一性”(主要是对自我的现实态度与对未来的现实理想);成人的违法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也有消极“自我同一性”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种观点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教育与预防价值。[4]

艾希霍恩、雷德尔、弗里德兰德等学者在弗洛伊德人格发展阶段理论解释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是一种心理退化后的现象,它使儿童时期原始、暴力、非道德的冲动得以复活,是幼稚性本我与超我之间不平衡的表现。而且,人格发展各个阶段出现的问题、障碍与其后来的犯罪行为之间有潜在而密切的关系。正如精神分析专家亚历山大提出:“所有人毫不例外地,或早或迟地实施的第一犯罪,都是对保持清洁的规定的违反”;“当孩子开始强制抑制自己括约肌的要求时,他就在自己的人格上建立起抑制机制。”匈牙利学者费伦齐也认为,“括约肌道德”是成年人道德的开端和基础:一个恶意拒绝社会要求的倔强犯罪人,就像“一个坐在马桶上固执地拒绝任何来自外来要求的小孩一样”。

此外,精神分析学者还非常重视人格发展的停滞对于导致后来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尤其是“恋母情结”被看作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英国精神分析学者弗里德兰德提出:一个压抑了对其父亲的敌意的青年人,会在其他方面间接地宣泄其攻击性,如与同伴打架、虐待动物、破坏财物、逃学、伤害及违法犯罪。反社会行为是男孩人格发展的幼儿时期因恋母情结而与其父亲发生的无意识冲突的一种折射反映。

四、犯罪与罪恶感

无意识罪恶感(unconscious guilt)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个体早期人格发展的过程,由于“性力”(或“力比多”)的强大,在固着或退行防御机制作用下,个体对父母产生了不符合社会规范的依恋(即恋母情结或恋父情结),这必然会在超我的作用下产生深刻的无意识罪恶感。这种持续存在的罪恶感会引起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对这些没有解决好早期情结的人来说,当日后犯罪行为发生并得到应有惩罚时,他们会感到一种无以名状的欣快感与心理满足感。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得到的或者预期要得到的法律、道德惩罚具有洗涤原先罪恶的象征意义(“赎罪价值”),也即“为获得惩罚而犯罪”“为赎罪而犯罪”。弗洛伊德在其著作《自我与本我》中指出:“无意识罪恶感的增长会使人们成为罪犯,这一发现是令人惊讶的,但毫无疑问是一个事实。在许多罪犯身上,特别是青少年犯罪人身上,人们可以发现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存在着强大的罪恶感,所以,罪恶感不是犯罪行为的结果,而是犯罪行为的动机。”

这种弗洛伊德式的独特观点与人们日常对于犯罪行为与罪恶感因果关系的理解正好相反(一般认为罪恶感是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的产物),这引起了学者们激烈的争论。弗洛伊德试图揭示犯罪人(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人)深层次的无意识犯罪动机,尽管带有明显的神秘主义色彩与难以实证研究验证的缺陷,但是,对于以无意识的罪恶感、无意识动机的概念引入对犯罪人内心深刻原因的探讨,具有创新之处,也具有独到的探索性价值,比如,青少年犯罪人转变为持续性、终身性犯罪人的心理机制;个体心理疾病与违法犯罪的心理能量同源的观点:消极心理动力指向自我内心世界可能引起心理疾病,而指向外部世界则可能导致越轨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五、犯罪与自卑、超越

奥地利学者阿德勒在修正经典的精神分析时创立了“个体心理学”,以自我在社会环境中面临的挫折、失败来解释个体的冲突与人格成长。他认为本我虽然具有强大的力量,但犯罪既不是先天遗传本能决定的,也不是后天环境决定的。不管遗传还是环境都没有强迫性的力量。犯罪心理是一种社会心理,是在“自卑与补偿”“追求优越”的动力中完成的。即,犯罪是为克服自卑感而进行过度补偿的结果。此理论称为犯罪权欲说。

自卑感在个体心理学中是最基本的概念。在德国著名哲学家尼采“超人哲学”观念的影响下,阿德勒主张个体行为的动力因素是自卑与超越。此理论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到“向上意志”或者“权力意志”的支配,人人都有一种战胜、征服别人等追求优越的动机。但是,由于受到主体与客体因素的影响,这种追求过程会受到阻碍,此时就会产生自卑感。人人都有自卑感,人人也就都有追求成功与优越的动力。这是构成人类精神生活的必要因素,犯罪人也不例外。犯罪人既不是在精神上有残疾,也不是低能者,他们在追求成功与优越的过程中,由于不够了解社会要求,或主体的条件不足,所以他们在追求的方向与方式方面出现了错误。正如其著作《自卑与超越》中指出的:“在罪犯的各种活动与态度中,都显现出他在挣扎地要成为优越,要解决问题,要克服困难。他与别人的不同之处不在于他没有这种追求,而只是他所追求方向的差异。当我们看出他之所以采取此种方向,是因为他不了解社会生活的要求和不关心其他同胞时,我们就会知道,他的行为是十分不明智的。”

阿德勒提出,个人的自卑感主要来自个人的身体缺陷(如体弱多病、器官缺陷、面貌丑陋等)、低下的社会经济地位和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如父母教育的过于严厉、冷酷无情或者放纵、娇惯等)三类因素引起。一般人遇上自卑时会采取符合社会规则的适当补偿行为来克服自卑感,而有身体缺陷、接受错误教育、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人,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很可能采取对抗社会要求的过度补偿行为来克服自卑感。也即,犯罪是行为人在追求自我超越的过程中,为克服极度的自卑感而进行“过度补偿”的结果。

与此理论观点相关,犯罪的权欲理论非常重视对犯罪的预防与对犯罪人的矫治。犯罪人犯罪的根本动力来自自卑感,其根本的问题是缺乏社会兴趣与合作之道。预防犯罪的途径就是找出罪犯在儿童时期所遭遇的合作障碍(尤其是有身体缺陷的儿童、被宠坏的儿童与受忽视的儿童),培养他们的社会兴趣与合作方法,这样就能够通过降低、克服其自卑感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六、犯罪与自我防御

一些精神分析学者运用心理防御机制来分析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在行为人的本我、自我与超我的人格冲突中,主体会采取无意识、刻板的心理防御机制来保护自我。而心理防御机制运用不当或运用过度可以成为犯罪心理发生与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无意识动机来源。

犯罪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犯罪人在犯罪决意的动机斗争与犯罪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会自动地产生明显的内心世界冲突,并引起紧张、焦虑与恐惧的情绪,但是,在强烈的自我保护欲求的驱动下,犯罪人常常运用合理化、认同作用、反向作用等防御机制来缓解、曲解心理紧张。同时,自我防御使用不当(如过度地依赖心理防御机制来面对挫折、失败时),也会成为一种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引起犯罪行为的机制。个体为了恢复心理平衡、维护自尊、缓解痛苦等使用某一防御机制时,如果不顾他人与社会的利益,采取了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手段,就会直接引起犯罪行为。因此,不当运用心理防御进行自我保护而引起犯罪行为,也是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产生的一种机制。

最常见的可能引起犯罪行为的心理防御机制有以下几种:

1.合理化作用(rationalization)。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犯罪过程中会以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安慰自己,为自己的违法犯罪开脱,消除内心的不安和恐惧,以心安理得地去实施犯罪行为。美国精神分析倾向的犯罪学学者赛克斯和马茨阿在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心理分析时提出了犯罪合理化机制(或称为中和技术):(1)否认责任。认为犯罪行为是偶然发生的,是在外部环境、情境力量的控制、被迫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实施的。他们可能会用自己缺乏关爱与社会的其他因素导致犯罪来抵消自己应负的责任。(2)否认损害。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或认为损害不大。例如,认为偷窃车辆只是借用而已,打架斗殴是自己或自己的团伙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强奸是女性也心甘情愿的事情,等等。(3)否认被害人被侵害。例如,认为自己偷窃是因为被偷人非常有钱,或者因为被害人本身有过错,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只是正当防卫,等等。(4)否定责难者。犯罪人不作自我反省,反而去责备那些惩罚他们的人。例如认为警察腐败,教师处理事情不公,父母亲人不爱自己,以此转移对自己犯罪事实的注意力。(5)高度效忠团体。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只是遵守集体规则的表现,把自己所遵守的团伙规则置于社会公序良俗、法律之上。认为效忠某一团体是适应社会所必需的,而遵守其规则也是必需的,不需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2.投射作用(projection)。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性观念、态度与恶劣的品行强加到别人身上,一厢情愿地认为大多数人与自己的想法相同,从而消除、降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之心,消除内心的良心谴责与动机斗争,而决意实施犯罪。常见的情况是,强奸犯认为被害人是自愿地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的。

3.认同作用(identification)。认同作用引发犯罪行为往往与行为人的挫折经验有关。他们在经历重大挫折时不采用社会规范允许的方式去应对,而是选择认同历史上、现实生活中那些侥幸得逞的消极人物、犯罪人,采取非法的、危害社会的方式来摆脱困境。有的甚至直接以文艺作品中的虚构人物,或者臭名昭著的反面人物、犯罪人物为“内心榜样”,从犯罪态度、犯罪方式上进行模仿,演化为持续的犯罪。此现象被称为犯罪者自居,也称为自居作用。

此外,反向作用、过度补偿作用、压抑作用、退行作用等心理防御机制运用不当,或长时间依赖时,也可能在消极的心境与现实社会困境、极端化生活事件中引发报复性犯罪行为或变态的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精神分析学派作为20世纪以来心理学流派的重要代表,以人格结构与发展过程中各成分的冲突、罪恶感、自卑与超越、自我防御机制等理论来解释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与机制。精神分析也成为犯罪心理分析的经典取向。同时,精神分析已经运用到对特定类型犯罪人的矫正与预防犯罪的社会活动中,具有独到的见解。如,对犯罪人的矫正,重视法律的作用、提倡运用认同作用与升华作用等防御机制、重视人格缺陷的矫治等精神分析观点都具有特殊的应用价值。当然,精神分析以及新精神分析观点在性恶论基础上具有生物学化、非理性、神秘主义、偏激化思辨的倾向,它需要在实证主义的引领下进行客观而科学的反思、求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