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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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总则》: 立法目的与根据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目的及立法根据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目的及立法根据的规定。具体来讲,关于本条规定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本法立法目的之一是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首先,“防患于未然”是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根本理念。就本条的内容来看,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的原则,从源头上构建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机制,进行源头治理,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其次,应当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多发,成为当前发案率高、损失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类型,致使公私财产、群众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立足于当下实践中集中爆发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典型现实问题,应正视问题,既不夸大现实问题,也不遮蔽实践危害。基于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峻态势,亟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坚决打击治理,以有效遏制其多发高发态势。再次,应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惩治力度。当前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法律惩处力度有限,且由于诈骗窝点多设在国外、隐蔽性较强,大量违法犯罪分子并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基于此,只有加大法律惩处力度,才能有效打击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因此,本法不仅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明确了如果诈骗活动实施者构成犯罪,则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本法立法目的之二是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具体而言,本法明确了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基本原则,强调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并分别对通信、金融以及互联网领域进行专门规定,建立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资金返还制度,防范个人信息被违法利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总之,上述各项措施都从属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整体,通过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在统筹协调之中发挥最佳效能。

第三,本法立法目的之三是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私财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不仅如此,在有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甚至造成了被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1]本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侵害,实现法律的利益保护功能。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法不仅保护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乃至国家机关等相应的单位与组织之合法权益,同样予以保护。

第四,本法立法目的之四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由于其覆盖范围广,危害程度深,且隐蔽性较高,损失挽回难度较大,除直接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外,还会破坏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甚至危害国家安全。例如,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常常同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与非法获取,此时不仅危及公民的财产与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会对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的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造成威胁。因此,不仅在立法目的中强调要保护公民合法利益,还要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第五,本法同时规定了其立法根据为宪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是其他法律规范制定的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均不得同宪法相违背。因此,从法制统一和宪法效力的角度来讲,宪法同样应当是本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适用指南】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总体性规定,本法不仅以此目的作为科学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而且也是在此立法目的指导下对本法其他各项规定进行具体适用。在具体适用中,应当凸显本条的原则性地位与实践价值,将本条作为首要的、根本的、宏观性指导原则,具体适用时不得偏离本条的基本理念,也不得与本条内容的原则性内涵相违背。本条立法目的奠定了本法的核心基准,如果有违反本条内容、要义及所蕴含精神的行为,则属于抵牾本法意旨的行为。

【案例评析】

应预防买卖银行卡的违法犯罪风险[2]

一、案情简介

2018年起,被告人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二、本案核心问题

本案牵涉的核心就是银行卡的买卖行为,需要立足于预防理念而进行针对性预防与处置。从实践中来看,银行卡买卖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前置行为,因而对其予以严厉打击是斩断此类犯罪行为的根本之策,具有起到良好预防效果的务实之举,而不应坐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被动应对。从本案来看,上述行为还反映出部分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个人的银行卡或者个人信息随意处置,从而成为网络电信诈骗“工具人”或者受害者。

三、法院裁判要旨

2020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针对在校大学生违法收购、贩卖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检察院会同学校所在地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高校制发检察建议,提示在校学生要重视涉“两卡”违法犯罪风险,既不要成为犯罪人的潜在帮助者,也不要沦为犯罪被害人。相关学校应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对全校学生的教育引导。检察院还会同本辖区内学校开展“断卡”宣传进校园活动,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个真实案例纳入宣讲,通过现实个案进行法治教育;制作“断卡”普法小漫画进行推送宣传,着力提高在校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意识。

四、专家评析

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践情形来看,“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银行卡的泛滥是其典型现象。这些电话卡与银行卡一旦被违法犯罪行为人所掌握,往往就被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通信联络、转移资金的工具来使用,并迅速形成黑色产业链条,不仅导致诈骗行为更顺利、犯罪方式更隐蔽、犯罪赃款转移更快捷。在利用这些电话卡、银行卡顺利实现犯罪意图之后,相关财产往往短时间内就被洗劫一空。2020年10月起,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全国联合开展“断卡”行动,这也是从现实出发进行的釜底抽薪之举,立足于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性观念,依法从严治理非法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从源头上有效防范电信网络犯罪的发生。[3]

本案对于加强在校学生法治教育,预防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具有典型意义。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贪图蝇头小利等原因,可能会参与非法买卖“两卡”活动。在利益诱惑面前,甚至有的学生迷失方向,毫无法治意识,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本案被告人即充当了这样的角色,他们不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还在学校里招揽同学出售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落入诈骗人员等犯罪分子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危害不容小觑。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综合其参与方式、现实情节、主观认知、现实态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部分已经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的犯罪风险点,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以案释法,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防范更多不明所以的学生牵涉其中,充当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帮凶”。特别是对于案件相对多发的学校,要共同研究加强教育管理的方式,提升在校学生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办案地和学校所在地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衔接,及时通报情况,积极进行意见沟通,结合个案进行对策应对,把预防工作落实到位,共同推动做好打击“两卡”的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