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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体论
典型的刑事诉讼,是由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组合而成的诉讼构造。通常情况下,控诉和辩护双方平等对抗,审判方处于中间、中立地位,并由审判方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决。刑事诉讼实质上是裁判者对控诉方和辩护方争端进行事实上的审查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并作出权威性裁判的过程。刑事诉讼过程在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的相互作用之下,通过程序化机制得以维持和推进;程序推进遵循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控辩双方为了各自的诉讼利益,一般会主动参与诉讼进程,积极举证和辩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排除由于当事人想要逃避法律制裁,或者案件进行中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刑事法庭审判中出现诉讼主体未能出现在法庭之上,从而使得刑事诉讼多方参与的多面体形态呈现出“残缺”的状况。[1]为了应对这一状况,一些国家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以修正和完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刑事缺席审判的内涵界定、属性认知和法律定位等内容构成制度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