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无知无畏:法盲之殇》:“随手抛一族”注意了,这样做可能会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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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常州溧阳某小区的徐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挥向王某,王某夺刀未果,后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楼下居民发觉后上楼质问,徐某听到质问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并将它抛掷至楼下,楼下居民见状报警。徐某因此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该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后的首例入罪判决。
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高空抛物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应积极调查,查清真正的侵权人。较之以往的《侵权责任法》,从法条表述上来看,《民法典》更致力于找出“真凶”,并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
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建筑物使用人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这里体现了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那么,为什么要对高空抛物行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为这种行为在未入刑以前,如果不幸被高空抛物砸中,很多时候受害人很难举证,法院也难以查明侵权人,但此类行为确实有侵害公众生命安全的事实存在。如果法律难以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从楼下安全行走的权利,那么人们出行就会受到很大影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虽然由可能加害的业主共同分担责任,难以做到真正的公平,毕竟其中大部分人确实是无辜的,但是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适当地牺牲某些人的利益来遏制这样一种行为,从价值的衡量上是更为合理的。但是,公平责任也不可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多走访、多调查、与公安机关多沟通合作,积极取证、尽可能地确定实际侵权人,并尽可能缩小可能加害人的范围,体现了利益的平衡和对事件真相的追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较《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平衡了被害人和建筑物使用人的利益,规则制定更为公正合理,强调了公安机关的责任,最大限度地找寻实际侵权人,填补了侵权责任法可能存在的漏洞。
此外,不仅相关业主,建筑物管理人也可能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发生,如应自觉履行预防管理、救助制止和协助调查等义务。[2]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本文所述案例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入刑后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案件。[3]但并不是说在此之前,高空抛物行为不会受到刑法的规制,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特定人死亡,或者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致特定人轻伤及以上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由于过失行为出现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或重伤的,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除此之外,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抛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强令工人违章高空抛物,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无伤害特定人的主观意图,则法院可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面对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且危害性极高的高空抛物行为,我国将该行为入刑为高空抛物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当然法条中也明确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治理的决心,并且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入刑,刑法和民法规范双管齐下。这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态度愈加强硬。再次提醒,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延伸阅读
1.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鄂刑终375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上诉人酒后临街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李某某高空抛物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4刑初312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从建筑物抛掷物品,不听劝阻,依旧抛掷花盆阻碍救援,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
3.杜某利高空抛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苏0508刑初129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前,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