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1目:标列诸明(续)
(2)确立三吠陀
[1]娑摩吠陀、梨俱吠陀、夜柔吠陀。——这是三吠陀;[2]合阿闼婆吠陀与如是说吠陀13,为诸吠陀。
[3]另,[它的]14各分支如下:音学、仪轨、语法、字诂、诗律、天象。15
[4]此三吠陀所制立之法,因确立四种姓与四行期之本法16,故而有益[于世人]。
[5]婆罗门之本法如下:学[吠陀]、教授[吠陀]、祭祀、[为他人]主祭、布施、接受布施。
[6]刹帝利之本法如下:学[吠陀]、祭祀、布施、凭武器谋生、保护众生。
[7]吠舍之本法如下:学[吠陀]、祭祀、布施、[行]农事、[行]牧事、[从事]货易。
[8]首陀罗之本法如下:侍奉再生族、治生17、操工匠及伶人之业。
[9]家主之本法如下:依本法谋生;与同种姓而不同族姓者结亲;佳期同房18;供养天神、先人、客人;惠施仆从;馔余食19。20
[10]梵志之本法如下:诵习吠陀;照料祭火、沐浴21;守乞食誓愿;居于师尊处直至命终,若师尊不在,则与师尊之子或师兄弟共住[直至命终]22。
[11]林居者之本法如下:梵行23;歇于白地;蓄辫、着黑羚皮;每日向火献祭、沐浴;供养天神、先人、客人;以林中野物为食24。
[12]遁世者之本法如下:完全调伏感官;放弃仪式25;身无长物;弃绝牵挂;以乞食为生;居于荒野,但不住一处;内外皆清净。
[13]所有人之[本法]如下:不害、如实语、清净、不妒忌、慈心、忍耐。
[14]各人之本法使人得生天界,得永恒之福26。[15]若违越之,则世人因交混27而毁灭。
[16]职是之故,国王应令众生不僭越各自之本法;因为,令[众生]行持其本法28,他于死后与此生都得喜乐。
[17]确立了贵种之秩序29,安立于种姓与行期,同时为三吠陀所庇护。——如此则世人繁盛而不至于毁灭。
——以上是第一篇“教戒”第三章“确立三吠陀”(属于“标列诸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