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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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1目:标列诸明(续)

(3)确立治生及治术

[1]农事、牧事、货易。——这是治生。它带来粮食、牲畜、钱、林产(2.17.4-16)、劳役(2.6.11),故而有益[于世人]。[2]凭着它,国王可通过库财和军队将本方阵营与敌方阵营置于掌控之下。30

[3]令核究、三吠陀、治生达成获取与持守31者,为刑惩32;刑惩之方略,为治术33。它获取未获得之利,保全已获得之利,增进已保全之利,并将已增进之利赐予配得到之人。34[4]世事之运行有赖于它。

[5]诸先师说:“因此,寻求世事有序运行的国王,应时常准备施加刑惩。[6]因为,没有什么如刑惩这般令众生顺服。”

[7]憍底利耶说:“不。[8]因为,施加严酷刑惩者,为众生所畏惧;[9]施加宽柔刑惩者,为众生所轻薄;[10]施加宽严得当之刑惩者,则为众生所尊敬。”

[11]“因为,通过周全考量而施加的35刑惩,能给予众生法、利、欲。[12]而滥施的刑惩——无论是出于爱欲和愤怒,还是出于轻蔑——甚至会令林居者与遁世者震怒,更何况众家主![13]然而,完全不施加刑惩就会导致‘鱼之法则’36。[14]毕竟,若没有施加刑惩者37,则强者吞食弱者;[15]而在他的保护下,弱者得以变强。”

[16]归属于四种姓与四行期的世人,在国王刑惩的保护下,致力于各自之本法与本业,遵循各自的道路。

——以上是第一篇“教戒”第四章“确立治生及治术”(属于“标列诸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