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药新药研发的工作依据
中药新药研发学是中医药学科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人类卫生保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医药产业发展的支撑学科之一。中医药具有数千年悠久而辉煌的历史,具有独特、丰富的理论基础及长期的实践经验。中药新药研发学基于古为今用、与时俱进、振兴中医药的原则,针对当前影响人类健康的多种主要疾病,充分利用现代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从而整体提高中药制剂水平,加快中药现代化与国际化进程。中药新药研发是科研、生产、经营与医疗的结合体,因此受到临床、药物和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是中药新制剂稳定、安全、有效的保证。临床要求药物性质是因病因物而异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而政策法规是统一的。中药新药研发必须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导原则开展工作。
一、与中药新药研发相关的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中药新药研发必须遵循的大法。我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而制定的,在2002年9月15日颁布施行,分别于2016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其全文包括总则、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等共10章、86条。
(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在我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药品注册申请分为:①新药申请;②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③进口药品申请;④补充申请;⑤再注册申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药品注册管理的政策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系统调整,在2020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共分为10章、126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原中药、天然药物注册9种类型和申报资料项目33个,变为现行的4种类型和申报资料项目29个。我国对新药的研究和创制管理更加严谨、科学和有序。
(四)《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落实中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体现中医药特色,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该规定共11章、82条,于2023年7月1日起颁布施行,是基于中药自身特点,将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一般性要求及注册管理的一般性程序与中药自身的特殊性相结合,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用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中药注册管理的各项要求进行细化和明确,彰显中药的特点和优势。
(五)药物研究相关规定和技术指导原则
为使中药新药研发步入法制与科学的轨道,需参考药物研究相关规定和技术指导。这些规定和技术指导原则是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国药物研究、技术评审工作实际,为药品研发或注册提供技术参考,以及用以评价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的指导性技术要求。其阐明了药品研发与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系统过程,并表达了注册管理部门的关注点,为药品研发与评价提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如《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基于“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下人用经验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药品研发与评价是一个复杂、科学的系统工程,药品研发者与评价者在遵循一般规律和原则的同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科学的试验为依据,为各种研究结论提供有效的支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简称《中医药法》),并于2017年7月1日起颁布施行。该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药新药;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国家支持以医院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中医药法》的施行从各方面为中药新药的研发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七)其他
中药新药研发除了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循与其相关的其他政策法规。自1988年以来,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of Drug,简称GMP)系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运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科学管理方法,是药品生产和管理的基本准则,确保了制剂生产、管理的规范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of Drug,简称GLP),是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9年7月23日起施行《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of Drug,简称GCP),是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范。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for Chinese Crude Drugs,简称GAP)是为了规范中药材的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而制定的管理规范,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药、动物药)的全过程。
二、与中药新药研发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进行中药新药研发的中药材必须是国家药典、局/部颁标准、地方标准收载的,才能进行新药的研发,否则此中药材必须制定新标准,获得国家批准之后才能进行中药新制剂研发。
中成药若是国家药典或局/部颁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仿制药品的研究,国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若进行改变剂型的研究、增加新的功能主治的研究,另有管理规定。
(一)中国药典
药典(pharmacopoeia)是一个国家记载药品标准、质量规格的法典。药典一般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纂,并由政府颁布施行,具有法律约束力。药典收载的是疗效确切、毒副作用小、质量稳定的常用药物及其制剂,规定其质量标准,如制备要求、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及用法与用量等,作为药物生产、检验、供应与使用的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一个国家的药品生产、医疗和科技学术的水平。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全国性药典的国家。唐代的《新修本草》(又名《唐新修本草》《唐本草》)是我国的第一部药典,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国家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至今已经颁发十一版,有1953年版、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2005年版、2010年版、2015年版及2020年版。现代分析技术的扩大应用、药品安全性保障进一步提高、药品有效性控制进一步完善、药用辅料标准水平显著提高、进一步强化药典标准导向作用,以及药典制定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等是其特点。
《中国药典》暂未收载的药物和辅料,可结合《美国药典》(Pharmacopoeia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USP)、《欧洲药典》(European Pharmacopoeia,简称EP)、《英国药典》(British Pharmacopoeia,简称BP)、《日本药典》(Pharmacopoeia of Japan,简称JP)、《国际药典》(Pharmacopoeia Internationals,简称Ph.Int.)等其他药典进行参考。
(二)局颁、部颁药品标准
国家药典尚未收载的药品品种,可参考其他药品标准。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保证药品质量,供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我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前,由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药品标准,称为《部颁药品标准》,包括中药材分册、中药成方制剂分册共20册,共收载4052个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的药品标准称为《局颁药品标准》。《部颁药品标准》《局颁药品标准》的性质与作用与《中国药典》类似,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都属于国家药品标准。
(三)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属于我国的三级标准之一,又称为区域标准,目前该标准只收载药材,制剂的地方标准已经取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药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参考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废止。
三、与中药新药研发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在进行新药研发的过程中及上市之后都需要进行不良反应的研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再评价逐渐成为药品安全监管、促进公众合理用药、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当研究的新药为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时,需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试验研究和生产(包括对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管理目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当前管理麻醉和精神药品的重要依据。通过贯彻执行该条例,对促进麻醉和精神药品使用、规范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事业迅速发展,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也得到进一步开发,大量毒性药品的制剂涌现并在临床广泛应用。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此法保证了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技术人员在进行新药研发时,如遇到毒性药品,需遵循《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研究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研制与开发新药的同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于2004年、2009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根据该法,国家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新药研究涉及野生动物时,需遵从名录中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要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于1997年1月1日起生效。1999年,国家颁布了《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新药研发的药物涉及野生植物时,需遵从上述文件中对野生植物的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