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种源于计算主义的法学发展趋势
在西方传统中,法律和计算一直是相互依赖的,法律文化也被称为计算文化。37尽管“计算”是人类文明很早就发现并经常应用的一个认识工具,但是我们对计算的科学认识一直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早期的“计算”主要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纯粹数学意义上的加减乘除等数学运算,这种计算运用绳结、算盘、算筹或者人类简单的计算经验,通过四则运算法则获得纯数学上的结论。随着计算科学的发展,“计算”在文艺复兴时期开始应用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38以哲学为代表的人文社会科学中存在很多缺乏准确答案的争议问题,培根和笛卡尔在其自然哲学中对此进行反思并提出了通过演绎计算来认识社会真理的科学方法。39这种具有包容性的“计算”在当时的法律领域主要是指计算逻辑学。霍布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推理即计算”的经典论断,40并以此追求社会纠纷解决规则的精确和科学化,这与法律的最终发展方向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
随着计算工具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计算”的应用和想象空间也在不断扩展,早期的手动计算工具、机械式计算工具、机电计算工具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电子计算机、并行与分布式计算、高性能集群计算、云计算已经日益普及,而量子计算、社会计算、生物计算、海计算等新型计算也必将不断走向成熟。41社会的生产生活正在从简单计算向复杂计算、“有限计算”向“普适计算”(ubiquitous computing)进化。随着可计算范围的扩展和普适计算理论的提出,美国著名的计算机专家魏泽尔(Mark Weiser)曾预测:我们将进入一个计算无处不在的普适计算时代。42麻省理工大学媒体实验室创始人尼葛洛庞帝(Negroponte)也提出,“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43。普适计算致力于信息空间与物理空间的高度融合,将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什么是计算”的思考,也将全方位改变人类的生活和工作方式。44与之相关联的是计算主义世界观的出现,其代表性观点认为物理世界复杂的问题都可以科学化、简化、计算化。处在21世纪科技前沿的人们已经开始生活在一个高度计算化的社会,此时兴起的一种“计算主义”思想指出:宇宙是一台蕴含计算逻辑的巨大自动机,人的大脑是一种超复杂的神经网络系统,从宇宙到人的大脑均可以通过认知计算的方法得到理解和分析。45这一思想反映出“计算”在现代科学发展中的地位。随着计算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化的社会本身也开始成为专门的研究对象,我们需要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研究计算空间的关系结构和行为规范,从而构建一个有序的计算社会。事实上,从图灵机的产生到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总结为信息技术所做的一切都是一种“计算”,但计算的问题、方法、介质、领域以及能力均有不同。不同的技术问题由此产生,并带来不同的社会以及法律问题,包括信息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的大数据分析和法律科技创新问题。
当前,“计算+X”已经成为“计算”与相关学科交叉融合的一个范式,在国内外出现了计算数学、计算力学、计算化学、计算医学、计算语言学、计算社会科学等新学科。国内外正在日益广泛开展的计算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也是在计算范式之下涌现的“计算+X”学科家族的一员。美国哈佛大学和康奈尔大学的研究者近期发表的《计算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一文指出:“计算”可以分别作为诊断(diagnostic)、形式(formalizer)、辩驳(rebuttal)和提喻(synecdoche)的工具,以此利用计算的特殊优势为社会变革提供服务。也即,利用计算分析工具可以帮助诊断社会问题,通过计算程序的形式建立的网络社会可以塑造人们理解社会问题的方式,计算技术的可计算领域和限度有助于技术和社会的辩证反馈,计算技术的应用可以使得一些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重新凸显。46可以认为,计算时代已经从“未来”变成了“当下”,各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都开始进入计算空间,计算技术本身也带来了很多传统社会所没有的新问题,法学作为对社会行为准则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也必然要适应计算范式的转变。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是在与社会发展需求的互动中不断发展,从而日益复杂和精细。马克思曾经在法庭上拿着《法国民法典》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47法学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要与时俱进。很多在今天被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独立法律部门或二级法学学科,无不经历在其产生之初面临重重质疑而后逐步借由社会发展登堂入室的过程。法学的这种扩张、革新不仅促成了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化,同时也因其密切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自我完善。当前,计算技术的全面应用引领人类社会步入了数字经济时代,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引发了社会治理模式和法治范式的根本变革。这不仅从形式上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根本上塑造了新的社会格局。48计算技术在与法律和法学的交叉、碰撞、融合中,一方面,引发了法治规则的变革,从计算机犯罪、网络隐私、数据确权与利用、网络欺凌,到网络主权、网络空间独立宣言49、在线生活宣言50乃至“代码即法律”51,反映出信息技术对法治所形成的重大冲击;另一方面,计算技术给法学研究和法律治理带来了新的方法论——计算主义。计算主义与信息法治相结合,促成了计算法学的诞生与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