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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地位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卫生健康领域所有法律法规构筑了坚实基础。
(一)基础性
主要体现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性为指引,以公民健康权和政府职责为基石,设计了医药卫生与健康体制法律制度框架,具有概括性特点,为具体制度建构和具体法律条文适用提供指引和依据。该法条文很多是对宏观体系、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机制和程序的描述和规范,较少对某项具体问题进行细致规定。例如,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这里对“公益性”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和内涵,需要在具体单项法律或法规中细化。再如,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这条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的人事和待遇制度的改革提供法律指引,为解决相关问题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二)综合性
综合性主要体现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多样性。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与个体患者之间形成的医疗卫生服务法律关系,有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机构及人员与社会群体(社区、地区、民族)之间形成的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关系,有政府主管部门或从事研发、生产、流通的企业或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形成的健康产品法律关系。上述法律关系的性质横跨众多传统部门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