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新世纪第四版(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四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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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立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精神、符合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体现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坚持把公益性写在医疗卫生事业的旗帜上。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

(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原则

从现阶段国情和实际出发,突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必需性和可持续性,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避免脱离实际、超越发展阶段。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原则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薄弱的现状,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筑牢网底。

(四)完善重点人群健康制度原则

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强化健康教育、全民健身、食品安全、健康管理等健康促进措施,完善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制度。

(五)促进医疗改革原则

将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疗联合体建设等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增强制度刚性;加强“三医联动”,形成制度合力。

(六)着眼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的基础性原则

着眼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定位,突出规定关键性、骨干性和支撑性等重要制度,处理好《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既相互衔接,又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