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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显性债务
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相比,地方政府显性债务的概念相对简单、清晰,从法律层面定义,地方政府显性债务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向债权人承担的资金偿付义务。但《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债务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并且这部分债务可以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总结归纳《预算法》规定的地方政府显性债务的判断条件,具体包括:第一,举债方式。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第二,举债范围。在国务院确定的债券限额内举债。第三,举债程序。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法》将按照合同约定将地方政府债务排除在地方政府显性债务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向政府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综上所述,地方政府显性债务涵盖的债务范围较窄,仅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债券形式,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可以列入预算的地方政府直接负有的偿付义务的债务,不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担的或有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