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领导体制的特征
行政领导体制本质上是在公共行政组织制度基础上对领导者的权力与责任、权力运行与领导管理所做的制度规范,因此它既具有一般社会组织和制度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又具有公共组织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政治性。古德诺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就行政组织作为政府的组织形式而言,它本身就是凌驾于一切利益集团和利益阶层之上的政治实体。[23]行政领导体制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
二是公共性。社会活动可以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的组织在组织目标、组织职能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公共组织存在于公共领域内,不以营利为目标,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为社会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其职能体现在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因此,行政领导体制的根本作用就是保障公共组织公共性的实现。
三是权威性。行政领导制度的权威性体现在公共组织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或者由国家授权参与公共管理活动都代表着国家,具有垄断性,公民不能货比三家随意挑选。同时,行政领导体制的权威性也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带来的强制力。
四是系统性。行政领导体制是由组织机构设置、领导权限划分、领导权力运行以及行政领导管理制度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高效的行政领导体系必须符合公共管理活动的客观规律,反映整体,逻辑清晰,运行有序。
五是全局性。行政领导体制对公共体系中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活动做出了规范和制约,其根本作用是保障履行政府职能。因此,行政领导体制涉及各类型、各地区、各层级、各部门公共组织的所有领导者活动及其管理,内容贯穿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方面面。
六是稳定性。行政领导体制虽然会根据环境变化、公共管理理念发展、行政领导工作需要等在实践中不断进行丰富和完善,但是行政领导体制作为领导者活动和管理所遵循的制度框架,一旦形成,会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