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书对城投公司的概念界定
早期组建的城投公司,其主要任务是代替地方政府进行融资、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作为“担保人”的角色,为城投公司在举债时提供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各种形式的担保。这种方式滋生了大量的政府性债务,极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为此,国家重拳出击,于2014年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即新《预算法》),地方政府被赋予适度举债权限,政府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被剥离。43号文之后,从法理角度,政府融资平台是要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所以广泛使用“城投公司”这一称谓显得合情合理。不过,基于政策形势和运作情况的变化,传统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表述已然不再适合作为43号文之后城投公司的概念。城投公司的概念需要被重新界定,本书尝试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加以明确,以供读者参考。
从狭义角度: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通过财政拨款、经营性资产资源注入等方式组建和设立的法人主体,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按照企业化方式运作,依托企业自身信用进行市场化融资,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盘活国有资产、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助推产业升级等功能的地方投融资类国有企业。
从广义角度:既包括传统意义上政府融资职能属性明显的平台公司,也包括逐步转型或剥离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投融资类国有企业。
根据上述概念的阐释,本书提及的城投公司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因而,只要是由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或地方政府作为实控人,受地方政府意志影响,承担着投融资职能(无论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还是产业类项目),都是本书研究的范畴。具体而言,除了传统的城投、城开、城建、建投、交投、水投等,后面陆续出现的城发、城控、国投、国控、投控、国资、金控、旅投、园投、产投等也都属于本书的研究对象。
近年来,随着各地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加快,城投公司的资产规模急剧壮大,业务板块也不断丰富。城投公司俨然成为一个地方国有资产的集大成者。城投公司的职能也从传统的投融资、国有资产运营向产业投资引导、国有资本运作等方向进阶。丰富了新内涵的城投公司,国资运作平台的形态愈发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