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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社区
社区一词最早源于希腊语,本意是指“友谊”或“团契”。虽然社区一词出现时间较早,但在真正意义上对社区的研究是随19世纪社会学的产生而兴起的。1887年,社会学家滕尼斯(F. Tonnies)在《社区与社会》中系统描述了社区的内涵。滕尼斯认为,社区是人们在共同的意志和价值观引导下,基于血缘、地缘等因素形成的共同体,具有丰富的人情和文化传统。滕尼斯认为社区和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虽然也是一种共同体,但其形成的基础在于共同的利益和权力契约(15)。随后美国地理学家查尔斯将“社区”译为community,从地理学角度解释了社区的内涵,将社区这种共同体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地区联系在了一起,为社区打上了地域性特征的烙印。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帕克和伯吉斯将“社区”定义为人们通过共同生活的场所、社会关系将城市自然特征和人群特征联系在一起的集体。我国学者孙峰华指出,“社”是指社会、人群、关系,“区”则指代地域、区域,也就是说,社区就是在特定地域和区域内,将社会、人群通过一定的结构关系相互联系的共同体。一个完整的社区,必须具备社区人口、社区区位、社区设施、社区文化、社区认同感和社区时间六个要素(16)。在后期的大量研究中,社区被学者们赋予了较为统一的阐释,即人们因为共同的生活或价值观等而聚居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并且对该区域有着一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然而,对于社区边界的界定,学界并没有做出统一的结论,因为不同特征的区域范围既可以小至一个居住单元,也可以大至一个城市。为了使社区养老中的社区概念同中国的实际相符,本书采用的社区概念是指在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范围内提供养老服务的、基于人们生活的共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