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下东南亚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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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MF贷款条件下的金融改革

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危机的传导效应使得东南亚的救市方法失效,在耗尽国家近乎全部外汇储备之后,危机重创国家包括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在内相继放弃救市转向IMF申请援助贷款,将经济主权置于IMF的管控之下,并开始了贷款条件约束下的金融改革。马来西亚虽然没有向IMF贷款,但也实行了“假想IMF金融改革政策”。[2]

作为融资的援助条件是IMF开出的一系列不仅侵犯别国主权,而且导致经济休克的所谓“IMF疗法”的处方,包括:受援国必须通过采取高利率和紧缩货币政策、减少进口需求、压缩经济增长率等“IMF正统”方法摆脱经济危机和加强外汇兑换率;立即关闭行将倒闭的金融机构和银行;采取严厉的财政紧缩措施以平衡政府财政收支;进行以金融业、公司和公共部门改革为中心内容的结构改革。由此可见,IMF贷款条件的主要目的是收回以它牵头筹措的贷款本息,而非借款国的经济恢复与重建。IMF要求东南亚借款国在银行金融领域的改革必须遵循监管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Ⅰ》所规定的准则进行。[3]

由于政治因素,印度尼西亚政府的经济改革与金融重组措施的出台,在与IMF的谈判过程中经历了反复和波折。从1997年10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向IMF寻求援助开始,直至1998年4月,有关援助的附加条件——经济改革方案才基本敲定,时间长达半年之久。[4]与泰国和韩国相比,在IMF支持下的印度尼西亚改革方案更为全面,很多方面超过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地区性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所作的承诺。在结构改革方面,除了进行银行系统的重组,其改革方案的框架还包括排除垄断,以及一整套增进市场机制和透明度措施,包括改进破产法、建立商业法庭、起草竞争法,以及保证建立具有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此外,印度尼西亚政府还必须承诺并兑现其经济政策的公开化,这些都是有损于国家经济主权的。

受IMF贷款条件制约的东南亚金融改革主要围绕三大任务进行:一是加强金融监管;二是制定并实施金融机构重组计划;三是不良贷款处置和债务重组。

(一)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发展超前而监管滞后是此轮金融危机爆发的主因,这是国际学术界和政界达成的共识,因此严格金融监管至关重要。归纳危机重灾国对加强金融监管的举措可以发现,重新定义呆坏账、对银行贷款进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强化资产评级要求是最先采取的改革举措。

泰国中央银行主要采取了严格对呆坏账的定义与准备金要求和强化资产评级要求等措施。1998年7月之前,凡泰国银行业的贷款在12个月未偿还本息之后,方被定义为呆账。1998年4月,泰国中央银行公布一项新的规定,从1998年7月开始,分级处理呆账、新呆账与坏账问题,并对呆账和坏账进行新的定义:①正常贷款(pass),为准时偿还的贷款;②关注贷款(special mention),偿还期限拖欠少于3个月的贷款;③次级贷款(substandard),偿还期限拖欠3~6个月的贷款;④可疑贷款(doubtful),偿还期限拖欠6~12个月的贷款;⑤坏账(loss),拖欠1年或以上的贷款。后三类贷款均通称为问题贷款(problem loan),第⑤类贷款为坏账,亦被称为不良贷款(non-performing loan)。对各级贷款,泰国中央银行规定了不同的准备金要求。正常贷款的准备金要求为1%,关注贷款为2%,次级贷款为20%,可疑贷款为50%,坏账为100%。

泰国中央银行还将资产评级的时间间隔从12个月减少至6个月。考虑到准备金要求的增加、坏账造成的损失及将来的发展需要,泰国中央银行要求所有的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提交资本重组计划。

菲律宾的新中央银行(SBP)自1993年成立以来便建立了一套对银行信贷、有价证券和风险资产实行监管的制度。其中将银行的风险贷款定性分为四种:①必须引起注意的贷款;②低于标准的贷款;③可疑贷款;④亏损贷款。SBP根据这四种不同性质的贷款加强监管。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后,SBP进一步严格风险贷款,对银行及准银行的风险贷款规定了不同的准备金要求。第一种类型的准备金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从1998年12月31日的2.5%上升至1999年4月15日的5%,第二种类型从12.5%上升至25%,第三种类型一直为50%,第四种类型为100%。

印度尼西亚政府则颁布第56号总统令,根据国际标准颁布新的风险资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金标准等防范规定,要求全部银行在1998年年底接受由国际认可的稽核公司所做的贷款有价证券的核审。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还采取了一系列增强银行系统、增进银行监管系统的措施,即改善银行管理、加强内控机制、提高金融信息披露水平、坚持运用国际稽核标准等。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还要求各类银行在2001年年底增资8%。

(二)制定并实施金融机构重组计划

在IMF贷款条件的制约下,泰国政府在1997年8月4日责成总数为91家的金融公司中的58家公司暂停营业。当年10月,泰国政府颁布法令,成立金融重组局(FRA)和资产管理公司(AMC)。FRA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被责令停业的58家金融公司的复业计划;重组金融机构中的良好资产;监督无力复业的金融公司的清盘。AMC则负责处理问题资产,对通过公开出价购买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参加被关闭金融公司不良资产的竞买活动,对余下的金融机构采取“以市场带动”的金融公司资本重组计划。战略实施之初,泰国政府希望通过增加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严格银行监管条例吸引国内外新的投资者。可是,由于泰国实际部门的情况继续恶化,不良资产激增,潜在的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十分谨慎,致使“以市场带动”的金融公司资本重组进展缓慢。

印度尼西亚政府也在IMF的贷款压力下被迫开始推行银行重组与改革措施。成立了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机构(IBRA),其主要任务是对无流动资金和破产的银行进行重组,并为银行重组筹集所需资产。[5]为达到目的,在IBRA内部设立资产管理投资(AMI)和资产管理单位(AMU)。前者负责处理涉及资产的所有问题,后者负责获得并处理已被冻结或兼并银行的不良债务。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将所有尚未使用的流动资金支持(其数额相当于1998年1月GDP的10%)转移给IBRA。印度尼西亚政府还修改了银行法,授予IBRA解决问题银行的权力,并为IBRA融资发行了80亿卢比的债券,使之得以于1998年2月接管了54家资不抵债的银行。1998年9月政府宣布将4家国有银行(BDN,EXIM,BBD,Bapino)与另一家国有银行(BRI)合并,成立一家新的银行机构——Mandiri银行,后者持有被兼并银行100%的股份。[6]1999年6月,印度尼西亚国有企业权力部(MESOE)发布通告,加强对遗留的3家国有银行(BNI,BRI,BTN)的管理,采取过渡性措施。同时,明确表明,Mandiri银行和这3家国有银行最终也要实行私有化。1999年2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完成对本国128家私人银行的资产负债核审之后,于当年3月采取了一项重大措施,即按照资本充足率(CARs)标准,解决弱势银行问题。[7]

东亚金融危机对马来西亚金融体系与公司部门的打击相比泰国、印度尼西亚要轻得多,因此马来西亚没有向IMF求援,但因其实行“假想的IMF金融改革政策”,所以也对其银行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组。首先,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5月成立国家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其任务是剥离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以实现银行部门的收支平衡,并加强银行的贷款能力。同年8月,又成立国家资本基金机构(Danamodal),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调整金融机构的资本,向存活银行金融机构注资,以提高银行体系的资产充足率。金融机构与Danaharta和Danamodal的关系是:金融机构向Danaharta转让不良债权,在借贷平衡表上将不良债权折算之后,接受Danamodal的资本注入,以将自我资本比率提升到《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下限8%的水平。1998年8月,马来西亚设立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CDRC),重点解决涉及银行的大企业债务问题。1999年10月,Danaharta开始了剥离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第二轮行动。1999年年底,马来西亚的Danaharta收购不良贷款账面价值共340亿林吉特,占不良贷款总额1030亿林吉特(3个月未偿还的不良贷款)的33%。截至2001年12月31日,在Danaharta所收购和代管的477.2亿林吉特不良资产中,已处理或达成处理协议的占99.9%。[8]从2000年开始,马来西亚中央银行(BNM)宣布推行一项重大的金融重组战略,将马来西亚的54家金融机构、22家商业银行、20家金融公司、12家商人银行重新组成10个大银行集团。马来西亚的金融改革与调整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9]

(三)不良贷款处置和债务重组

根据泰国政府与IMF达成的贷款协议要求,泰国政府在1997年8月4日责成总数为91家的金融公司中的58家公司暂停营业。之后,对余下的金融机构采取“以市场带动”的金融公司资本重组计划,以形成泰国金融体制的核心。战略实施之初,泰国政府希望通过增加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严格银行监管条例吸引国内外新的投资者。可是,由于泰国实际部门的情况继续恶化,不良资产激增,潜在的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十分谨慎,致使“以市场带动”的金融公司资本重组进展缓慢。1998年8月14日,泰国政府发起了“为经济复苏重组金融部门”行动计划,并建立总额为3000亿泰铢(合86亿美元)的公有基金,用于重组金融机构。为加快金融重组,在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压力下,泰国放宽了对外资持有当地银行股份的限制。泰国银行宣布,在10年内取消对外资持有当地金融控股25%的限制,10年后,外资虽然无权认购新发行股份,但仍可继续持有原有的股份。对外资政策的放宽,使得金融机构的重组获得了初步进展。2001年6月,泰国政府成立泰国中央资产管理公司(TAMC),专司剥离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不良资产或坏账,促进债务重组。

在IMF贷款的压力下,印度尼西亚政府于1998年1月被迫开始推行银行改革措施,由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机构(IBRA)接管54家资不抵债的银行,其中包括4家公有银行、31家私人国家银行、11家地区开发银行。1998年8月印度尼西亚政府根据IMF的要求被迫加快了银行业改革的步伐,主要目标是对印度尼西亚的私人大银行和国有银行进行兼并。印度尼西亚政府根据IMF的指导于1998年9月正式宣布,将4家国有银行(BDN,EXIM,BBD,Bapino)和另一家国有银行(BRI)合并,成立一家新的银行机构——Mandiri银行,后者持有被兼并银行100%的股份,成为印度尼西亚最大的银行,其资产总额占银行部门总资产的25%。但是,合并的法律程序要到1999年7月才能完成。1998年10月和12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发行了两批银行资本重组债券,总额达178万亿卢比,或占当年印度尼西亚GDP的14.6%,完成对Mandiri银行资本的调整。[10]1999年6月,印度尼西亚国有企业权力部(MESOE)发布通告,加强对遗留的3家国有银行(BNI,BRI,BTN)的管理,采取过渡性措施并实行私有化。

印度尼西亚政府对企业重组、国有企业改革与私有化采取了三项重要措施:一是设立以外国债券指导委员会、负债方联系小组和私人外债小组联合组成的PED机制,并在IMF、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技术支持下,制定“雅加达创新方式”(Jakarta Initiative)私人债务重组计划。二是采取“雅加达创新旗舰行动”(Jakarta Initiative Task Force),对现有的破产法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上允许私营部门的称职专业人员接管破产或正在重组过程中的公司资产;建立程序法规,以保证整个处理过程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尤其是防止无理拖延破产过程;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防止在破产实施之前债务人通过内线或非法手段进行交易。三是建立特别商务法庭,使其对破产程序拥有司法权并负责一般商务纠纷的审判。

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5月成立国家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由于剥离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并于1998年8月成立国家资本基金机构(Danamodal),通过其向存活银行金融机构注资,以提高银行体系的资产充足率。1998年8月设立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CDRC),促进公司债务在法庭之外的自愿重组,方便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协议。1999年10月,Danaharta开始了剥离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第二轮行动。在处理不良贷款的同时,马来西亚连续4次发行有政府担保的零点公债券,并以投标的方式出售了2.52亿美元的外贷不良资产。紧接着又开始其一年4次拍卖破产公司、企业的财产或资产的活动。截至2001年12月31日,在Danaharta所收购和代管的477.2亿林吉特不良资产中,已处理或达成处理协议的占9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