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描述现象学观念的形成
与狄尔泰的长篇论文和艾宾浩斯的长篇书评几乎同时发生的一个事件是布伦塔诺于1884/1885年在维也纳大学开设了以“基础逻辑学以及在它之中的必要改造”为题的讲座,在其中讨论了“一门描述的智识心理学的各个系统联结的基本成分”。而后在1887/1888年的讲座中,他用“描述的心理学”来命名他的讲座55。随后在1889/1990年的相同内容的讲座稿中,布伦塔诺甚至还使用了“描述的心理学或描述的现象学”的标题。布伦塔诺在这个讲稿的附录中对“描述心理学或描述现象学”的概念做了如下一系列的说明,其中包括:“1. 我将它理解为对我们的现象的一种分析的描述。2. 但我将现象理解为被我们感知到的东西,而且是在严格的词义上被感知到的。3. 例如在外部世界那里就不是这种情况。”56这个严格意义上的“感知”在布伦塔诺那里就意味着“内(inner)感知”,即对“心理现象[意向活动]和物理现象[感觉材料]”的感知。胡塞尔后来在《逻辑研究》将此称作对“意识现象”的“内在(immanent)感知”。
胡塞尔于1884/1885年的冬季学期和此后的夏季学期在维也纳选听了布伦塔诺的这门课程。可以确定,胡塞尔的“描述心理学”或“描述现象学”的观念最初是受布伦塔诺的讲座的影响,同时也受狄尔泰论文和艾宾浩斯书评的影响。胡塞尔在1900/1901年的《逻辑研究》第一版中也将纯粹现象学等同于“描述心理学”57,并且在其中运用了大量的意向性描述分析,其中包括“关于直观与代现的描述心理学”。此后在1903年的一篇书评中,胡塞尔还将自己的《逻辑研究》第二卷的工作统称为“思维体验的描述现象学研究”(Hua XXII,154)。从胡塞尔在1890—1910年撰写的文稿来看,他在此期间的讨论首先围绕逻辑演算和逻辑语义学进行,而后主要逐步转向描述现象学的讨论。58
胡塞尔之所以接受和使用“描述”概念,是因为他看到这个概念或方法中的积极因素:“描述的”方法对他来说首先意味着,仅仅运用那些产生于被直观之物本身之中的概念来表达被直观之物。因此,虽然“描述”是在概念中进行,但却始终不离开直观的基础,直观性是“描述”方法的第一特征。其次,“描述”的方法还意味着对被直观之物做尽可能深入的分析,对它的各个因素做直观性的展显(Hua IX, 29)。在这个意义上,“描述”自身还包含着“分析”的成分。就此而论,它与狄尔泰所倡导的“描述的和分析的心理学”构想是基本一致的。
另一方面,这个倡导描述心理学并抵制自然科学心理学的做法也与布伦塔诺对“描述心理学”与“发生心理学”的划分有关联。对于胡塞尔而言,发生心理学是自然科学的心理学,这也属于他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激烈反对过的心理主义。他曾在1903年1月25日致W. E. 霍金的信中说:“如果我反对‘心理主义’,即通过‘心理学’来论证纯粹逻辑学(=普遍数理模式)与认识批判,那么这里所说的‘心理学’便是指发生心理学、作为自然科学的心理学,它们在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方面与物理的自然科学一样素朴(naiv)”(Hua Brief. III, 131)。这里的“素朴”,实际上也可以译作“幼稚”。
这里不去讨论为什么发生心理学就是心理主义以及为什么心理的自然科学与物理的自然科学一样“素朴”或“幼稚”的问题——它们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已经得到阐述——,而是继续我们原有的问题思考:胡塞尔为何自1903年起,即还在认识狄尔泰并受到狄尔泰的影响之前,就已经不再继续用“描述心理学”来标示他的认识体验的现象学分析呢?59
按照胡塞尔自己在《逻辑研究》1913年第二版“前言”中的说法,“在第二卷出版之后我就立即发现了它的缺陷,并也很快便有机会(在《系统哲学文库》1903年第九卷发表的一篇书评上,第397—399页)对我将现象学标示为描述心理学的误导做法提出异议。几个原则性的要点已经在那里得到了言简意赅的刻画:在内经验中进行的心理学描述显得与外在进行的对外部自然的描述相等同;另一方面它与现象学的描述相对立,现象学的描述排除任何对内在被给予性的超越解释,也排除那种作为实体自我的‘心理行为和状态’的超越解释。这篇评论指明(第399页):现象学的描述‘不涉及经验个人的体验或体验层次;因为它对个人、对我的和其他人的体验既一无所知,也一无所测;它不提这类问题,它不做这类规定,它不设这类假说’”(Hua XVIII, B XIII—XIV)。
胡塞尔在这里自引的这篇报告后来收在《胡塞尔文集》第二十二卷《文章与书评(1890—1910)》中,它对于理解胡塞尔从通常意义上的描述心理学向纯粹现象学的转向具有重要意义。60这里首先需要依据胡塞尔的这个最初的文本来进行仔细的分析:他从这一时期开始在各个场合所说的现象学描述与通常意义上的心理学描述之间,以及进一步说,在现象学与心理学之间究竟存在着哪些基本差异;此外我们也需要参考胡塞尔在此之后对现象学描述与心理学描述之间差异的刻画与确定:胡塞尔不仅在1913年的《逻辑研究》第一卷的“第二版前言”中,而且也曾在这年为《逻辑研究》“第二版前言”的第二个草稿中特意说明现象学与描述心理学的区别,对此可以参考其中的第6节“自身误解:将现象学误导性地刻画为描述心理学”(Hua XX/1, 312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