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错弊这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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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账簿的会计错弊这样查

对会计账簿的检查处于会计资料审查分析的中间环节,可以作为报表分析审查的深入和继续,也可以作为凭证检查的延伸和补充。对账簿分析检查可使用详查法,对账簿所记录的全部业务进行分析;也可以采用抽查法,对其登记的业务进行部分检查。

1.复核法

复核法,又称复算法,即采用原始的机械的方法对会计账簿已发生的历史记录及其合计、小计、差额、积数等进行重新验算,以证实有关金额或数据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它采用查账人员进行验算核准后的有关数据来检查账面数据,所以要求查账人员的核算正确无误,且其验算的资料数据的计算口径等与被验算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复核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账簿中已经发生的有关数据资料。

2.审阅法

审阅法,即以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规定作为依据,通过审查,检查并分析有关账簿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视其有无差错、疑点和弊端。审阅法的适用性较广,在查账工作中经常运用。该方法的运用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查账人员自身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取决于其经验水平。运用审阅法对账簿的分析主要是审阅账簿记录的有关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记账内容是否合规,其记账金额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内容记载是否齐全,账页是否连号,记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记账规则,有无违反《会计法》的现象,有无涂改或其他异常迹象;对明细分类账的记账内容要认真审阅各科目所列内容有无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规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列名目擅自支用等现象。

3.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对账簿记录(包括相关资料)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同一数值或有关数据进行互相对照,旨在查明账账、账证、账实、账表是否相符,以便证实账簿记录是否正确,有无错账、漏账、重账,有无营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核对法在查账工作中的运用也十分广泛,查账人员常常用之来发现疑点,取得证据,为进一步审查查证提供线索。核对法可由两人合作进行,也可由一人单独进行。通常运用核对法分析检查的内容如下。

1)核对凭证与账簿记录、账簿与账簿记录(总账与明细账)、账与报表记录、账与卡、账与实之间的数额是否相符。

2)核对总分类账借方余额账户的合计数同贷方余额账户的合计数是否相符。

3)核对账外账单,如银行对账单、客户往来清单等,同本单位有关账目的数据是否相符。

4)核对原定的预算、指标、定额、承包基数等同实际用以考核的预算、指标、定额和承包基数是否相符。

5)核对生产记录、发货托运记录、原材料消耗记录、产成品入库记录、废次品记录、考勤记录等同相应的账簿记录所反映的内容、数额是否相符。

6)核对销售合同、外加工合同、联营合同等所记载的内容与金额,同有关账簿记录所反映的内容、金额是否相符。

4.核实法

核实法是核对法的特例,是指将账簿资料与实际情况进行对照,用以验证账实之间是否相符,并取得数面证据的一种方法。核实法主要用以核对账户记录,并结合盘点所获取的实物证据,进行账簿资料与现实物资之间的对照。核实的重点是盘存类账户,如现金、原材料、燃料、产成品等。此外,还有盘存类账户中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其结算类账户中的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项等,也可以用此法核对分析。

5.调节法

调节法,是指为了检查账簿中某些业务,而事先对其中某些因素进行增减调节,以使其相关可比的一种查账方法。因为在被查企业各类账簿中记录着各种业务,由于其记录业务的角度和方式不同,账簿与账簿之间、业务与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着差异,有时不具有可比性。另外,查账人员检查账簿的时点与被查企业做账的时点不同,两者面对的资料数据也可能存在差异,这些都影响着账项的比较查对,因此需要采用调节法对此进行处理,以使其对口且具有可比性。例如,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的调节,是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余额核对的前提;对半成品不同的完工程度的调节,是进行有关半成品账实核对的基础。

无师自通

学习会计账簿登记的审查:

① 账簿记录是否与记账凭证内容相符。

② 总账金额与其所属各明细账金额之和是否相等。

③ 会计账簿文字、数字的书写是否规范。

④ 是否按规定结转账页和结出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