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暗中执法”不能再玩捉迷藏
最近,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因为在同一地点交通违法累计105起,累计罚款达10500元,累计积分210分,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所以受到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司机都吃过“电子眼”这类“暗中执法”的苦。
不否认“暗中执法”存在的必要性,即交通警力有限,利用“电子眼”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可以提高执法效率。但必须明确,“暗中执法”是不得已而为之,而绝不是要设陷阱,引诱当事人违法,更不是为了罚款。因此,在设立电子眼时,就应当以醒目的标记使司机和行人感知到某处有“电子眼”,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威慑”作用,才能防患于未然。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必须遵循的原则,即规则要公开。我们看到,在国外也比较广泛地在交通执法、犯罪预防等领域使用“电子眼”,但此类地方都有明显的提示和警告。
“暗中执法”导致杜宝良们一而再、再而三地犯错,这说明此处的“电子眼”是躲起来的,是不轻易为外人察觉到的,这就违背了“立规矩”的初始目的:预防违规。
本案中杜宝良一直没有收到任何提醒或警告,其本人又无条件上网查询,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查询的途径。那么交通管理部门为什么不能在其次数达到一定程度后及时通知本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们还缺少一套有效的告知机制:从新手上路时起,他甚至不知道可以通过电话或短信查询违章记录,也不知道上哪个网站可以查到自己的违章记录,致使累计起来“吓一跳”的人不在少数。而这些,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成本上,交通管理部门都是可以解决的。
在这样的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门依旧心安理得地“依法罚款”,“依法”勒令杜宝良到培训班去学习“交通法规”,不能不让人感慨。事实上,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出发,本案完全可以适当减少对杜宝良的罚款。
造成本案杜宝良一分钱罚款也不能少的另一个原因,是缺少一种由第三方来裁决的保障措施。按照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即使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停止处罚的执行。而国外的经验是,当当事人不服时,即停止处罚的执行,由法院以简易程序来裁决。可以设想,本案若是法官来裁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一定能那么理直气壮,至少要承担部分的责任。
建立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交通。我们的交通管理部门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就需要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去除“暗中执法”,如在监控系统中加入阶段性的提示功能,使那些不知道违章或者违章后心存侥幸的司机及时获得违章信息;使各类查询系统和告知系统更为老百姓所感知,并实现短信查询、电话查询的免费服务等。
(原载《新京报》20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