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谁可以改变政府
当绝大多数人意志一致时,便有权改变或推翻施行暴政的政府
Eleventh Principle Who Can Alter the Government
The majority of the people may alter or abolish a government which has become tyrannical.
建国者们非常了解由一个暴虐、专制的政府造成的痛苦,这个政府在13年的时间中违背英国宪法,给美国的殖民者造成了伤害。所以,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说的话着重强调了美国人民的这种感受,当时他写道:
“的确,谨慎的人会说,长期建立起来的政府不会因为无足轻重与短暂的原因而发生改变;因此,所有的经验已经证明,人类更倾向于受苦,罪恶是可容忍的,而不应通过废除早已习惯的政府形式来改变他们自己的处境。”
“但当一列暴虐与掠夺的火车总是在追逐相同的目标时,在绝对独裁的情况下,提出一种减轻自身痛苦的方案,那是人民的权利,人民的责任,要摆脱这样的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证。”(《美国编年史》)
我们再次找到约翰·洛克在其经典的《政府论》中提出的观点:
“人进入社会的原因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所以)只要立法者尽力拿走与毁坏人民的财产,或者把人民贬低到专制权力下奴隶的水平,他们(政府的官员)就会把自己置于一种与人民为敌的战争状态,于是,人民就不会有任何进一步的服从,并且会转向由上帝为所有人反对武力与暴力提供的避难所。因此,无论何时,只要立法者违反社会的这条基本法则,那么野心、恐惧、愚昧,或者腐败都会竭力攫住他们,去插手所有的事情,让一种绝对的权力凌驾于生命、自由与人民的财产之上,由于违背了信任,他们(政府官员)就会失去那种人民曾经交到他们手中的权力……这种权力会转让给人民,人民有权重新得到他们的自由,并且……为他们自己提供安全与保证。”(约翰·洛克:《政府论》, P75-76)
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中
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政府”是由大多数人建立的,只有大多数人才能授权要求改变或废除政府的一个特定部门。正如洛克所说:
“当任何数量的人,经过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便因此使这个共同体成为一个整体,拥有作为一个整体来采取行动的权力,而这只有通过大多数人的意志与决定才能做到……因此,每个人,由于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政府治理的国家,他就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一种义务: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并受大多数人的约束。”(同上,P47)
少数人没有反抗的权利
这是真的,洛克指出,一个个体、一群人,或一个少数民族,不存在反抗的权利。只有多数人才存在这种权利。正如他在其他地方所说的:
“……如果大多数人都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那对一个或几个受压制的人来说,去搅扰政府就是不可能的……但只要这些非法行为中的任何一个涉及人民的大多数,或者只要少数人受到伤害与压迫,且这些情况作为先例与后果似乎会使所有人都感到威胁,他们在内心里就会相信,他们的法律,他们的财产、自由与生命都处于危险之中,也许他们的宗教也未能幸免,这样我就不知道,他们怎么会不去反抗针对他们的那种非法暴力了。”(同上,P73)
弗吉尼亚权利宣言
换句话说,接下来大多数人很有可能要反抗,当他们最终在困境中变得无法忍受时,和美国的国父们所做的一样。1776年,在临近他们抉择的关键时刻,当涉及他们的权利与适当的追索权的时候,显然,在国父们的心中不存在明显的困惑。弗吉尼亚议会于1776年6月12日通过了《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在第三章中,该宣言提出了如下主张:
“政府是,或应该是为公共福祉,保护人民,或给人民提供安全的目的而设立的……当人们发现任何一个政府与这些目的不符或相抵触时,共同体的大多数成员便拥有一种去改变或废除它的权利,这种做法应该被认为是最有益于公众福利的。”(《美国编年史》,重点为作者所加)
所以,即使人民是最高的统治者,他们中的大多数只要有必要,都能去承担起改造政治机器的重任,并恢复自由,那保护自由政府的最好的形式可能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美国国父们最关心的主题。
它代表美利坚合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