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土壤质量相关标准
传统意义上的土壤质量主要与土壤的肥力质量相关。现代的土壤质量是指土壤提供食物、纤维、能源等生物物质的土壤肥力质量,土壤保持周边水体和空气洁净的土壤环境质量,土壤容纳消解无机和有机有毒物质、提供生物必需的养分元素、维护牲畜健康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土壤健康质量的综合量度。土壤健康质量与土壤环境质量密切相关,是土壤环境质量在人类和动植物体上的反映。
土壤质量标准是土壤质量领域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是农业、环境等众多领域标准的基础。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土壤质量标准涵盖的内容,我国土壤质量标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壤质量标准、术语的评审和整理、土壤采样方法、土壤分析的化学方法和土壤特性、土壤分析的生物方法、土壤分析的物理方法、土壤质量评价和土壤修复与培育等。土壤学是环境科学和农业科学研究的核心,所以土壤质量标准也成为环境保护、工程建筑,水文地质,特别是农业种植领域的基础标准。许多发达国家将土壤质量定量评估作为本国农业发展政策制定的科学依据,他们不仅将土壤质量标准化的研究作为环境保护和农业产业领域最重要的任务,而且用土壤变化指数来定量地评估各种农业活动的风险,定量地界定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2.3.1 国外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概况
标准不仅是指导和组织生产力的工具,而且是促进国内外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20世纪中叶以来,全球范围内爆发了一系列环境公害事件,包括由重金属污染引起的骨痛病、水俣病等,引起了全人类的高度关注。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了环境立法工作,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逐渐纳入各国环境标准体系,尤其是荷兰、英国、丹麦、法国、日本等国土面积较小或工业历史较长的发达国家,以及经济力量雄厚的前苏联、美国等大国。在1968年以前,苏联制定了第一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见表2-5)。
表2-5 前苏联土壤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各国制定土壤标准的原则依据基本相同,即以污染物对动植物、人体健康的环境基准值作为定值的基础依据。但在标准定值方法、标准应用目标的理解上有所差异,各有侧重。
基于风险的污染土壤修复与管理思想在发达国家发展迅速并得到广泛的认可。这是一种以保护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的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作为污染判别或污染修复最终目标的管理策略。由于其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美国、荷兰、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了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导则和基于风险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见表2-6)。
表2-6 保护生态和人体健康的土壤质量指导值的受体及暴露途径设置
(1)美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美国环保署(USEPA)于1996年颁布用于推导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筛选值(soil screening level,SSL)的土壤筛选导则(soil screening guidance)。在该导则中,土壤筛选值(SSL)被明确定义为污染场地用于或将来可能用于居住用地时,假设各暴露参数取值满足大多数场地状况,采用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推导出来的各种污染物相对保守的浓度限值。SSL主要用于污染场地管理的初期快速鉴定场地是否存在污染,当污染场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低于SSL时一般认为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当污染物含量高于SSL时则需进一步针对具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其风险。虽然在其导则中也提出SSL也可用于其他非居住用地方式污染场地初步筛选,但必须明确SSL推导时所考虑的是通常暴露途径(直接土壤摄入、吸入挥发性污染物和灰尘、饮用污染区地下水、皮肤吸收、摄入种植在污染区的农作物或蔬菜、污染物质挥发至地下室)的相对保守值。当污染场地存在其他暴露途径(交通污染、饲养家畜等)时,则必须重新判断SSL的相对保守性是否存在。另外,USEPA还颁布了推导基于生态风险的土壤筛选值(ecological-soil screening level Eco-SSL)导则,但美国大多数州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一般都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制定。
另一类在美国广泛使用的污染土壤初始修复目标值(preliminary remediation goal,PRG)可定义为:在对污染场地进行初步调查后开展修复方法选择时(修复行为开始前),初步设定的修复目标值。与SSL相似,基于PRG推导仍然只考虑一般场地的暴露途径。不同的是PRG的推导过程中暴露参数依据实际状况重新设置,SSL则采用满足大多数污染场地的保守取值;SSL只适用于土地利用方式为居住用地或者将来拟用作居住用地的污染场地,PRG不仅包括居住用地还包括工业/商业用地;SSL数值较保守,一般较低,而PRG有时数值较大。另外需要指明的是,PRG只能初步判定污染场地是否需要修复或者作为修复目标的初步设定值,它的作用是在污染土壤管理前期信息并不充分的条件下为了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提出的初始目标值,并不能据此立即判定污染场地存在风险需要进行修复。在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或确定修复策略以后,对具体污染场地的PRG可根据场地具体风险评估结果或修复方法本身特点进行修正。美国环保署(USEPA)1991年颁布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PRG导则,目前美国一些州也颁布了基于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制定的PRG。
(2)日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975年在东京发现因填埋六价铬矿渣而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的事实,使其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其后又发现三氯乙烯等有机化合物通过土壤污染地下水的事件,通过分析1975~2001年地方政府(都道府县)掌握的土壤污染数据,表明主要污染物为重金属类、VOCs等,地域分布集中于和工业地带紧密相连的城市地域。为防治城市与工业地域的土壤污染,强化土壤环境行政管理力度,日本将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城市与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整合,1991年发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日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颁布于1991年8月23日,依据《公害对策法》第9条规定的“防治土壤污染的环境质量标准”。此标准涵盖农田土壤标准,以保护人类健康以及人类生存环境为目的,制定了保护土壤环境的行政管理目标。
根据土壤环境功能之中的保护农作物生长功能的观点,1991年8月修订了Cd等10个标准项目,1994年2月增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农药等15个标准项目;2001年从保护地下水涵养功能和水质净化功能的角度增加了氟和硼2个项目。
在2002年《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之前,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只是作为判断环境质量的标准存在,而对于发生在城市和工业地域的污染并没有防治法,治理土壤污染的法律只有《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但1970年后,随着城市和工业地域重金属和VOCs、农药、PCB等污染土壤事件的增加,日本开始关注城市和工业地域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昭和60年版(1985)的环境白皮书首次提及城市和工业地域(日文为“市街地”)土壤污染防治对策;1986年制定《市街地土壤污染暂行对策指针》;1991年颁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除涵盖农田污染防治的重金属项目外,其余环境质量标准项目都是城市和工业地域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范畴。2002年日本正式颁布《土壤污染对策法》,对城市和工业地域的土壤污染物质做了明确规定,城市和工业地域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有了法律依据(第2条,特定有害物质)。至2004年日本的土壤环境标准有27个项目。
环境监测报告是环境质量监测的成果体现,日本的环境监测报告内容包括开展监测的法律依据(目的、标准、方法等)、调查方法及调查结果,均由行政管理部门环境省发布。对比历年日本环境白书和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可以清楚地理清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形成的历程。日本城市和工业地域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发布起始年为1997年,2003年之前监测报告中,其监测结果汇总表分类只分为2类,即:VOC和重金属等(包括重金属和农药),监测结果根据溶出标准进行评价。2004年报告首次将特定有害物质划分为3类,标准也根据溶出标准和含有量标准限值实施汇总。在2002年颁布《土壤污染对策法》(2003年实施)之后五年,为解决城市和工业地域土壤污染出现的新问题,2009年发布《土壤污染对策法》修订案,2010年实施修改后的《土壤污染对策法》,修改后的法律第2条规定了特定有害物质3大类,25个项目,标准限值包括含有量标准限值和溶出标准限值,具体内容见表2-7。
表2-7 日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注:溶出标准是从保护土壤、净化水质和涵养地下水功能的角度,制定溶出标准,表中数值以试样溶液中含量计(mg/L)。土壤中含量标准是从防范因直接接触所受到污染的风险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土壤中含量标准,标准值设定范围为第2种污染物,重金属类。
(3)荷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Ministry of Housing,Spatial Planning and Environ-ment,VROM)采用2种基于风险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来表征土壤的污染程度和据此需要采取的措施,分别是目标值(target value)和行动值(intervention value),另外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筛选值(intermediate value)。目标值(target value)接近于土壤环境背景值,一般指最大允许生态概率风险HC5为1%时的浓度值。行动值(intervention value)指土壤受到较严重污染,存在不可接受的潜在风险,需要立即采取修复措施的污染物浓度值。筛选值(intermediate value)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土壤筛选水平(soil screening level),当污染物浓度介于目标值(target value)和筛选值(intermediatevalue)之间时,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风险评估措施,当污染物浓度介于筛选值(intermediate value)和行动值(intervention value)之间时则需要采取进一步的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修复。另外,荷兰还定义了全国的修复目标值(reference value)用于明确采取修复措施后土壤中污染物允许浓度值,该数值根据土地利用方式不同而略有不同,详见表2-8。
表2-8 荷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注:ILSP——严重污染;Hg1——汞和有机态汞;Hg2——甲基汞;元素含量/10-6
2.3.2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概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土壤质量标准研究有了一定发展,主要侧重于土壤质量的化学分析方法标准,少量涉及标准、术语评审和整理、生物方法和物理方法,但缺少了土壤采样方法、土壤质量评价和土壤修复及培育等方面的标准。由于土壤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近年来土壤质量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土壤学界第一个也是全国第一批973项目“土壤质量演变机理与持续利用研究”,就土壤质量标准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针对四类重要土壤(水稻土、红壤、潮土和黑土)的肥力、环境、健康质量制订了最小数据集、指标基准、评价体系。研究指出,土壤肥力质量最小数据集应为:pH值、有机质、黏粒、速效磷、速效钾、容重和CEC等;土壤环境质量最小数据集应为:土壤的碳和氮储量及向大气的释放,土壤的磷和氮储量及向水体的释放等;而土壤健康质量最小数据集应为:pH值、有机质、重金属或有益元素(Zn、Cd、Pb、Cr、Hg、As、Se、Ni、F)全量和有效性、六六六、滴滴涕等。
根据我国水稻土、红壤、潮土和黑土四大类型重要土壤的利用类型、特性及功能等差异性,土壤学专家提出了我国四大类型土壤肥力质量基准,土壤健康质量基准和土壤环境质量基准。上述研究为土壤质量标准,尤其是土壤质量评价和土壤修复及培育国家标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3.2.1 土壤质量国家标准
我国最早于1988年制定了5个与土壤质量相关的国家标准,分别是《15N土壤、植物标准样品》(GB 9838—88)、《土壤全钾测定法》(GB 9836—88)、《土壤全磷测定法》(GB 9837—88)、《土壤碳酸盐测定法》(GB 9835—88)和《土壤有机质测定法》(GB 9834—88)。随后在1989年制定了两个国家标准,分别是《土壤中钚的测定——萃取色层法》(GB/T 11219.1—89)和《土壤中钚的测定——离子交换法》(GB/T 11219.2—89)。而颁布土壤质量标准相对较多的时期是1996~2000年及2006~2010年期间,分别是9个和10个。
据统计,截止到目前,我国与土壤质量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有26个。在这26个标准中,有20个与土壤分析的化学方法有关,比例为76.9%。因此我国土壤质量领域的国家标准侧重于土壤的化学分析方法,少量涉及标准、术语评审和整理、生物方法和物理方法,缺少土壤采样方法、土壤质量评价和土壤修复及培育等方面的标准,见表2-9和表2-10。
表2-9 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GB 15618—95)
注:元素含量/10-6;重金属(Cr主要是三价)和As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大于5cmol(+)/kg的土壤,若小于或等于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六六六为4种异构体总量,滴滴涕为4种衍生物总量;水旱轮作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As采用水田值,Cr采用旱地值。
表2-10 现行土壤质量相关国家标准
国家环保局于1995年7月正式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取得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土壤环境容量、土壤环境基准值等大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土壤应用功能分区、土地保护为目标,考虑土壤主要性质,把土壤环境质量划分为3类: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在自然背景水平;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在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土壤执行三级标准: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考虑了土壤pH值(Ⅱ类土壤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耕作方式(As、Cu、Cr分水田、旱地或果园分别定值)和土壤阳离子交换量,详见表2-9。
2.3.2.2 土壤质量地方标准
土壤污染物种类的复杂性及土壤用途的差异,势必催生了效果更佳的、实施更可靠的地方性标准。如深圳市城市绿地土壤改良技术规范,多环芳烃污染农田土壤生态修复标准(DB21/T 2274—2014)。北京市为了防止土壤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开展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评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811—2011)(见表2-11),规定了用于公园、居住、工业、商业不同用地类型下土地环境风险评价土壤污染物浓度的筛选值。适用于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价。规定了87项污染土壤修复筛选值,其中无机污染物15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25项,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33项,农药、多氯联苯及其他14项。
表2-11 北京市污染场地土壤筛选值
《北京市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811—2011)的使用规则:在确定了开发场地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值低于筛选值时,该场地可不进行风险评价,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当监测值超过筛选值时,应进行风险评价。
当筛选值应用于除表2-11中的其他城市土地利用类型时,可根据具体的暴露情景,选用与表2-11中暴露情景相近的土地利用类型筛选值。
2016年5月,湖南省环保厅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联合发布了湖南省地方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 43/T 1125—2016),标准的发布将填补湖南省在执行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时的标准空白。该标准规定了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指标、限值和监测方法,适用于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其中,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pH值范围6.0~9.0,还规定了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工地在总铅、总砷、总镉、总汞等十余项污染物的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总量标准。
2.3.2.3 土壤质量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在国家某个行业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截止到2010年4月底,我国与土壤质量相关的行业标准共有141个,涉及11个不同的行业,包括农业、林业、土地管理、核工业、水利、卫生、城建、地质、环保、气象和煤炭。与土壤质量相关的林业标准最多,为66个,在所有与土壤质量相关的行业标准中所占比例最高,为46.8%;其次是农业标准,共49个,所占比例为34.8%。2010~2016年期间发布43个土壤环境相关行业标准,其中30项为首次发布的方法标准。
1996~2000年期间颁布的行业标准有76个,而2006~2010年期间有40个相关的行业标准颁布。相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数量较多,发展速度较快,其原因在于土壤质量涉及多行业和多领域,长期以来没有系统规划统一的标准体系,土壤质量相关的行业标准在不同行业中多有重复和交叉。
2006年发布《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规定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和监测、评价方法。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3—2006)规定了以土壤为基质种植的温室蔬菜产地温室内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控制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和监测、评价方法。
2007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确保展览会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性,特制定《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中土壤污染物的评价标准限值。包括无机污染物14项,挥发性有机物2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47项,其他污染物7项。
2014年,我国环保行业的一系列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正式发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等。其中,《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是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但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该标准仅规定了风险评估技术原则、方法,未规定启动风险评估的筛选值。
2015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首次发布规范土壤中全氮的测定方法,制定《土壤质量全氮的测定凯氏法》(HJ 717—201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样品中全氮含量的凯氏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土壤环境保护要求的提升,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部门又制定过一些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参考了美国、荷兰等欧美发达国家基于风险评估的基准与标准制定的体系,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由香港环境保护署颁布了《按风险拟定的土地污染整治标准》,用于土地污染的风险管理。台湾地区也有环保署颁布的《土地监测标准》和《土地污染管制标准》,并按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
2.3.3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问题
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土壤质量标准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土壤质量标准发展速度及标准化体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所述。
(1)标准数量少,布局不均衡
目前我国与土壤质量相关的国家标准仅有26个,正在制修订的有34个,而ISO已有土壤质量标准122个,正在制修订的有33个。因此从数量上分析,目前我国土壤质量标准在数量方面远低于国际水平,覆盖的内容与我国复杂多样的农业生态环境相比,存在很多空白,远不能满足需要。此外,我国土壤质量标准布局不均衡,侧重于土壤的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缺少土壤采样方法、土壤质量评价和土壤修复及培育等方面的基础标准,其较少的标准数量和缺乏标准体系框架已难以适应当今农业生产与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因此,针对我国土壤类型、利用方式、环境建设、农产品品质及国际贸易等,提出我国土壤质量的标准体系框架,在开展土壤环境基准等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土壤质量的标准体系已刻不容缓。
(2)标准技术归口混乱
我国土壤质量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挂靠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目前已发布的和正在制修订的60个标准归属于15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包括:全国农业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卫生部、国家林业局、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水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利部、全国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难于统一管理。随着我国土壤质量内涵的扩大与分析方法的进步,现行的标准体系构成表现为行业标准数过多且标准内容与分析方法老化,不同行业间关于部分同一土壤性质测试标准缺乏较好的相关性,给应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行业标准的管理不尽理想,严重影响了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加速发展的进程。因此,有必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在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制修订并理顺我国的土壤质量标准体系。
(3)采用国际标准率低
目前我国土壤质量相关的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率较低。现行的土壤质量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的有6个,采标率为23.1%,正在制修订的34个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的有6个,采标率为17.6%,平均采标率20.4%,而且大部分采用的是10年前的国际标准。由于很少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使得我们缺乏对土壤质量国际标准制定情况、技术发展趋势和形势变化的了解,难以对国际标准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这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国际地位很不相称。
(4)标龄过长,标准老化现象严重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标准的平均标龄为3~5年,大部分都是2000年以后重新修订和制定的标准。与发达国家的情况相比,我国土壤质量相关的标准更新速度严重滞后。按照《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应5年修订一次,但通过分析26个国家标准,现行国家标准的平均标龄为8.35年,最长的为21年(标准编号为GB/T 11219.2—1989),标龄5年以上的国家标准有16个,占总数的61.53%,“超期服役”现象相当严重。例如,我国于1995年发布了GB 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实施十多年,虽然在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要求,亟待修订和升级。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前沿和标准的发展动态,结合我国的土壤类型及土壤利用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相关的土壤质量标准,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5)社会标准意识淡薄
在土壤质量领域,标准意识较为淡薄,主要原因在于宣传贯彻不足,在已制定的标准中,多数与市场和应用的结合不紧密。具体表现为:标准的制定、实施与推广严重脱节,仅有的少数技术标准形同虚设,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起到了技术储备和科技成果格式化的功能;标准的实施缺乏手段和途径,与工农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技术推广和行政执法脱节;缺少有效的组织,土壤质量标准信息传递的渠道不通畅,对标准的运用也缺少必要的监督,致使已制定的标准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土壤质量标准化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制定我国的土壤质量标准,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筹建的“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04)”(以下简称“土壤质量标委会”)于2008年8月在南京成立。土壤质量标委会负责全国土壤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工作范围完全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190土壤质量标准化工作范围相对应。参考ISO/TC 190,拟设立7个分技术委员会,分别涉及土壤质量标准、术语的评审和整理、采样方法、化学方法和土壤特性、生物方法、物理方法、土壤现场评价和土壤修复与培育,详见表2-12。土壤质量标委会将针对我国土壤类型、利用方式、环境建设、农产品品质、人体健康及国际贸易等,提出我国土壤质量标准的体系框架,逐步构建我国土壤质量的标准体系。
表2-12 我国土壤质量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