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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材料的委托加工

企业购入的材料,有时需要经过加工后才能使用。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材料,叫作委托加工材料。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材料时,一般应由供应部门和加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交会计部门,据以考核合同的执行情况。对于委托外企业加工的材料,虽仍属企业所有,但不存于本企业仓库,所以不能在各材料科目进行核算。为了反映委托外企业加工材料的成本以及有关加工、运输费用,要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并按加工合同设置明细分类账,以便核算各批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并及时进行清理结算。

由于委托外企业加工的材料,可能在当月加工完成入库,在材料日常收发按计划价格计价时,就必须在月末计算各类材料成本差异以前,确定发给外企业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而这在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对发出加工的材料,在材料日常收发按计划价格计价时,一般都按计划价格成本计算,并不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如要分摊成本差异,可按上月材料成本差异分摊率计算。

企业在将材料发给外企业加工时,要由供应部门根据加工合同填制“委托加工发料单”通知仓库发料。“委托加工发料单”一般填制一式五份,一份由仓库发料后留存,据以登记“材料卡片”或“材料明细分类账”;一份连同加工材料交加工企业;一份交还供应部门,据以考核加工合同执行情况;两份送交会计部门。

“委托加工发料单”中发出材料的成本,在材料日常收发按实际成本计价时,应填列实际成本。在材料日常收发按计划价格计价时,填列计划价格成本。

会计部门收到两份“委托加工发料单”后,应以一份印有“加工费”、“运输费”和“实际成本合计”三栏的“委托加工发料单”代替委托加工物资明细分类账;另一份作为发料凭证,据以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和有关材料科目的贷方。

【例1-4】甲施工企业发出红木20立方米,委托某门窗加工厂加工单扇门250平方米。红木每立方米单价为250元。则在发出20立方米红木委托加工时,应作如下分录:

对于支付的加工费和运输费,要根据受托加工企业和运输机构的账单,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贷方。

根据某门窗加工厂账单,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3000元,运输费500元时,应作如下分录:

企业收到加工完成材料时,要由收料仓库验收后填制盖有“外部加工”戳记的“收料单”,会计部门根据“收料单”在代替委托加工材料明细分类账的“委托加工发料单”中结算该批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发出加工材料的成本、加工费和运输费)。在材料日常收发按计划价格计价时,应将加工完成材料的计划价格成本和计划价格成本与实际成本的成本差异,分别自“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转入有关材料科目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即将加工完成材料的计划价格成本自“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贷方转入有关材料科目的借方;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价格成本的成本差异,自“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贷方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借方;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价格成本,则用红字将成本差异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贷方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借方。

如上述单扇门250平方米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单扇门每平方米计划单价为30元,则应作如下分录:

在材料日常收发按实际成本计价时,应将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从“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贷方转入有关材料科目的借方。

上例中,应作如下分录:

如有剩余材料退回时,应将退回材料的计划价格成本,自“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贷方转入“原材料——主要材料”科目的借方。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存放加工企业还在加工过程中的材料的成本和运输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它列入“存货”项目,以反映委托加工材料资金的实际占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