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当代西方经典合作社理论
2.4.1 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与合作制原则的构建
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试验没有成功,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它警示人们: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着眼于改善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基于现行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来构建合作社才会成功。19世纪三四十年代,欧洲合作运动实践方兴未艾,出现了一些经典的、富有影响力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The 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就是一个成功且最具影响力的合作社,被视为近代合作运动成功的典范。
1844年12月24日,在英国北部的一个小镇罗虚戴尔,28个纺织工人经过较长时间的计划和准备,以每周节省下来的两便士为股金,成立了一个日用品消费合作社,取名“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该合作社成立的直接目的是满足成员的现实需要,供应日常生活用品,减轻商业资本的中间盘剥,改善成员的生活境况。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开办了一个小商店,每周六晚上营业,社员拥有合作社,并且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即实行合作社的所有者、服务者和管理者、惠顾者同一的工作模式。为了使这一模式成功运作,该合作社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套办社原则。
(1)入社自由。加入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一切人均出于自愿,并有退社自由。入社自由表明合作社要广泛地吸纳社员,并保证合作社的股东(合作社的劳动者)是合作社的惠顾者(使用者)。
(2)一人一票。这集中体现了公平先锋社执行民主管理制度。社章规定: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社员无论股份多少,只有一票表决权。
(3)现金交易。本社社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用现金交易。
(4)按市场价售货。按市场价售货,从而获得一定盈利,可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力量和发展教育、社会福利等事业,这对提高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有重要的作用。
(5)准斤足尺、销售好货。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当时中间商的欺诈行为提出来的。
(6)盈余按惠顾额分配。社员购货凭购货本,并由销售员登记,到一定时期进行一次结算。合作社在对盈余做了必要扣留(作为公积金、教育基金等,以发展壮大合作社)之后,根据社员购买本社货物的多少,按比例返还给本人(即分红)。这是一个重大的创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盈余都是按资分配,而按惠顾额分配的方式是对按资分配的否定。社员入社投入股金可以获得利息,但不参加分红,且利率不得高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即“资金报酬有限”,这样就将试图通过资本投资的食利者排除在合作社之外。
(7)重视对社员的教育。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为了提高社员的思想修养、文化素质,培养合作精神,根据合作社的现实情况,要求逐步开展对成员的教育和培训。
(8)在政治和宗教问题上保持中立。这一原则是依据当时的社会条件而做出的决定。因为只有表明合作社没有任何政治背景或政治目的,才可排除资本主义政府的干预,同时也可消除社会上一些人把合作社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联系在一起的疑虑。对宗教保持中立态度,表明合作社不是宗教团体,不让宗教介入,也不参与宗教活动,这样为具有不同观点和信仰的劳动者加入合作社敞开了大门,从而拓展了合作社发展的社会基础。
“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金报酬有限”、“一人一票”和“劳动者(惠顾者)拥有合作社”体现了合作社三位一体的质的规定性。“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资金报酬有限”同属于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它集中体现了构建合作社的思想渊源:禁止或限制资金参与利益分配,即不能让资金转变为剥削劳动的资本,要实行按劳分配,严禁或限制按资分配。而要保证这一分配制度的顺利施行,其在管理制度上就要实行“一人一票”(劳动的民主)而不能实行“一股一票”(资本的民主),否则就可能滑向按资分配。最后要保证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管理制度不发生质变,劳动者(惠顾者、社员)就应始终是合作社财产的所有者。产权制度(劳动者拥有合作社)、管理制度(“一人一票”)和分配制度(按惠顾额或按劳分配盈余、资金报酬有限)形成合作社三位一体的制度原则,从而使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合作社的三位一体原则体现了合作社自建、自我管理与控制、自我服务和成员占有自己劳动成果的核心思想,也是合作社的灵魂所在。
“三位一体”原则是一个统一、有序的整体,缺一不可。实践证明,该原则有效地保证了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巩固和发展。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一年后,社员人数扩大到80人,资金总额达900镑,到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时,社员已达12000多人,资金总额为150万镑,到20世纪30年代,社员已达4万人。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产生了极强的示范效应,对其后的世界合作运动产生了极其重要与深远的影响。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生产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个人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入股股金可以获得红利以及收益按惠顾额返还的分配制度本身就是对个人私有产权的承认。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之后的部分合作社,甚至将公积金制度所形成的集体财产划归到个人名下,这与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合作社在本质上已完全不同。
2.4.2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立与合作社原则的演进
合作社理论的传播以及世界范围内合作运动的蓬勃发展使各国间越来越需要进行交流,以解决合作化理论上或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不断推进合作运动向前发展。1895年,为方便各国对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经验进行交流,一个国际性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写为ICA)在英国伦敦成立了。根据ICA的章程,ICA是联合代表和服务于全世界合作社组织的独立的、非政府的社团法人。任何国家级合作社组织、国际性合作社组织以及与ICA的目标相一致的组织,只要承认和遵守ICA的章程,均可以申请加入。
ICA成立之初,就将承认“罗虚戴尔办社原则”(the Rochdale starting principle)作为加入ICA的首要条件。1937年,ICA进一步修订了“罗虚戴尔办社原则”,具体有9条:①门户开放(入社自由); ②民主管理(“一人一票”); ③按交易额分配盈余;④股本利息受限;⑤政治和宗教信仰中立;⑥实现现金交易;⑦促进社员教育;⑧照时价或市价交易;⑨创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财产。
为使合作社不断适应其内、外部环境的变化,ICA在1966年的第23届大会上将上述“罗虚戴尔办社原则”中的第5、8条规定删除,改为7条,将之称为“合作社原则”(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1995年9月,ICA在其成立100周年的第31次代表大会上,商议并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对合作社的性质、价值和基本原则进行了重新定义。新定义的原则(即“95原则”)有以下七条。
(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合作社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员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信仰的限制,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2)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社员民主管理的组织,合作社的重大方针和事项由全体社员积极参与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组织也要实行民主管理。
(3)社员经济参与。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且分红要受到限制。合作社盈余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
(4)自主和自立。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组织。合作社若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必须做到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
(5)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要为社员选出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要向公众特别是青年人和舆论名流宣传有关合作社的性质和益处。
(6)合作社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世界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发展。
(7)关心社区。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和环境保护。这是合作社的社会责任和优良传统。但是,合作社以什么形式、用多大力量促进社区发展,要由社员决定。
近代西方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制度安排必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为适应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ICA分别于1921年、1937年、1966年和1995年先后四次修订了合作社基本原则。1995年修订的原则与前三次相比更加灵活,如民主管理中,对合作社不再强调“一人一票”;分配方式可以民主决定,但再次强调了社员经济参与,公共积累不可分割。总的来看,从“罗虚戴尔原则”至“95原则”的100多年间,合作社的原则只有5条基本未变,即入社自由、民主管理、自主和自立、盈余主要按交易额(量)返还和重视教育,而“95原则”在民主控制和分配制度上有所松动,如承认受限的“一人多票”制(即要求不突破民主控制的底线)。只要成员同意(即社员大会通过),盈余可按投资比例进行二、三次分配,这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资金报酬有限”的原则。本研究以后所讨论的合作社,在不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是指按“合作社原则”(即1966年制定,相对于“95原则”,更强调“一人一票”、“资金报酬有限”的原则)构建的合作社,也称传统合作社,有别于在其基础上衍生或演化的其他合作社。
2002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第90届大会通过《合作社发展建议书》(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敦促各国政府把促进合作社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该建议书对合作社的定义、原则和价值追求等的规定均遵循了“95原则”要求,这说明具有变革意义的“95宣言”已逐渐得到广泛认可,同时也说明对传统合作社的改革势在必行。
继“罗虚戴尔办社原则”之后,合作运动中又兴起了比例原则(pro-portional principle)和现代原则(contemporary principle)。
近些年来,基于产权明晰化(合作社生产经营中,成员权、责、利关系的匹配与对等)的比例原则越来越受到关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合作社接受了该原则,特别是北美的合作社。比例原则是指成员的交易额越大(小),意味着成员承担的责任和获得的收益越多(小),进而该成员就应缴纳更多(少)的股金,同时也应获得更多(少)的管理投票权(当然管理投票权有上限限制)。具体操作:首先,成员与合作社协商,根据其交售量的多少认购股本并签订合同;其次,成员根据合同与合作社交易,民主管理中成员投票权的多少也由其交易额决定(但有上限限制);最后,盈余分配也由其交易额比例决定。这一操作过程实际上是在社员与合作社交易未发生之前,就将双方的权、责、利关系明确下来,而传统合作社是在交易后进行调整(后述)。由于比例原则将入股金与交易额挂钩,按交易额返还剩余(按交易额分配)也可被视为按股金分配,即按资分配,因而许多学者甚至ICA均不认可比例原则。
在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实践中的合作社又探索建立了现代原则,该原则不以任何固定形式规范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因而显得更加灵活。其具体原则是:①交易者认购股本以获得交易权,这一投入是对合作社的一种信用保证;②社员惠顾合作社才有投票权,怎样投票由全体成员民主协商决定;③在扣除成本后,净所得将作为盈余,按交易额(量)比例被分配给交易者。现代原则强调了合作社的权益归交易者,交易者才有权管理合作社并分享收益。这一原则有利于激励成员或非成员与合作社交易,以增强合作社实力,提高其竞争力与凝聚力。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合作社原则随着合作社内、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变化,总体上向着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生产经营效率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