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与俄、英两国围绕西藏、外蒙古的交涉
民国初年,列强利用中国政局的动荡,在边疆地区开始了新一轮的分裂活动,比较典型的如俄国在外蒙古、英国在西藏、日本在满蒙的侵略扩张行为,这些都是民初外交的重要议题,构成一战爆发前中国外交的重要方面。
1.俄国鼓动外蒙古自治
辛亥革命爆发前,为应对边疆地区的危机,清政府驻库伦大臣三多曾着手扩充清政府在外蒙古辖区的势力,如鼓励移民、加派新军,举办新政等。三多到任不久,就设立了兵备处、巡防营、木捐总分局、卫生总分局、车驼捐局,设立了宪政筹备处、交涉局、垦务局、商务调查局等,在原有衙门的基础上,设立了20多处新机构。“蒙民对于中国之移民驻军,本已怀疑,对于新政,尤莫名其妙;但觉负担日加,将无已时。”沙俄亦担心清政府在外蒙古推行的新政会影响到其控制外蒙古,于是暗中联合外蒙古王公贵族,密谋外蒙古独立。
辛亥革命爆发后,俄国一直密切关注中国国内政局的发展,伺机控制外蒙古。俄国希望以保持中国名义上的宗主权换取外蒙古的实际独立。沙俄驻库伦人员怂恿外蒙古独立,“我国政府同意向蒙人提供武器,以及四等文官廓索维慈(Korostovets)经由领署私下劝告他们,切莫放过中国发生革命这一非常有利时机,以保证喀尔喀的独立发展”。1911年11月中旬,外蒙古王公在沙俄的帮助下扩充了军队。12月1日,在沙俄操纵下,外蒙古宣布为“独立国家”。12月16日,所谓“大蒙古国”正式成立,以哲布尊丹巴为皇帝。外蒙古宣布“独立”时,称外蒙古为清廷之臣属,而非中国之臣属。
俄国于1911年12月下旬照会清政府,要求以下五条:一是,中国政府允许俄国有建造库伦至俄境铁路的权利;二是,中国须与外蒙古订立条约,言明不在外蒙古驻兵,不在外蒙古殖民,不干涉外蒙古内政;三是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主权;四是,驻俄国外蒙古领事协助担保外蒙古遵守对中国的义务;五是,中国如在外蒙古有所兴革,应先得俄政府之同意。清政府忙于应对国内革命危机,无暇顾及,未予回复。
1912年1月1日,民国成立。1912年4月22日,袁世凯下令取消理藩部,称“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中华民国领土”,由内务部接管原理藩部事务。袁世凯致电哲布尊丹巴,劝其取消独立,但遭到拒绝。民国政府此时尚未为各国所承认,内部仍未稳定,深恐引起外交上的纠纷,不敢以武力收复外蒙古。袁世凯致电驻俄公使,希望由俄国劝说外蒙古取消独立。俄国驻京公使围绕协商外蒙古事项,提出三个条件:一是,中国不得在外蒙古驻兵;二是,中国不得向外蒙古移民;三是,外蒙古如取消独立,内政应由蒙人自治。
俄国此时无意吞并外蒙古,因吞并不符合俄国利益的最大化,“俄国对西伯利亚之经营,此时尚未完成,实无力兼营外蒙古。且俄国于此时强夺外蒙古,即俄民亦不能谅解”。俄国此时对于外蒙古目的有三:保全其为中、俄两国缓冲地;阻止中国在外蒙古训练新军并屯驻;禁止中国开发外蒙古。俄国外交大臣坦言,俄国在外蒙古之目的不在领土扩张,而在于邻邦不会成为一个强大国家。在此政策下,俄国一方面帮助外蒙古进占科布多,阻止中国出兵,另一方面设法与日、英等达成密谋,巩固俄国在外蒙古的地位。
俄国与日本签订了第三次日俄密约,划分了两国在中国满蒙地区的利益。俄国同时又与英国政府协商,以承认英国在西藏的自由行动和有利地位为条件,换取英国对俄国在外蒙古、东三省北部及中国西部的势力范围的承认。与英、日达成协议后,1912年10月俄国派遣廓索维慈至库伦,与外蒙古“库伦政府”商谈订约问题。哲布尊丹巴要求俄国承认外蒙古独立,协助外蒙古以武力收复内蒙古,遭到廓索维慈的拒绝。俄国仅同意与外蒙古订立通商条约。
1912年11月3日,《俄蒙协约》订立。条约在开始部分称“旧日蒙古与中国之关系,遂以断绝”,第一款规定“俄国政府,扶助蒙古保守现已成立之自治秩序,及蒙古编练国民军,不准中国军队入蒙境,及以华人移殖蒙地之权利”。第二款规定“俄国属下之人及俄国商务照旧在蒙古领土内,享用此约所附专条内各权利,及特种权利。其他外国人,自不能在蒙古得享权利,加多于俄国人在彼得享之权利”。同日还订了一个《俄蒙协约专款》,即商务专条,给予俄国人在外蒙古经商贸易的各种特权。
时任北京政府外交总长的梁如浩在《俄蒙协约》订立后即提出抗议,“蒙古为中国领土,现虽地方不靖,万无与各外国订条约之资格。兹特正式声明,无论贵国与蒙古订何种条款,中国政府概不承认”。北京政府向俄国表示,如果俄国放弃《俄蒙协约》,中国将与俄国谈判开放蒙古的问题。陆征祥出任外交总长后,向政府建议,应先交涉而缓用兵;应区别对待库伦和俄国,库伦独立系对内关系,与俄国出面干涉不可混为一谈。1912年11月30日,中俄开始谈判,历时半年,双方议定条文六款。
条款规定,俄国承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完全之一部分;中国不变动外蒙古历来的自治制度;俄国承诺除领署卫队外,不派兵至外蒙古;由俄国调处中央政府对外蒙古地方政府的关系;给予俄国一定的商业利益;俄国与外蒙古订立任何协议须经中国政府许可。但此六条1913年7月11日被参议院否决。俄国借此推翻前议,另提四款条件。此时外蒙古已经宣布“独立”,俄国又反对中国以武力收复外蒙古,为免除后顾之忧,中国不得已与俄国重开谈判。孙宝琦此时接任外交总长,负责谈判事宜。双方确定声明文件五款,附件四款。此时国民党议员已被袁世凯开除,不足法定人数,未交议院议决。1913年9月18日,经国务会议议决后,孙宝琦与俄使库朋斯齐(B. N. Krou pemsky)签押。声明: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宗主权;中国承认外蒙古之自治权,承认俄国有调处权。附款以照会的形式确认,俄国承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但凡外蒙古政治领土交涉,中国须商与俄国。
孙宝琦在向袁世凯汇报时称“虽较原议条文不同,然我国所注重者,为外蒙古为中国领土一语,几费争持,俄使迭电政府,始允列入附件第一款。其关系政治土地交涉事宜,允与俄国协商一节,亦列入附件,似于土地主权,稍获挽救”。俄国通过鼓动外蒙古自治,实现了牵制中国、控制外蒙古的企图。一战爆发前,俄国还在中国东北、西北地区进行分裂活动,如策划呼伦贝尔、阿尔泰地区的“独立”。除此之外,俄国还非法强占了唐努乌梁海地区。一战爆发后,中俄之间围绕边疆问题的交涉仍一直在进行。
2.英国与西藏
英国对西藏的觊觎和侵略由来已久,辛亥革命发生后,英国加紧了分裂活动,积极支持暴动分子驱赶驻藏川军,阻止民国军队进藏平乱。在英国支持下,清政府驻藏官员及军队被驱逐,十三世达赖返回拉萨,宣告“独立”。北京政府于1912年6月24日照会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表达中国的态度:“一,西藏永为中国领土;二,一切责任均由中国负担;三,商务上利益,中英两国共享有之,惟政治不顾问英国;四,英国不得驻兵西藏,他国亦然。”在全国舆论的支持下,1912年7月,四川都督尹昌衡率领川军入藏,分南北两路进军,连获胜利。云南都督蔡锷亦派军收复了盐井等地。形势有利于北京政府平定西藏叛乱。
英国不欲北京政府顺利平定西藏,遂出面干涉。8月6日,英国内阁通过决议,“英国承认中国之宗主权,不承认中国有权独自和积极干预西藏的管理,因为这与1906年条约的第一款相抵触”。得政府训令后,8月17日,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照会北京政府,称:英国政府不允许中国干涉西藏内政,不允许中国大量驻军西藏,不允许北京政府派遣行政官吏管理西藏。
英国的公开干预引起中国国内的强烈反对。12月23日,北京政府复照朱尔典,指出,按照1906年中英西藏条约,除中国外,任何他国皆无干涉西藏内政之权,如果认为中国亦无管理西藏内政之权,根本没有根据。北京政府照会还指出;“各国既承认中华民国,即不能不承认中国改西藏为行省。况中国对于西藏,并无即时改设行省之意,此中颇有误会”,其背后逻辑是:承认中华民国不能与西藏问题混为一谈。
英国为谋求分裂西藏,特别向俄国寻求帮助。《俄蒙协约》的订立,给驻华公使朱尔典以鼓舞,他希望中英可以缔结类似文件。1913年2月26日,英俄就西藏问题达成秘密协议,俄国向英国承诺不再增设驻藏领事,不再增派军队,不干预西藏政治及铁路矿权,不派人至西藏传教,承认尼泊尔、廓尔喀为英国属国。
1913年1月20日,朱尔典致函北京政府,坚持以8月17日照会为基础订立协议。压力之下,北京政府复函,表示可以接受以8月17日照会为谈判基础,但并无必要订立专门的协定,只要中英双方通过照会的形式就可以确定,并将“宗主权”一词删去。朱尔典则坚持须以协定的形式。3月26日,北京政府决定派遣温宗尧为代表赴伦敦,与英国谈判西藏事宜。英国提出召开中英藏三方会议,意在同西藏直接交涉,将西藏置于对等地位,破坏中国主权。北京政府提出,先由中国与西藏地方达成协议,然后再由中英双方谈判。虽然北京政府明确反对西藏参加谈判,但在英国的压力下被迫屈服。会议最终选择在印度北部的西姆拉召开,中国代表换为陈贻范。
在会议召开前,外交部参事顾维钧曾向英国政府驻华代理公使艾斯顿(Alston)提出,中国不能同意中英藏各代表“用平等名义同时签字”,“若准西藏代表以平等资格同时签字,是不啻承认西藏有主约之权,而等于自主之国”。艾斯顿态度强硬,北京政府被迫同意三方“平等参会”及同时签字的要求。
1913年10月13日,中英藏三方会议在西姆拉召开。英国代表是麦克马洪,西藏代表为噶伦夏扎。在第一次会议上,西藏代表提出第一次草案,其中有六项要求,包括西藏“独立”、建立涵盖青海等在内的“大西藏国”、由英国与西藏修改《中英印藏通商章程》等内容。11月1日,陈贻范提出了七条草案,从根本上否定西藏的“独立”主张,肯定中国对西藏主权,维持中央对西藏的行政管理。
英国提议由双方代表举行非正式会议,但迟迟未能取得进展。在麦克马洪的策划下,会议改变议程,开始讨论西藏与中国内地各省的省界问题。虽然陈贻范坚持会议程序应先讨论西藏的政治地位,然后再谈其他,但在英国的压力下,被迫再次屈服。1913年11月23日,陈贻范在北京政府批准修改会议议程后,重新参加会议。1914年2月17日,麦克马洪提出所谓《调停意见书》,将西藏分为“内藏”与“外藏”,金沙江以西为外,中国承认“外藏”的自治权;金沙江以东为内,由中央和西藏地方共同管理。
俄国随即对英国的做法做出回应。英国提出修改1907年英俄关于西藏部分的协议,以取得在西藏行动的自由。俄国希望以此换取俄国在蒙古行动的自由。2月26日,库朋斯齐建议俄国政府承认英国在西藏享有行动自由和优势地位,以便换取英国承认北满洲、外蒙古以及中国西部为俄国独占势力范围。
3月11日,麦克马洪提出了有11条内容的《英中藏协约》草案。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中国拥有西藏的宗主权,“外藏”有自治权;中国不派驻军队到西藏,不派驻文武官员。在此草约划分“内外藏”的附属图中,英国单方将内“外藏”界线南段延长,并向西南延展,划出了一段印度与我国云南、西藏地区的边界。陈贻范与英印代表逐条谈判,英国威胁陈贻范,如果不在修正案上即刻签字,则英国将不再承认中国的宗主权及派驻驻藏代表两项内容。陈贻范被迫在条约上草签,但同时声明:草签与正式签字不同,正式签字必须获得北京政府的批准方可进行。4月28日,北京政府驻藏办事长官陆兴祺致电政府,指出,草案相比原案,不但把青海全部划入西藏,而且把新疆、四川、云南等省大片地区划入西藏。4月29日,北京政府电告陈贻范:“执事受迫押行,政府不能承认,立即声明取消。如英愿和平续商。仍应接议。中国不愿遽行停议也。”北京政府亦复电陆兴祺:中国决不承认内外藏的提法和界图。
1914年7月3日,陈贻范奉北京政府命令,拒绝签署条约。同日,英国代表与西藏代表私下订立了所谓“西姆拉条约”,陈贻范当即声明:中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7月6日,北京政府外交部致电中国驻英公使,命其即向英国外交部声明:“中国政府不能擅让领土,致不能同意画押,并不能承认中国未经承诺之英、藏所签之约或类似文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