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与第一次世界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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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俄、英两国围绕西藏、外蒙古的交涉

民国初年,列强利用中国政局的动荡,在边疆地区开始了新一轮的分裂活动,比较典型的如俄国在外蒙古、英国在西藏、日本在满蒙的侵略扩张行为,这些都是民初外交的重要议题,构成一战爆发前中国外交的重要方面。

1.俄国鼓动外蒙古自治

辛亥革命爆发前,为应对边疆地区的危机,清政府驻库伦大臣三多曾着手扩充清政府在外蒙古辖区的势力,如鼓励移民、加派新军,举办新政等。三多到任不久,就设立了兵备处、巡防营、木捐总分局、卫生总分局、车驼捐局,设立了宪政筹备处、交涉局、垦务局、商务调查局等,在原有衙门的基础上,设立了20多处新机构。“蒙民对于中国之移民驻军,本已怀疑,对于新政,尤莫名其妙;但觉负担日加,将无已时。”沙俄亦担心清政府在外蒙古推行的新政会影响到其控制外蒙古,于是暗中联合外蒙古王公贵族,密谋外蒙古独立。张忠绂编著《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第70页。

辛亥革命爆发后,俄国一直密切关注中国国内政局的发展,伺机控制外蒙古。俄国希望以保持中国名义上的宗主权换取外蒙古的实际独立。沙俄驻库伦人员怂恿外蒙古独立,“我国政府同意向蒙人提供武器,以及四等文官廓索维慈(Korostovets)经由领署私下劝告他们,切莫放过中国发生革命这一非常有利时机,以保证喀尔喀的独立发展”。《拉弗多夫斯基致科扎科夫报告》(1911年11月28日),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1卷(中),中华书局,2015,第643页。1911年11月中旬,外蒙古王公在沙俄的帮助下扩充了军队。12月1日,在沙俄操纵下,外蒙古宣布为“独立国家”。12月16日,所谓“大蒙古国”正式成立,以哲布尊丹巴为皇帝。外蒙古宣布“独立”时,称外蒙古为清廷之臣属,而非中国之臣属。

俄国于1911年12月下旬照会清政府,要求以下五条:一是,中国政府允许俄国有建造库伦至俄境铁路的权利;二是,中国须与外蒙古订立条约,言明不在外蒙古驻兵,不在外蒙古殖民,不干涉外蒙古内政;三是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主权;四是,驻俄国外蒙古领事协助担保外蒙古遵守对中国的义务;五是,中国如在外蒙古有所兴革,应先得俄政府之同意。清政府忙于应对国内革命危机,无暇顾及,未予回复。张忠绂编著《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第72页。

1912年1月1日,民国成立。1912年4月22日,袁世凯下令取消理藩部,称“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中华民国领土”,由内务部接管原理藩部事务。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1~1919)》(1),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第84页。袁世凯致电哲布尊丹巴,劝其取消独立,但遭到拒绝。民国政府此时尚未为各国所承认,内部仍未稳定,深恐引起外交上的纠纷,不敢以武力收复外蒙古。袁世凯致电驻俄公使,希望由俄国劝说外蒙古取消独立。俄国驻京公使围绕协商外蒙古事项,提出三个条件:一是,中国不得在外蒙古驻兵;二是,中国不得向外蒙古移民;三是,外蒙古如取消独立,内政应由蒙人自治。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1~1919)》(1),第84页。

俄国此时无意吞并外蒙古,因吞并不符合俄国利益的最大化,“俄国对西伯利亚之经营,此时尚未完成,实无力兼营外蒙古。且俄国于此时强夺外蒙古,即俄民亦不能谅解”。俄国此时对于外蒙古目的有三:保全其为中、俄两国缓冲地;阻止中国在外蒙古训练新军并屯驻;禁止中国开发外蒙古。俄国外交大臣坦言,俄国在外蒙古之目的不在领土扩张,而在于邻邦不会成为一个强大国家。在此政策下,俄国一方面帮助外蒙古进占科布多,阻止中国出兵,另一方面设法与日、英等达成密谋,巩固俄国在外蒙古的地位。张忠绂编著《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第73~74页。

俄国与日本签订了第三次日俄密约,划分了两国在中国满蒙地区的利益。俄国同时又与英国政府协商,以承认英国在西藏的自由行动和有利地位为条件,换取英国对俄国在外蒙古、东三省北部及中国西部的势力范围的承认。与英、日达成协议后,1912年10月俄国派遣廓索维慈至库伦,与外蒙古“库伦政府”商谈订约问题。哲布尊丹巴要求俄国承认外蒙古独立,协助外蒙古以武力收复内蒙古,遭到廓索维慈的拒绝。俄国仅同意与外蒙古订立通商条约。张忠绂编著《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第74~75页。

1912年11月3日,《俄蒙协约》订立。条约在开始部分称“旧日蒙古与中国之关系,遂以断绝”,第一款规定“俄国政府,扶助蒙古保守现已成立之自治秩序,及蒙古编练国民军,不准中国军队入蒙境,及以华人移殖蒙地之权利”。第二款规定“俄国属下之人及俄国商务照旧在蒙古领土内,享用此约所附专条内各权利,及特种权利。其他外国人,自不能在蒙古得享权利,加多于俄国人在彼得享之权利”。同日还订了一个《俄蒙协约专款》,即商务专条,给予俄国人在外蒙古经商贸易的各种特权。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1~1919)》(1),第88~89页。

时任北京政府外交总长的梁如浩在《俄蒙协约》订立后即提出抗议,“蒙古为中国领土,现虽地方不靖,万无与各外国订条约之资格。兹特正式声明,无论贵国与蒙古订何种条款,中国政府概不承认”。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1~1919)》(1),第93页。北京政府向俄国表示,如果俄国放弃《俄蒙协约》,中国将与俄国谈判开放蒙古的问题。陆征祥出任外交总长后,向政府建议,应先交涉而缓用兵;应区别对待库伦和俄国,库伦独立系对内关系,与俄国出面干涉不可混为一谈。1912年11月30日,中俄开始谈判,历时半年,双方议定条文六款。

条款规定,俄国承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完全之一部分;中国不变动外蒙古历来的自治制度;俄国承诺除领署卫队外,不派兵至外蒙古;由俄国调处中央政府对外蒙古地方政府的关系;给予俄国一定的商业利益;俄国与外蒙古订立任何协议须经中国政府许可。但此六条1913年7月11日被参议院否决。俄国借此推翻前议,另提四款条件。此时外蒙古已经宣布“独立”,俄国又反对中国以武力收复外蒙古,为免除后顾之忧,中国不得已与俄国重开谈判。孙宝琦此时接任外交总长,负责谈判事宜。双方确定声明文件五款,附件四款。此时国民党议员已被袁世凯开除,不足法定人数,未交议院议决。1913年9月18日,经国务会议议决后,孙宝琦与俄使库朋斯齐(B. N. Krou pemsky)签押。声明: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宗主权;中国承认外蒙古之自治权,承认俄国有调处权。附款以照会的形式确认,俄国承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但凡外蒙古政治领土交涉,中国须商与俄国。张忠绂编著《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第76~78页。

孙宝琦在向袁世凯汇报时称“虽较原议条文不同,然我国所注重者,为外蒙古为中国领土一语,几费争持,俄使迭电政府,始允列入附件第一款。其关系政治土地交涉事宜,允与俄国协商一节,亦列入附件,似于土地主权,稍获挽救”。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1~1919)》(1),第102页。俄国通过鼓动外蒙古自治,实现了牵制中国、控制外蒙古的企图。一战爆发前,俄国还在中国东北、西北地区进行分裂活动,如策划呼伦贝尔、阿尔泰地区的“独立”。除此之外,俄国还非法强占了唐努乌梁海地区。一战爆发后,中俄之间围绕边疆问题的交涉仍一直在进行。

2.英国与西藏

英国对西藏的觊觎和侵略由来已久,辛亥革命发生后,英国加紧了分裂活动,积极支持暴动分子驱赶驻藏川军,阻止民国军队进藏平乱。见佘素《清季英国侵略西藏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朱梓荣《帝国主义在西藏的侵略活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0),周伟洲《英俄侵略我国西藏史略》(陕西人民出版社,1984),吕昭义《英属印度与西南边疆,1774~199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在英国支持下,清政府驻藏官员及军队被驱逐,十三世达赖返回拉萨,宣告“独立”。北京政府于1912年6月24日照会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表达中国的态度:“一,西藏永为中国领土;二,一切责任均由中国负担;三,商务上利益,中英两国共享有之,惟政治不顾问英国;四,英国不得驻兵西藏,他国亦然。”《北京政府外长就川兵入藏平乱致英驻京公使公文》(1912年6月14日),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1卷(中),第772~773页。在全国舆论的支持下,1912年7月,四川都督尹昌衡率领川军入藏,分南北两路进军,连获胜利。云南都督蔡锷亦派军收复了盐井等地。形势有利于北京政府平定西藏叛乱。见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新著》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86页。

英国不欲北京政府顺利平定西藏,遂出面干涉。8月6日,英国内阁通过决议,“英国承认中国之宗主权,不承认中国有权独自和积极干预西藏的管理,因为这与1906年条约的第一款相抵触”。《埃捷尔就英国承认中国宗主权不承认中国有权独自干预西藏的管理反对在拉萨和西藏扩大中国军队现有编制事致尼拉托夫电》(1912年8月6日),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1卷(中),第775页。得政府训令后,8月17日,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照会北京政府,称:英国政府不允许中国干涉西藏内政,不允许中国大量驻军西藏,不允许北京政府派遣行政官吏管理西藏。《朱尔典为干涉中国西藏事务致北京外交部节略(节录)》(1912年8月17日),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1卷(中),第775页。

英国的公开干预引起中国国内的强烈反对。12月23日,北京政府复照朱尔典,指出,按照1906年中英西藏条约,除中国外,任何他国皆无干涉西藏内政之权,如果认为中国亦无管理西藏内政之权,根本没有根据。北京政府照会还指出;“各国既承认中华民国,即不能不承认中国改西藏为行省。况中国对于西藏,并无即时改设行省之意,此中颇有误会”,其背后逻辑是:承认中华民国不能与西藏问题混为一谈。《北京政府驳复英国公使8月17日来文的照会》(1912年12月23日),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1卷(中),第777页。

英国为谋求分裂西藏,特别向俄国寻求帮助。《俄蒙协约》的订立,给驻华公使朱尔典以鼓舞,他希望中英可以缔结类似文件。1913年2月26日,英俄就西藏问题达成秘密协议,俄国向英国承诺不再增设驻藏领事,不再增派军队,不干预西藏政治及铁路矿权,不派人至西藏传教,承认尼泊尔、廓尔喀为英国属国。见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1卷(中),第788~789页。

1913年1月20日,朱尔典致函北京政府,坚持以8月17日照会为基础订立协议。压力之下,北京政府复函,表示可以接受以8月17日照会为谈判基础,但并无必要订立专门的协定,只要中英双方通过照会的形式就可以确定,并将“宗主权”一词删去。朱尔典则坚持须以协定的形式。周伟洲主编《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中国藏学出版社,2000,第374页。3月26日,北京政府决定派遣温宗尧为代表赴伦敦,与英国谈判西藏事宜。英国提出召开中英藏三方会议,意在同西藏直接交涉,将西藏置于对等地位,破坏中国主权。北京政府提出,先由中国与西藏地方达成协议,然后再由中英双方谈判。虽然北京政府明确反对西藏参加谈判,但在英国的压力下被迫屈服。会议最终选择在印度北部的西姆拉召开,中国代表换为陈贻范。周伟洲主编《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第376~377页。

在会议召开前,外交部参事顾维钧曾向英国政府驻华代理公使艾斯顿(Alston)提出,中国不能同意中英藏各代表“用平等名义同时签字”,“若准西藏代表以平等资格同时签字,是不啻承认西藏有主约之权,而等于自主之国”。《中英代表在北京第七次会商西藏问题的纪要》(1913年7月15日),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1卷(中),第793页。艾斯顿态度强硬,北京政府被迫同意三方“平等参会”及同时签字的要求。

1913年10月13日,中英藏三方会议在西姆拉召开。英国代表是麦克马洪,西藏代表为噶伦夏扎。在第一次会议上,西藏代表提出第一次草案,其中有六项要求,包括西藏“独立”、建立涵盖青海等在内的“大西藏国”、由英国与西藏修改《中英印藏通商章程》等内容。11月1日,陈贻范提出了七条草案,从根本上否定西藏的“独立”主张,肯定中国对西藏主权,维持中央对西藏的行政管理。周伟洲主编《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第380~381页。

英国提议由双方代表举行非正式会议,但迟迟未能取得进展。在麦克马洪的策划下,会议改变议程,开始讨论西藏与中国内地各省的省界问题。虽然陈贻范坚持会议程序应先讨论西藏的政治地位,然后再谈其他,但在英国的压力下,被迫再次屈服。1913年11月23日,陈贻范在北京政府批准修改会议议程后,重新参加会议。1914年2月17日,麦克马洪提出所谓《调停意见书》,将西藏分为“内藏”与“外藏”,金沙江以西为外,中国承认“外藏”的自治权;金沙江以东为内,由中央和西藏地方共同管理。周伟洲主编《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第384~385页。

俄国随即对英国的做法做出回应。英国提出修改1907年英俄关于西藏部分的协议,以取得在西藏行动的自由。俄国希望以此换取俄国在蒙古行动的自由。2月26日,库朋斯齐建议俄国政府承认英国在西藏享有行动自由和优势地位,以便换取英国承认北满洲、外蒙古以及中国西部为俄国独占势力范围。

3月11日,麦克马洪提出了有11条内容的《英中藏协约》草案。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中国拥有西藏的宗主权,“外藏”有自治权;中国不派驻军队到西藏,不派驻文武官员。在此草约划分“内外藏”的附属图中,英国单方将内“外藏”界线南段延长,并向西南延展,划出了一段印度与我国云南、西藏地区的边界。陈贻范与英印代表逐条谈判,英国威胁陈贻范,如果不在修正案上即刻签字,则英国将不再承认中国的宗主权及派驻驻藏代表两项内容。陈贻范被迫在条约上草签,但同时声明:草签与正式签字不同,正式签字必须获得北京政府的批准方可进行。4月28日,北京政府驻藏办事长官陆兴祺致电政府,指出,草案相比原案,不但把青海全部划入西藏,而且把新疆、四川、云南等省大片地区划入西藏。4月29日,北京政府电告陈贻范:“执事受迫押行,政府不能承认,立即声明取消。如英愿和平续商。仍应接议。中国不愿遽行停议也。”北京政府亦复电陆兴祺:中国决不承认内外藏的提法和界图。周伟洲主编《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第390~392页。

1914年7月3日,陈贻范奉北京政府命令,拒绝签署条约。同日,英国代表与西藏代表私下订立了所谓“西姆拉条约”,陈贻范当即声明:中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7月6日,北京政府外交部致电中国驻英公使,命其即向英国外交部声明:“中国政府不能擅让领土,致不能同意画押,并不能承认中国未经承诺之英、藏所签之约或类似文牍。”《北京政府外交部就英、藏私下签约不予承认事致驻英公使电》(1914年7月6日),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1卷(中),第8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