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评标专家指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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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结果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经过相应合法程序产生的实质结果进行管理称为结果管理。结果管理主要解决“公平”问题。

在《招标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和有关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中,除了程序规定外,对公示、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书面合同的内容也做了相应规定。即在程序管理中主要对上述环节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在结果管理中则是对上述环节的实质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结果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评标结果公示内容

公示是结果管理的重点环节。条例规定公示的环节是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由有关部门规章规定。

如商务部在2014年1号令对评标结果的公示内容做了明确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实践证明公示对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非常必要。

(二)中标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

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通常只需告知投标人招标项目已经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其格式依据行业不同有所不同。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附录的中标通知书格式中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求明确中标金额、工期、质量和中标项目经理。

中标结果通知书发给全体未中标人,告知其所投项目标包的中标人名称。

(三)书面合同

公示期若无异议,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订立合同的约束条件

(1)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2)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不得有其他违规行为如不交和违规提高履约保证金擅自改变中标人等;

(4)关于履约、转包、分包在合同中的规定。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四)书面报告及存档

1.书面报告

在规定时间,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和内容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部门规章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54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65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招标范围——30号令其余相同)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2.文件资料存档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包括书面报告所含的内容,存档备查。

《招标法》及相应法规对招标文件的保存时间没有规定。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类别的标准立卷、归档,保存和管理。属于档案组成部分的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办理。

实践中,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保存时间一般是5年,之后,参照机要文件的规定要求销毁。有些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建成决算后延长一定时间销毁。

《采购法》第42条除了对采购文件包括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外,还对保存时间做了规定,“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五)完成中标项目

《招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六)依法公告违法行为

《条例》第79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依法公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这种方式可以在避免行政权力介入微观经济可能产生寻租的弊端的同时,通过社会监督,有效的遏制和打击招投标活动的违法现象,净化招标投标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