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慈善与济贫的相辅相成
“慈善”与“济贫”,这两个词每一个人都不会陌生。社会上的贫富差距,我们不应当忽视的同时,也需要正视这一问题。不忽视,是确保将来制定的政策是以缩小贫富差距为宗旨;敢正视,是在目前的贫富差距情况下,出台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贫困人群的利益。慈善与济贫,就是“敢正视”背景下的制度产物。
我国对于“慈善”的概念,自古已有。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对此有过精辟的阐述。孔颖达疏《左传》有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也”;又曰:“慈谓爱之深也”。许慎的《说文解字》也解释道:“慈,爱也”,它尤指长辈对晚辈的爱抚。所以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慈”就是“爱”的意思。像《国语·吴》中“老其老,慈其幼,长其孤”的“慈”便是此意。
敬老爱幼、扶贫帮困已成为中国人民约定俗成的一种道德规范,这就是慈善的体现。
一、我国古代社会慈善概况
中国古代的慈善救济活动,划分为三个时期:
汉唐时期的寺院慈善活动。中国最早的民间慈善救济事业起源于佛教寺院,而东汉时期佛教寺院的济贫事业相当发达。寺院慈善事业主要包括济贫、赈灾、医疗、戒残杀、宣传慈善事业等方面。用于从事慈善事业的寺院财产,社会人士的捐施是其最大的经济来源。
宋元时期朝廷推动慈善救济事业。宋朝承袭唐代官办慈善机构的机制并扩大其规模,可谓是划时代的变化。居养安济院、慈幼局、慈幼庄、婴儿局、举子包、举子田等都是宋朝的专门慈善设施。元朝最重要的贡献是医疗,各地普设“医学”为医疗主管,惠民药局继续提供医疗救济工作。
明清时期,民间慈善事业兴起。明清之前像捐谷赈灾、修路建桥这种个人慈善并不少见,但都属于个人意志行为。明末清初,江南的武进、无锡、嘉善等地先后出现同善会、广仁会、同仁会等民间慈善团体。这是中国历史上非宗教性、非宗族性,且具有持续性与志愿性的全新慈善救济事业,是现代慈善事业的萌芽。
二、中国古代的慈善救济活动的特点
第一,与由政府推动的慈善救济工作相比,民间慈善事业相对滞后。即使是明清时期,民间慈善活动也只局限在工商业发达的江南地区。
第二,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是一种精英事业或富人事业。无论是朝廷的慈善救济工作还是民间的慈善活动,一般都由地方官员或士绅主办,经费来源主要是富人捐献。
第三,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除了救济功能,还具有社会控制功能。如明末清初的同善会有规定:“同善会以劝善为主。善款得优先发给孝子、节妇等无靠之人;其次为养济院不收但又不愿沦为乞丐的贫老病人,所谓知廉耻者。”至于“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及年少强壮、游手游食以致赤贫者”,一律禁止施济。
中国古代慈善活动具有内敛性、封闭性特点,这与慈善事业本身的开放性、社会化特征相违背,正因如此,中国古代慈善事业受到了发展限制。
三、如何区分慈善与济贫
慈善与济贫,二者之间有着比较明确的区分。
首先,从定义上看,慈善事业是人们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和从事扶弱济贫的一种社会事业。慈善事业的活动对象、范围、标准和项目,由施善者确定。济贫即向穷人提供救济和帮助。
其次,二者针对的对象有一定的区别。济贫的对象是穷人,也就是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的人。而慈善的对象范围超过穷人的限定,比如为家乡修桥铺路,成立专门的妇女儿童基金,这都属于慈善事业的范畴。
济贫更加带有政府行为性质。毕竟,济贫的对象并非是个人,带有区域性与群体性。现代慈善事业的开放性使私人与民间团体进一步参与其中,所以慈善称之为一种事业,具有高人格的象征意义。而济贫不具备这一特征,济贫是一种政策的实施,比如伊丽莎白颁布的《济贫法》就体现了其政策强制性的特点。
济贫是对社会的一种修复,而慈善是对社会的一种推进。二者是相互辅助的关系,集中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公正公平。济贫的本意也是消灭贫困,而慈善的本意是有难相帮。从这一点看,济贫的性质又超越了慈善。不管如何理解,二者构成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天平,这是毋庸置疑的。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慈善与济贫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二者是对现代保障制度的结构性完善,济贫承担起对底层人们的最基本的安置,慈善则对一些特定人群实施更明确的保障。
慈善与济贫源远流长,在现代基层社会保障体系里依然占据重要位置。现代基层社会保障是慈善与济贫的总纲领,在纲领的带领下,二者将继续释放本身的闪光点,为现代基层社会保障提供切实的辅助。在新时代的制度、思想、环境的作用下,慈善与济贫事业更加具有参与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