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答问》所揭示的秦律特点
下面,有必要首先对《答问》210枚简、190条问答内容做出说明。
1.中华法系的最大特点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秦律亦然
秦律,作为我国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一种,更具有这一特点。在《答问》中有关“捕盗”、“斗殴”、“臧(藏)律”等刑事方面的内容不少,但是其中对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或规章制度的解释也占有相当比重。例如第166至第171等简就是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解释,第148至第158等简则是有关“户役”、“仓库”方面的法律解释,还有诸如“借贷”、“工程”方面的内容等。有意思的是第186简对“院”围墙都做出了界定:“巷相直为院,宇相直不为院。”在今天看来不属于法律的术语,在当时则很有界定的必要。第179简规定对来客车上横木要用火熏,这可以看作是环保方面的法规。如果我们再看一看《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所罗列的律目: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和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臧(藏)律等,虽然不是《秦律》的全部,但也已经能够反映出与当初《法经》六法(尽管已经失传)有很大不同;秦律中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或规章制度退一步说也是对《法经》“杂律”的极大丰富,表明法律对时势激烈变动的适应。以至于到了“杂律”无法包容的时候,汉律中的“兴律”、“厩律”、“户律”也就必然地要剥离开来,这是法律自身发展的必然,在秦律中已见端倪。请注意:这里我们用了“民刑不分”这个词组,用它替代了以往“以刑为主”的提法,主要出于秦律尚未全部得见,孰主孰次不能贸然下断语。
2.秦时的特权已由法定
在《答问》的解释中对某些特定对象有些优待政策及至特权。如:第107、108、109、110、111、112等简提到的“葆子”,“葆子”是指任子,《汉仪注》上说:“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在第109、110简中规定:葆子案件尚未判决而诬告他人“其罪当刑隶臣,勿刑,行其耐,又系城旦六岁”。对葆子免去肉刑,而改处耐城旦。在第113简中特地对“赎”刑做出解释的时候,对“臣邦真戎君长”即少数民族的头领也有优待的政策。这些优待政策的规定如果说还有它存在的理由的话,那么对“吏”、对“大夫”不一视同仁作同“伍”之人看待,就不是一般的优待了。第155简“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官吏在官府服役,同伍的人有罪,“吏”不加连坐。第156简“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明确规定“大夫”不与一般百姓合编为“伍”。第185简对宗室子孙还有减刑的规定。这些已经超出了优待的范围,而是一种特权的享有;当然这种特权的生成是与当时的等级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第162简在解释“履锦履”的时候虽然只是对什么是“锦履”的问题加以说明,但是这种区分丝织鞋的本身就是以区分不同身份为出发点的。统治者在法律上享有特权是中华法系的另一特点。这一点在秦律中已经有所体现。
3.发挥法律的奖励教化功能
以往我们注意得较多的是法律的惩罚警示功能,认为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采用法律手段来镇压劳动人民,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这么认为并不为错,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封建统治者也利用并发挥了法律的奖励教化功能。
例如《答问》第125、126简对“捕亡”中能自己捕获或亲友代为捕获的可以凭此免罪。第130简规定捕获了犯耐刑的罪以上的罪犯,捕拿者可以将罪犯所带的钱占为己有。第134、135、136、137、138、139、140、141等简对捕告中的功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达到导民从善的目的。正如秦简中所说:“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第102款简值得注意,说的是“免老”(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控告不孝的事,问“谒杀,当三环之不?”要求处死,是否需要经过“三宥”的程序?法律解释说:不需要,“亟执勿失”,要立即逮捕,不要让他逃跑了。这个“孝”字出现在法律的文本中,其意义非同小可,影响深远。
4.秦律给司法解释留有了余地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为罪行的量化问题所困扰,出于良好的愿望,总希望任何罪行都能够公布出个“量”来,依据数量的多少,确定罪名的轻重。其实,这种愿望虽好但与实际犯罪行为的结果往往产生矛盾;实际生活纷繁复杂,千变万化,无论有多么严密的尺度,也无法穷尽生活中的错综变化,更何况有一些犯罪情节无法量化。《答问》中虽然有不少确定的“量”,如用660钱来作为财货的多少,用6尺作为是否成年的标尺。第88简斗殴伤人的伤口大小有“大方一寸、深半寸”等的尺度界限,依据伤口的面积和深度做出轻重不同的处断。第152简中用3个小鼠洞抵1个大鼠洞,要求重视仓库的管理。但是,更多的是“量”的不确定。如第163简征发徭役不按时报到的“笞伍十;未卒岁而得,笞当加不当?当”。不应征报到的应笞打50下,未满一年被抓住了,要不要笞打呢?要。既然要笞打,打多少呢?没有解释。用今天的话来说叫给司法解释留有了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