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注文献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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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有法律必定有律注。

律注,指的是古代法典的注及疏,它是我国古代法律解释学、古代律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统治者对律注的编纂相当重视。以唐律“律疏”为例,永徽之初,唐高宗就下了诏书,组织了以长孙无忌为首的19人的写作班子参撰“律疏”。诏书中说:“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从统治者的角度看,编撰“律疏”除了让司法官员正确把握律意外,还为科举考试提供了读律范本,有助于选拔人才。明太祖制定《大明律》,在《大明律·公式》“讲读律令”条目下,要求百司官吏熟读讲明律意,如果不晓律意就要受到罚俸、笞刑或降级的处罚;相反,还规定只要是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的人,如果犯过失或连累致罪,可以免罪一次。

秦的《法律答问》,汉的“汉律说”,晋张斐的注律表,唐律的“疏议”和《唐律释文》及《律附音义》,明清律的“集解”都是传存于世的律注资料,研究古代律学和法制的历史不能不对它们予以关注。

以往我们比较多的关注律令和判例,这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对律令和判例的深入理解,少不了对律注的研究。比如说,明代解释法律的书很多,但始终没有产生像唐律那样整齐划一的“疏议”,为什么?张楷的《律条疏议》是一部写作严谨的明律解释书,但是并未得到官方的认可,只能算是一部私人的律学著作。其中除了政治原因外,主要的还是因为在法律的解释上存在分歧,各自以为正,众口难调。究竟在理解律意上有哪些分歧意见,对明代律例的实际运作产生怎样的影响,就很值得研究。

又比如,嘉靖年间,《大明律释义》的作者应槚曾竭力主张编写明律的解释书,他说:“(将明律释义)纂集成书,待圣心裁定之后,颁示天下,使政出划一,官有定守。开卷而意义了然,虽有玩法之臣不敢随意讲解、任情引用,庶几轻重出入各当其情,而小民无知者亦得晓知其义,易避而不敢犯矣。”他为编写法律解释书如此焦思竭虑,是什么原因?因为他录囚江南九州一府,亲眼目睹了司法官员谬戾舛错、冤情不断的社会现状,有深切的实际体验。在他的“疏稿”中有具体的例证说明这一点。当然出现这种“天下大势如人衰病已极”的状况,其原因不只是法律解释书是否编写的问题,但毫无疑问法律解释书的编写对腐败的司法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其中,法律解释与实际案例的对照分析,正是应槚提出的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许多法律解释书长期被尘封着,如今要打开书篋,拂去它的积尘,又有什么现实意义?我经常受到这样的诘问。的确,我们生活在现实世界里,总得要研究点有用的东西,柴米油盐酱醋茶,加上精神食粮,一样都不能少。提问者的出发点是十分美好的。问题是是否有用、是否有现实意义理当在调查研究之后才能得出。我们不能奢望,古人为我们留下的精神财富全是精华,其中也必然夹杂糟粕,鱼目混珠,泥沙俱下,关键在于我们的识见和取舍。即使是精华的东西,也还有一个消化的问题,如果囫囵吞枣,食古不化,效果适得其反,劳而无功。

《律注文献丛考》全书22篇,大致分为五个部分:一、秦汉时期的律注文献考证;二、魏晋、唐代律注文献考证;三、明代律注文献考证;四、刑法书目及清代律注文献考证;五、有关律令及法律用语的考证。

我读书很有限,存世的律注文献又不能尽读,选择考证的对象往往任凭自己的好恶。不仅如此,而且考证的写作角度和评述方法都是随文行事,难免有琐碎丛杂之弊,诚请博雅指教。

2016年6月

于华院小区求己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