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海洋伦理及其建构
海洋资源是人类共同拥有的财富,保护海洋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我们在开发与利用海洋的同时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在满足人类需要的同时必须对人的行为有所规范、限制,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应注重处理好海洋的利用与保护、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文明开发与利用海洋资源,保持海洋发展的可持续性。如何有效地调整好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及其管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笔者认为,仅仅依靠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强制性的刚性手段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伦理道德等非强制性的柔性手段。本书以海洋伦理的基本问题研究为切入点,通过对人类自身行为造成的一系列海洋环境问题的深刻反思,总结问题的症结所在,探讨规范人类海洋实践活动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愈加频繁。由于人类长期以来的不当开发,海洋环境不断恶化,海洋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严重。比如:我国近海区域的酷渔滥捕,使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对沿海湿地的围垦造田,改变海岸形态,降低海岸线的曲折度,危及红树林等生物资源,造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全国近海海域污染严重,大部分河口、海湾以及大中城市临近海域受营养盐、有机物、石油和重金属污染;全国海水鱼、虾、贝、藻类养殖区的水环境受无机氮、石油类和铜的污染,海产品质量受影响;近海传统优质渔业资源日趋枯竭,生物资源严重衰退,鱼群种类和数量减少,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海水富营养化引起赤潮灾害频发;部分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等。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不断下降是人类生存条件和生存环境恶化的一个信号,这一趋势目前还在加速,这固然直接危及当代人的利益,但更为重要的是对未来持续发展的积累性后果。
面对如此严重的海洋环境问题,人类开始审视并反思自己在海洋开发与利用中的成败得失。值得欣慰的是,通过反思人们已意识到在开发利用自然获取资源财富的过程中,没有善待自然,从而遭到了自然的惩罚;意识到要用伦理规范来匡正自己的行为,文明理性地进行海洋实践活动,才能保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序、有度、有偿进行,最终达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目的,真正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旨在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道德关系的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大地伦理学等新兴学科应运而生。同样,人类对海洋的开发与利用也亟须一套规范的价值体系来指导与制约,这就是海洋伦理学。但目前学界对海洋伦理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环境伦理学无疑给海洋伦理学的形成带来了契机,同时也打下了良好的理论根基。笔者的初衷就是为海洋伦理学学科建设的提出和发展作铺垫,并希冀借助本书与有志于我国海洋伦理建设的同仁一起磋商、规划海洋伦理学建构的前景蓝图。为此,本书仅就海洋伦理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探索性的基础研究。
(一)概念内涵
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何为海洋伦理?首次提出“海洋伦理”一词的学者是台湾海洋大学海洋资源管理研究所邱文彦教授,他在《应用伦理研究通讯》杂志第37期上发表了《海洋新伦理——跨世纪的环境正义》一文。虽然他的论文中出现了海洋伦理这个名词,但却没有给海洋伦理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阐述海洋伦理。他认为,海洋伦理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在海洋开发中要遵守法律和相关程序,保证所有人都拥有公平使用海洋资源的权利,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时,必须遵循保护海洋的理念,不能对环境造成破坏;认为海洋伦理是一种生态伦理。滕娜将海洋伦理的概念等同于海洋环境道德,海洋环境道德又称海洋生态道德,是人们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自觉调整人与海洋关系而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行为实践的总和。俞树彪认为,海洋伦理是以海洋活动为对象,以伦理现象为视角进行的系统研究和学术建构,它以海洋科学、海洋管理学、伦理学为基础,包含以下内容:生态公平、公共正义、全球责任、人海和谐、敬畏生命、边际效应。王刚、吕建华的《论海洋伦理及其内涵》一文认为,海洋伦理至少包含三层含义,即海洋伦理是一种生态伦理,同时又是一种公共伦理,海洋伦理是海洋制度的构建基础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以上学者的论述虽然都涉及海洋伦理这一名词,但都没有给海洋伦理的概念作一个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海洋伦理的内涵不仅包括生态伦理、公共伦理,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应该包括公共行政伦理和环境伦理。
行政伦理就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在管理和服务国家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家政府机关内部事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众所周知,一国海域权属与陆域权属不完全相同。海域的权属归国家,具有主体唯一性的特点,国家对权属内的海域行使管辖权,即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过程就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它必须按照公共事务的性质和规律,以公共利益为依托,履行公共责任。为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就离不开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行政伦理是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因此,行政伦理是行政权力的重要制约机制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权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也称为公共行政。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解释海洋伦理的“公共”性,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和政治家柏拉图,他从道德的角度阐述了城邦正义精神,其中维护正义体现为政府的“公共”性。社会契约论的早期学者从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契约精神出发阐述了“公共”性。人们为了避免在冲突中受到更大的伤害,把天赋权利让渡给国家,由国家维护“公意”。公共利益演变为“公意”的同时,即具有了“公共”性。新公共行政学派认为,其“公共”性应该包括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回应性。罗尔斯认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公共”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应该体现公共行政的价值诉求——正义与公平。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所著的《公共行政的精神》一书所强调的,公共行政必须在政治、价值与伦理方面进行恰当定位,从而构建公共行政官员所应遵循的价值规范与伦理准则,保证建立有效的现代民主政府和政府治理。
当然,海洋伦理也是一种环境伦理。构建海洋伦理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因此环境伦理应该是海洋伦理的重要内容。环境和生态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静态的自然资源所处的环境,包括人类生存与发展所依赖的所有物的环境,如空气、水、阳光、矿藏、草原、森林、滩涂等;后者强调动态的具有生命体特征的可维护生态系统的自然资源,包括人类和动植物等。生态伦理是建立在环境伦理价值基础之上的。可以说,人类没有环境伦理,就不可能顾及生态伦理,或者说,人类只有重视环境伦理,生态伦理的价值才能凸显。
目前,全世界的海洋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十分严峻。单就中国而言,20世纪50年代我国有红树林约5万公顷,而现在只剩下2万公顷,海南岛80%的岸礁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我国每年沿海工厂和城市直接排入海洋的污水就有约100亿吨,主要有害物质146万吨。除此之外,海洋溢油事故频繁发生,自21世纪以来,具有一定规模的溢油溢气事件就发生了多起。例如,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件,2011年中国康菲渤海溢油事故,2012年法国道达尔钻井平台天然气泄漏事故。2011年7月5日,英国《卫报》公开了一批不为人知的石油巨头溢油档案。档案显示,2009年至2010年,北海海域共发生油气泄漏100多次,平均每周一起事故。其中,壳牌和道达尔“荣登”最频繁溢油企业榜首,而丹麦马士基(Maersk)、加拿大公司塔里斯曼(Talisman)以及BP旗下的Mungo Etap亦榜上有名。海洋环境的破坏急需一种立足环境保护的伦理来规范。目前,西方关于环境伦理的理论派别林立,有以黑迪为代表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以帕斯莫尔和麦克斯基为代表的“开明人类中心主义”、以诺顿为代表的“弱势人类中心主义”、以泰勒为代表的“尊重自然界的伦理学”以及以莱奥波尔德为代表的“大地伦理学”等。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派系繁多,大体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以人类为核心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人类才是自然界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离开了人类,自然界就无价值可言;另一派则是将道德关怀扩展到动物、植物以及山川河流等各种自然存在物上的“自然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它们认为人以外的自然存在物和人一样,也有其自身存在的内在价值和权利。我们在构建海洋伦理的过程中所关注的,不是“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关于人类是否是自然界唯一的价值体的争论,而是它们对全球环境的一种保护和敬畏的心态,这种心态对于海洋开发显得尤为重要。如同大地伦理学的代表人莱奥波尔德所言,人不仅要尊重共同体(即大地)的其他伙伴,而且要尊重共同体本身。这告诉我们,不仅要保护海洋环境,同样要将海洋作为维持一切生命的特有资源和空间加以保护和尊重。
(二)调整对象
海洋伦理是以海洋道德为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科学体系,是研究人与海洋关系、海域中人与人关系等问题的一门学科。海洋伦理调整的对象应该包括人与海洋之间的道德关系和海洋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两个方面。调整对象之所以有两方面是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双重性。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且彼此统一的。人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方面,人是自然整体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论人类社会发展到哪个阶段都不能脱离自然而存在,或是凌驾于自然之上;另一方面,人具有理性和智慧,具有主观能动性,人能主动改造自然。人类以实践活动为纽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机联系起来。人们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是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的共同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衍生和发展。海洋伦理的调整对象不能局限在人与海洋的自然关系层面上,还应扩展到海洋实践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层面上。所以,在研究人与海洋的伦理关系时既要注重“物”的尺度,确立尊重海洋、保护海洋的伦理道德规范,又要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调整人与人在海洋实践中的关系来实现人与海洋的和谐相处与发展。
1.调整对象之一:人与海洋间的道德关系
对于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研究,人类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自然界中唯一具有理性和优越性的主体,自然是被人类主宰的客体,本身不具有内在价值,与人类不存在伦理意义上的关系,只能作为对人类有用的工具而存在,人类保护自然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兴起之后,这种传统的伦理观受到了质疑,伦理界广泛主张将人的天赋权利和内在价值扩展到自然界及其存在物身上,承认它们在内在价值和权利并拥有与人类同样的地位。这是伦理学发展历程中的一次革命,它第一次将自然纳入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之中,为缓和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作出了重大贡献。人类基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提出了许多环境保护的理念,但收效甚微。这种基于人类利益进行的环境保护是脆弱易变的,自然界不具有内在价值,不在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内,可以随时让位于人的利益,在处理人与海洋的道德关系时要超越传统的完全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伦理观,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自觉承担保护海洋的责任和义务。
人类要改变单向度地主宰海洋的现状。人类在重视人与海洋的道德关系问题上,最重要的是要明确海洋存在的价值。笔者认为,海洋的存在至少有两方面的价值,一是作为获取海洋资源的工具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在对人类正当发展需求的满足层面上,海洋为人类提供了多种资源,人类则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海洋自身所拥有的内在价值。海洋是孕育生命的摇篮,养育了人类及众多的海洋生物,同时海洋也是地球生命系统的组成部分,在维持地球的新陈代谢中起到重要作用。海洋的内在价值是本身固有的,它不为人类创造并且先于人类活动而自然存在。两种价值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任意夸大和否定任何一种价值的做法都有失偏颇。基于海洋具有内在和工具双重价值的现实,可以确立海洋实践活动中调整人与海洋道德关系的基本准则。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是出于生存的本能,但是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活动如果超越了海洋自身的承受力和自我修复能力,影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就应该停止这种利用,并对所造成的破坏进行补偿,直至其恢复到正常水平。总之,肯定海洋具有内在价值,即是认同海洋具有作为伦理道德主体的资格,拥有相应的环境权利,人类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以尊重海洋生态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前提,不允许人为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不无故伤害海洋中的一切生命,切实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完整。
2.调整对象之二:海洋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
海洋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通过海洋环境正义的确立来实现,海洋环境正义涉及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两个层面。
海洋环境的代内正义强调当代人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是一律平等的,同时在承担保护海洋的义务上也是平等的。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东西方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发达国家不仅垄断着海洋开发的先进技术,还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则制定上占据主导地位,导致了世界各沿海国对海洋开发与利用的机会不平等。比如,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就不断对世界各大洋的公海海底进行探测,在公海海域大肆“圈地”,全球锰结核最集中的海底矿区很快被瓜分完毕,并且又在20世纪末开始了对更有价值的海底矿产富钴结核进行勘探,而这一活动的参与者几乎都是发达国家。
代内正义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制度安排上提倡规则和机会平等。构建保障公平使用海洋资源的制度框架和解决方案,各国和地区不论经济强弱和地位高低都平等地享有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权,反对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垄断行为。针对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海洋资源开发中的不平等现状,必须限制发达国家对海洋资源的滥用和独占。其二,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各国各地区负有保护全球海洋环境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责任的分担是与它们在历史上和当前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来区分的。事实证明,发达国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较大,理应对海洋环境破坏承担主要责任。其三,倡导国家间的国际合作。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能力有限,基础薄弱,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可能的和充分的帮助,以实现合作共赢。
海洋环境的代际正义是指每一代人都同等地享有海洋资源与环境权益,上一代人留给下一代人的环境质量应该不比其从上一代人继承的环境质量差,每一代人不仅要为下一代人保存丰富的资源与良好的环境,而且还要为之提供发展经济和提高福利的空间。过多、过快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会使有限的资源被掠夺殆尽而不能延续,这对后代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环境损坏的影响并不只在当代持续,它具有滞后性和累积性特征,其后果往往要经过几代人才能反映出来,而这种不可逆的后果将会损害后代人的利益。所以,人类要事先尽最大可能充分估计自身行为的后果,主动承担对后代人的责任。
代际正义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公正的储存。海洋资源包括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如海底矿藏都是有限的,随着开发活动的加剧,矿藏资源蕴藏量会逐渐减少,而可再生资源被过度开发利用后也会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法再生。由此可见,海洋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当代人的过度消耗会打破生态平衡,导致人类居住环境恶化,并直接损害后代人的利益。因此,要注重对海洋资源的储存,确立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目标。其二,在经济增长方式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曾把经济增长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认为环境可以容纳经济的无限增长。但是现实世界中资源的储藏是有限的,人类的经济增长方式不能一直依靠传统模式,如果当代过度地发展,尤其是发展那些高资源消耗产业,就会限制后代的发展空间和潜能。
综上所述,海洋实践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直接影响了海洋环境,进而影响了人海关系,因此可以说,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海洋伦理研究的逻辑起点,更是海洋伦理研究的基础和重点。
(三)体系的建构
海洋伦理是人们在海洋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海洋伦理在海洋环境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海洋制度构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海洋伦理规范的构成
“规范”就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是一种既定的、公开的、被大多数人认可的限制性要求。规范具有概括性、公开性、明确性和适度性的特征。规范的概括性是指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对同样的事情同等对待,可以反复适用;规范本来就是为了引导或限制人们的行为而制定的,只有在人们了解了其具体内容后才能被遵守,人们也只有接受被公开了的规范才能限制和约束其行为。所以,规范必须是公开的,而且要进行宣传,要让人们广泛了解;规范的明确性表明规范不仅对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不得怎样行为、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等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语言表述上要简洁明确、通俗易懂,让社会一般成员都能理解,这样才能真正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不致让一些人钻“空子”,也不致让一些人无所适从;规范的适度性体现在规范必须反映社会的一般行为要求,应当与人们的职责、身份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既不能过于理想无法做到或难以做到,也不能要求过低而达不到应有的规范目的。
鉴于对海洋伦理及规范概念内涵的认识与理解,笔者认为,海洋伦理规范的构成应分为四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的海洋伦理,是人类涉海行为伦理道德价值判断的主观反应;二是制度层面的海洋伦理,是提炼海洋伦理的道德价值内核,并上升到法律制度的高度,成为人类所共同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以命令形式贯彻海洋伦理的价值诉求;三是社会层面的海洋伦理,也就是说,将海洋伦理的道德价值如同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礼仪、文化和思想观念一样贯穿于人类的日常社交生活,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性道德行为;四是精神层面的海洋伦理,在这一层面上,海洋道德意识与价值观念已不再外化于制度与社交层面上,而是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品质与意志存在于人类个体自身,作为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这四个层面由表及里、层层推进,是递进的逻辑关系。海洋伦理规范的构成见图1-3。
图1-3 海洋伦理规范构成
2.海洋伦理框架体系建构
基于对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海洋经济和谐发展的理念来建构我国的海洋伦理框架体系。同时海洋伦理框架体系建构应本着全面公平、综合效率、互动和谐、协同进化的原则设计。
笔者认为,海洋伦理建构应该在海洋伦理规范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从微观到中观再到宏观层面的建构。
自然个体层面。作为个体——人是海洋开发与管理最主要的主体,也是参与涉海活动的最小单位,虽然作为单个的个体在涉海活动中微不足道,但每个个体产生的社会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体层面的海洋伦理是微观层面的,也是基础层面的。
社会公众层面。海洋是社会的公共领域,公众在参与海洋开发与治理过程中必然会形成一系列的共同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为了维持良好的海洋开发与治理秩序,社会需要能够被公众所接受或认可的伦理规范来制约公众的涉海行为。这是中观层面的海洋伦理。
社会组织层面。组织有大有小,大到国家、社会,小到一个单位、社团。目前我国海洋开发与管理实践大都是以组织的形式进行的,组织层面的海洋伦理是宏观层面的,也是尤为关键的层面。
上述每个层面的海洋伦理都由伦理观念、伦理制度、伦理社会和伦理精神四部分构成。当然各个层面的侧重点不同。个体层面侧重伦理观念。公众层面侧重伦理社会。组织层面则侧重伦理制度和伦理精神。海洋伦理框架体系架构见图1-4。
图1-4 海洋伦理框架体系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