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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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企业组织团体稳定并保障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为处理企业纠纷的出发点

学界普遍认为,现代企业组织法的一个重要角色是以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所谓的“分割”,即一个企业组织的债权人可以依此对抗该企业组织的私有财产的所有人和其受益人,从而获得对企业财产的优先权。该角色被认为是企业组织法的根本功能。Henry Hansmann, Reinier Kraakman, “The Essential Role of Organizational Law,”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110, Dev., 2000, p.393.这是企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于投资人的组织而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这时的企业须以相对独立的财产为后盾。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法是财产法。但是,当我们从企业组织内部来看待企业法时,其功能更多的是维系围绕着企业组织而产生的一系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组合而已,即以相互间的契约关系为纽带维系企业的生存及发展。那么,从这个角度而言,很难不认为企业法是合同法,只不过这种合同是统一于企业组织法律关系之中的具有模板性质的合同而已。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企业组织的组成及运作,其实是一个个的人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企业组织关系下的各个利益相关者,都会各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害而为努力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行事,那么,以预测为前提的对利害关系进行妥当调整的法律规范——企业组织法的立法及解释,必须以了解利害相关方的利害状况为前提。〔日〕落合诚一:《公司法概论》,吴婷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第24页。也就是说,企业组织不过是围绕企业组织的各种各样的利害相关人为实现其各自利益而形成的平台。

同时,也正是作为这些不同利益关系人的共同利益的平台,企业组织才具有了团体的价值与功能。因为,企业须首先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实现企业所有关系人利益的基础。那么,这就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在内的人均须以维护或至少不违背企业利益为己任。而要维护和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显然也要求相关利益人相互之间必须尊重。在一个互不尊重的企业中,是没有所谓企业利益存在的。

前者,即企业是一系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组合,要求须尊重这些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这在相应企业法中主要体现为任意性规范。后者,即企业的团体性,要求当事人共同维护企业利益并相互理解支持,这在企业法中则主要体现为强制性规范。

在审理涉及企业法适用问题的商事案件过程中,要尊重企业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之间的约定,准确识别企业法规范的性质。首先,对不违反企业法禁止性规范的企业内部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有效。在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第43~48页。中,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其次,对于涉及企业整体利益和其他关系人利益之情事,则尽管相应法律规范可能并非效力性规范,而仅为管理性规范或其他,如果违反它们也是不能轻易获得法律认可的,否则将危及企业作为团体的稳定性及整体发展。换言之,不能以单纯调整交易行为的合同法的思维理解和判断企业法中以维护团体稳定和保障其发展为宗旨的强制性规范。如《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它既是对股东的规定,也是对欲受让股权的第三人的要求,该规定是必须得到遵守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当欲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希望通过受让股权而成为某个公司的股东时,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出现在其面前,其有义务了解这些规定和要求,也有义务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受让股权,从而也能够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在股东名册上变更股东并进而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说该规定仅是对于股东的规定,而非对欲受让股权的第三人的要求的话,就必然意味着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也可以不遵守该规定。显然,这不是该法律规定的本意,因为,其结果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伤及公司整体的稳定和利益。再次,对于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又允许投资人通过章程加以约定的法律规范,也须放在整个企业法作为团体法的视野下予以考察和认识。如《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它一方面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另一方面又规定其是通过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议则交由公司章程规定。该规定的对外效力如何并不取决于公司某个具体的担保行为和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而取决于该规定的组织性规范的价值与意义。亦即,因为对外担保对于公司而言纯为一种负担,且其后果会严重危及公司的经营甚至存续,所以,该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的利益与稳定的组织性规范,而非简单的行为规范。因此,凡是违反该规定的对外担保均为无效,这里不存在被担保人的善意与否问题。

可以说,作为团体法的企业法是调整企业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它以调整并稳定企业内部组织关系为主要内容,以保护所有相关利益人的利益为己任。由此形成不同于其他法律,特别是不同于以单纯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的团体法思维。不同的法律思维意味着研究分析相应法律规范和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时的出发点及方法的不同。团体法思维要求在设计企业法律制度、分析企业法律规范、适用企业法律条文时须以团体法的性质和要求为出发点,以团体稳定和相关主体关系、利益的协调为中心进行,从而维持企业的存续并保障企业的整体发展,保护相关利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