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课 通过“罢免人大代表资格案”讲讲什么是罢免权
某市某区李某等57名选民,将一份《关于要求罢免某区王某人大代表资格致某市人大常委会、某区人大常委会的函》送到了某区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求罢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王某。在该函中,57名选民郑重地提出了他们要求罢免王某的理由。原来,王某是某社区的居委会主任,在其辖区内曾发生过多起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这些选民认为王某漠不关心当地居民的生命安全,工作严重渎职,因此他们一致建议某区人大常委会罢免王某该区的人大代表资格。
法律讲堂
读者朋友们,这57名选民是否有权罢免人大代表王某?
读者王鑫说:“当然有权,因为人大代表都是选民选出来的。”
读者高靖涵说:“无权,因为人大代表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被罢免的。”
读者庄甜甜说:“有权,选民既然有权把王某选出来,必然有权再把王某罢免下去。”
律师说法
罢免权是我国选民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人大代表是由选民们选举出来的民意代言人,这些被选举出来的人组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既然由选民选举产生,自然受到选民的监督,对选民负责。如果选民认为人大代表不称职,选民就有主动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所以本案例中的57名选民当然有权罢免王某,体现了通过罢免权来行使监督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课后小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通过法律表述的形式,揭示出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宪法关系,这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出发点,又是其终极目标,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这说明了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国家机关便对人民负责,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各项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