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宪法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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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课 通过一起“贿选案”讲讲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某省某市召开的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总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了会议。在差额选举的过程中,曝出发生了特别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案件。通过调查,发现有多达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拉选票送钱款的贿赂行为,涉案金额更是高达1.1亿人民币,另有518名该市的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欠款和其他财物。2013年12月27日至28日某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在某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其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某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28日分别召开会议,接受了512名收受钱款和其他财物的某市人大代表辞职。至此,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贿选案告破,某省有关方面已对涉案的相关人员进行党纪党政立案调查,并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已经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审查。

法律讲堂

读者朋友们,对上述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读者徐惠新说:“应当给予治安管理的处罚。”

读者王峰说:“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读者赵刚说:“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上述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法律依据

《选举法》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六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课后小结

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某省某市发生的以贿选的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此案警示我们:务必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务必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务必加强人大代表的思想、工作作风建设,坚决维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尊严和权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