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解读与应用
本条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在本单位具有效力,作为劳动者的本单位的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争议解释》第19条,P412)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争议解释 (二)》第16条,P41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否成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争议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三个条件是:(1)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2)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3) 已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单位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时适用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的劳动管理规则。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出现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以何者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劳动争议解释》(二) 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4]某工程公司的项目部与罗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某承包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某负责。为防止工伤事故,罗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钩,防止道板坠落伤人。但日后打工者刘某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钩,导致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其左手砸伤。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的罗某,应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而罗某疏于管理,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以致刘某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刘某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罗某应负的民事责任。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章制度](P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