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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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解读与应用

●[“临时工”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以案说法3]上班期间,工人小何被发现摔倒在车间旁的厕所内不省人事,经急救,无效死亡。其父向某区劳动局申请对小何的伤亡性质认定,某区劳动局认定小何不是工伤。小何之父认为小何明显是被厕所内的积水滑倒而致颅脑损伤,且应与工作有关,请求撤销对小何作出的伤亡性质认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该劳动局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关联参见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