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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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与应用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两个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与被雇佣而产生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提供方给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由民法调整。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 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公司与人之间的关系;(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既没有档案需要放在单位或与单位有关的地方,也不需要办员工手册等证明文件;(三)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法定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四)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劳动法适用范围]

对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大致上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类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下法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前一种情形下,劳动法的适用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必要。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而后一种情形下,只有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才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适用主体]

1.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 (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劳动法意见》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书同。1-5, P169)

●[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在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上均有不同于劳动争议之处。人事争议主要包括:(一)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 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3条,P420)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即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即成立:(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2) 用人单位身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以案说法2]老李雇请保姆小赵照顾自己儿子。一次,小赵在家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锅中的热水和热气烫伤了她,为此小赵住院花去一大笔费用。双方为住院费和以后的生活补偿发生了争执。小赵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被受理。小赵只好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本案中,小赵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小赵与老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故该案是民事案件,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来判案。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425)

《劳动争议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书同。第1条[劳动争议法院受案范围](P410)

《劳动争议解释 (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全书同。第7条 (P414)

《劳动争议解释 (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全书同。第1-3、7-8条 (P416、417)

《劳动合同法》第2、96条[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P185、213)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P419)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P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