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解读与应用
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关联参见
《就业促进法》第3条[不得就业歧视](P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