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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解读与应用
理解该条,要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二,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第三,凡是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以案说法5]林某参加某公司的招聘并通过该公司举行的文化考试,成绩优秀。不久,成绩还不如林某的李某(男) 收到了录用通知,但林某一直未收到录用通知。林某遂找到某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告诉她因其学历太低所以没有被录用。林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遂于1995年5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申请,请求责令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某公司最初向市劳动局报批招工时,就规定男工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女工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劳动局以男女不同标准,并不属特殊工种为由未予批准。某公司改为男女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后获得批准。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协议:某公司录用林某,并与之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关联参见
《就业促进法》第62条[就业歧视诉讼](P147)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