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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与应用
●[残疾人就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 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 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 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 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 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