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与应用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P189)
●[特殊身份人员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1) 厂长、经理。根据《实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第1条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 ( 委任) 的,应与聘任 (委任) 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实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第2条,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3) 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根据《实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停薪留职”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5)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根据《劳动法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形式]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中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生效。同时,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未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当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特殊情况下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1)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2) 租赁经营 (生产)、承包经营 (生产) 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照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 (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6]南京某高校的大四学生孙某与某上海跨国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该三方就业协议明确约定,该学生毕业后到该公司或其在苏州的子公司工作,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劳动者开始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入职报到通常被认为是开始提供劳动的起点,也因而被认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即用工之日。三方协议签订的时候,只能说是约束双方此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责任,况且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并不具备劳动法上主体资格,所以三方协议签订并不意味着用工开始。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关系的建立](P187)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7条 (P21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