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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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解读与应用

●[用人单位与其富余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订立?]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劳动法意见》6, P170)

●[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以案说法7]2011年1月,赵某进入某保健品公司上海销售公司,任市场拓展部经理。一年后,总经理认为赵某主导的市场拓展和公关工作效果不明显,于是决定将赵某的薪资向下减低3个级别,而赵某认为,2011年度的销售业绩不明显,主要原因不在自己,于是将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公司减薪行为违法,应补发相应工资给赵某。通常而言,企业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能会面临对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以及薪酬进行调整的情况,但是企业进行调岗调薪要有法定或约定的基础。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员工的薪酬是出于自愿的劳动合同变更,一般也不会发生争议。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3、29、33-35、84条 (P186、195、197、211)

《劳动法意见》6-50条 (P17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