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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解读与应用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继续履行合同不可能、没有必要或者会招致一方或者双方利益的损害时,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情况的变化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对当事人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对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提出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以案说法14]张某在甲公司担任操作员,每月工资人民币1100元,甲公司发放工资的形式为在工资单上签名后领取现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甲公司以工作调整为由辞退张某。张某为此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本案中,甲公司辞退张某,张某在辞退证明上签名并与甲结算了工资,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应按张某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给予张某经济补偿。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P197)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19条 (P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