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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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与应用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P198)

●[重大损害的认定]

本条第 (三) 项中的“重大损害”,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立法机关在全国没有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的。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例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这些都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了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可以。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该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15]王某系某公司职工,主要管理公司食堂账本。某公司因管理需要,要求王某提供食堂原始账本以供核查。王某两次拒绝提供,某公司遂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诉至法院。本案中,某公司两次通知王某,要求王某提供食堂原始账本,配合公司核查,但王某坚持扣留某公司食堂原始账本,拒绝配合某公司核查,影响某公司员工食堂正常营运,严重违反了某公司规章制度,某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联参见

《劳动法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P198)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P216)

《劳动法意见》第28-31条 (P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