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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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解读与应用

●[医疗期]

本条第 (一) 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不能胜任工作]

本条第 (二) 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如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所指的“客观情况”? ]

本条第 (三) 项中的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虽然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终止条件,但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生效施行以后,《劳动法》的上述规定自动失效。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就此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应慎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16]陈某因参加2002年海南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被单位乙厂解除劳动关系。陈某不服,诉至法院。本案中,陈某作为乙厂的职工,虽然2001年参加岗位培训,但在乙厂从2002年起组织职工参加海南省邮政通信职工技能职业资格考试中,皆未能通过考试,未能取得海南省邮政通信职工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乙厂根据海南省邮政公司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应属合法行为。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P199)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P216)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P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