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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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解读与应用

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通知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不能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且不限书面形式。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P197)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 (P216)

《劳动争议解释》第15条 (P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