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解读与应用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8条,P198)
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已不再属于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
●[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一般而言,劳动者只有在被正常辞退和裁员辞退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能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亦应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劳动者可起诉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7)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再承担其他义务,相反,当事人还应承担依诚信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即后合同义务。具体来说包括:
首先,当事人具有通知的义务,即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主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劳动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终止。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返还劳动者寄存的财产;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
第三,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按照忠实的要求,结束其正在进行的事务,对紧急事务作应急处理;同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对原归其保管的物品,在交接前负责继续保管。
第四,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劳动者对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得知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应当继续保密,并遵守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第六,在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劳动者退休后,原用人单位还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同时,劳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履行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的义务等。和违反给付义务一样,违反劳动合同附随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以案说法18]李某与某行A省分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担任的工作是“银行业务”,实际上具体从事司机工作。10年后,因司机岗位被取消,某行A省分行安排李某在五羊支行负责羊城通充值。不久,某行A省分行又通知李某回综合科报到上班,但未安排李某具体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
本案中某行A省分行与李某之间形成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后李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多次调整,在李某待岗期间,某行A省分行从没有发放工资给李某,亦未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某据此要求解除与某行A省分行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 (P216)
《劳动法意见》第40条 (P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