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却持有农业户口的劳动力。农民工体制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下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所形成的特有体制。当作为权宜之计的农民工现象固化为农民工体制,并且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体制时,改革农民工体制则成为历史的必然。然而,如何改革农民工体制,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众说纷纭。本研究着手从农民工,确切地说,从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入手,深入研究分析其城市社会融合问题,从而进一步探索农民工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一 “农民工社会融合”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截至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达到前所未有的6.9亿,城市化率达到51.3%,突破了具有转折性意义的50%大关。回首30余年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阶段性特征鲜明。中国仅用了短短30余年,走过了发达国家百余年的城市化历程,大大压缩了城市化的时间。但是,中国的城市化始终没有摆脱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人的城市化滞后于物的城市化;劳动力的城市化滞后于身份的城市化;体制制度改革滞后于城市化。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的“民工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根据有关统计,2010年全国农民工已经达到2.42亿,其中外出人口达到了1.53亿。数以万计的农民工尽管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社会融合问题却成为了普遍性的经济社会难题。
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城市化与工业化是现代化发展的双翼,凝聚了人类文明进步创造的各种成果。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城市化与工业化是同步的,有些国家的城市化还超前于工业化。工业化推动了城市化,城市化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工业化。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发展历程表明,城市化率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应该达到60%以上。2011年我国城市化率达到了51.3%,尽管比1978年的17.9%提高了33.4个百分点,但仍然滞留在工业化初期阶段。城市化率滞后于工业化水平。
“人的城市化”滞后于“物的城市化”。城市化就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并带来相应生活方式、文化价值观念变化的过程。由此可见,城市化首先是人的城市化。这些年来,中国的城市化取得了巨大发展,尤其是在“物的城市化”方面,即在城市交通道路、高楼大厦等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一些城市建设可以与发达国家的城市媲美,甚至在某些方面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但在“人的城市化”方面却远滞后于“物的城市化”,尽管我国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集中,但城市性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文化价值观念并没有得到广泛传播,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还远未发生质的变化。“人的城市化”与“物的城市化”并不相匹配。
身份的城市化滞后于劳动力的城市化。改革开放30余年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从事非农业生产,但政府基本上采取了“经济上接纳,社会上排斥”的管理办法,即在城市发展建设中,城市需要作为劳动力的农民工,但这些农民工不能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身份,即使一些农民工在城市长期生产生活,也无法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更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最后演变为“只要劳力不要人”的尴尬结局。根据有关统计,如果将农民工不计算在城市化率中,我国的实际城市化率仅为39.9%,还不到40%,与目前51.3%的统计城市化率相差10多个百分点,与达到工业化中期阶段60%的城市化率指标相差20%。可见实现真正的城市化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社会体制制度改革创新滞后于城市化。城市化是城乡结构调整变化的具体反映,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的实际城市化水平与统计城市化水平还有10多个百分点的差距,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依然沿袭计划经济社会体制的结果,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体制不相协调。尽管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在不断推进,但社会体制制度改革创新远滞后于城市化。
以上四个方面体现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突出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与我国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它既是当前农民工群体尚未实现城市社会融合的表现,也是农民工群体尚未实现城市社会融合的结果。农民工城市社会融合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加强研究农民工城市社会融合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 研究意义
研究农民工的社会融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研究意义基于以下三方面的思考:第一,农民工群体的分化。第二,农民工社会融合的微观选择。第三,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一)农民工分化及农民工问题
1.农民工现象是中国社会转型期间的一个阶段性现象
农民工现象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普遍规律。一方面,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另一方面,相对于较低的农业比较收益,农民选择了能够增加收入的进城就业。这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推动了农民的流动和农民工群体的发展壮大。
改革开放是农民工群体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动力。发轫于1978年的我国农村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被释放出来。乡镇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吸纳了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加速了我国剩余劳动力向东南沿海劳动密集型的“三资”企业转移,直接带动了广大农民工的就业。并且,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广大的农村劳动力由改革开放前被束缚在土地上、吃“大锅饭”的单纯的农业劳动者转变为自由流动、自主择业和创业的农民工。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工阶层的壮大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
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农民被禁锢在土地上,不许流动和自由迁徙。1978年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被解放出来,进城务工经商,这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与此同时,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逐步形成了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农民获得了“自由择业权”,大大拓展了农民就业增收的渠道和空间。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逐步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规定后,形成了大规模跨区域流动的新浪潮,充分拓展了农民的就业空间,极大地优化了农民的就业结构。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在就业结构中的比重为36.7%,与1978年的70.5%相比,下降了33.8个百分点。第二、第三产业与1978年相比相对增加了33.8个百分点。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这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当然,这个发展进步只是阶段性的,还存在一些体制性障碍问题,影响农民工的进一步社会融合。
农民工现象是中国社会转型期间的一个阶段性现象。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农民工的专门文件。该意见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正如《意见》所指出的那样,这个群体户籍身份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依靠工资收入生活。农民工虽然进入了城市,但并没有完全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但仍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期间的一个阶段性现象,也是在走向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权宜之计。
2.农民工问题已成为我国现阶段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甚至是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其中第一个转变中消费不足的问题是城乡结构、收入分配结构等不合理导致的结果;第二、第三个转变是一个“一体两面”的问题,是户籍制度等社会体制制度不合理造成的。
长期低工资、无限供给的劳动力核心主体是农民工群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民工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且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队伍中的一支“主力军”。但他们工作条件苦,居住环境差,尤其是收入水平低。造成农民工长期低工资的主要原因,是在现行的户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下形成的不合理的农民工体制。正是农民工长期低工资水平,加上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各类企业在不提高技术水平、不提高劳动者素质、不进行管理创新的前提下,仍然有利可图,因此企业不愿意转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影响了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的需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要求。
总体而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是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关调查数据表明,2000年在上海市全部未成年犯总数中上海籍与外省籍未成年犯之比大致为6∶4,这个比例持续到2002年,但是从2003年开始,这个比例开始倒置,即4∶6,并持续到2004年,而2005年的比例已经是3∶7,也就是说在10个少年犯中有3个属于上海籍、7个是外省籍的。
另一项调查数据显示,福建省晋江市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呈多发态势,据晋江市法院统计,2005年至2010年6月,全市未成年人犯罪1227起,涉案人数1656人,其中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农民工二代”占九成左右,平均年龄在16岁左右。这表明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问题,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因此,促进农民工实现社会融合,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在这个意义上说,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融合问题,亦是涉及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3.社会融合已成为农民工问题的新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就是实现农民工向市民角色的转变,这是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规律以及顺应亿万农民工意愿的重大转变。而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其基本的问题就是促进农民工实现社会融合。
近年来,学界以及实际工作部门越来越认识到,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实现农民工的社会融合。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同时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促进农民工实现社会融合。
农民工的社会融合,是一个立体双向的互动过程:一方面农民工融入当地社会,另一方面当地居民要接纳农民工;一方面政府以及各个部门要为农民工融入当地社会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农民工也要通过自身的发展创造融入当地社会的条件。总体而言,农民工的社会融合是一个集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立体双向互动过程。
4.农民工二次分化为其实现社会融合提供了重要契机
经过30余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工也发生了剧烈分化。现实社会发展以及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研究表明,农民工不再是同质性的群体,其内部已经发生了重大分化。关于农民工的分化,如根据代际的划分有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或者是第一代农民工和第二代农民工;如根据雇佣状态划分,有处于雇佣状态的农民工和处于被雇佣状态的农民工,前者指农民工中的老板和个体工商户,后者指务工人员,等等。由此可见,农民工群体内部已是一个异质性群体,其中一些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群体,已初步具备了社会融合条件;一些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群体,有待于进一步创造社会融合的条件,提升社会融合的能力。如2006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指出“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其基本意义在于根据农民工分化的情况,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那些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并且已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为其实现社会融合消除制度上的障碍。
农民工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工社会融合提供了重要契机和条件。根据农民工分化情况,尤其是一些具有优势地位的农民工情况,制定分群体、分阶段的社会政策,逐步促进农民工实现社会融合。
5.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定分群体、分阶段的农民工社会融合政策
农民工现象既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产物,也是我国社会转型期间的一个阶段性现象。现行的农民工体制和做法,是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权宜之计。但这些年来的发展态势表明本来是权宜之计的过渡却演变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并且出现了固化的趋势。同时,这些年来,农民工群体的发展变化既为解决农民工体制问题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挑战在于这个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农民工体制的不断固化,使改革的难度、复杂性加大;而机遇在于这个群体已经发生了分化,其优势群体的社会融合为解决农民工体制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即分群体、分阶段地逐步改革农民工体制问题。
经过30余年的发展,农民工已经发生了重要分化,既有优势群体,同时还有处于劣势地位的无业或失业农民工群体。如果整体性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融合问题,其复杂性可想而知,同时又缺乏“抓手”。如果从农民工中的优势群体出发,有可能找到改革农民工体制问题的突破口。因此,未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在于考虑制定分群体、分阶段的社会融合政策,促进农民工尽快实现社会融合。
6.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实现农民工社会融合
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是现代化国家或地区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必经阶段。在这个阶段,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从事非农产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走向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的现象。当然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进程中,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其特殊的一面。
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初期的农业发展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工业化初期的农业发展水平;发展中国家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面临着不利的人口环境;发展中国家无力通过大规模的国际移民缓解国内人口和就业压力;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之初往往有着不利的历史条件;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一般都面临着不利的国际市场环境,等等。我国在改革开放初,在走向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具有与发展中国家共同的特点。农民工就是在这个进程中产生的,也是中国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社会群体。
农民工在我国走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做出了功勋卓著的巨大贡献。农民工在城市从事最脏、累、差、苦、险的工作,已经融进了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各个领域,成了各个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30余年来,数以万计的农民工创造了难以估量的财富,提供了各类服务,甚至使中国成为“世界工厂”,这是广大农民工的功劳。但是,中国真正要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其关键在于解决好农民工问题。
2011年我国城市化率达到了51.3%。这一统计指标是将2亿左右的农民工计算在内的,但实质上这个庞大的群体并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社会,至少在公民待遇上与本地居民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将这个群体不计算在城市化率之内,我国目前真正的城市化率仍然徘徊在40%左右。可见,我国要实现真正的城市化道路依然漫长,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与发达现代化国家相比,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任重道远。
工业化是走向城市化的必经过程。如前所述,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做出了卓越贡献,使中国成为了“世界工厂”。然而,近年来,我国在实现工业化进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与农民工体制、农民工群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近年来,我国陆续出现了“民工荒”问题,由此引发了“招工难”“用工难”问题。2004年1月到2010年,先后出现了几次大规模的民工荒问题,这对于劳动力大国的中国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出现后,这种情况显得更加突出。
导致“民工荒”的原因非常复杂,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城乡二元结构。“民工荒”使得部分企业对劳动力需求得不到满足,同时对局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形成不利的影响。“民工荒”暴露出的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这些年我们在工业化过程中,并没有培养出一支结构合理、能够满足不同技术岗位需求的产业工人队伍。许多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只注重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张,而不注重技术革新、培养综合素质特别是劳动技能高的产业工人。这种短视的做法必然影响我国工业化进程。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这一短视的做法予以纠正。由此可见,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关键在于解决农民工问题,改革农民工体制问题。
7.社会融合是调整和优化中产阶层的必要途径
改革以来,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尤其是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化。根据有关研究,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由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演变为“十大阶层”。社会中间阶层的发展状况是衡量社会阶层结构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我们近年的研究,我国社会中间阶层在2010年占人口总数的23% ~25%。这一比重与发达现代化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中间阶层发育缓慢,有诸多原因,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没有及时融入城市社会,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使得他们难以跻身中间阶层。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扩大中间阶层规模,“从现实出发,可以考虑通过政策的引导,造就大量的熟练技工,让熟练技工成为我国中等收入者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说,促进实现农民工的社会融合是优化社会阶层结构、发展壮大中间阶层的必要途径。
(二)农民工社会融合微观选择的宏观意义
发达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工业化、城市化必然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同时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变,接受城市文明,逐步融入城市社会。这是发达国家或地区走向工业化、城市化的普遍规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从事非农生产,其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农民工已经在城市生产生活长达十多年,甚至20余年,尽管他们的身份、户籍仍然是农民,仍冠以“农民工”的称呼,但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已经基本城市化了。新生代的农民工,几乎没有农村的概念,更不用说农村的生活方式了。实质上,部分农民工已经融入了城市,即使还有诸如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壁垒的限制,也无法阻挡他们融入城市社会的步伐。尤其是一些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农民工,如农民工中的老板、个体工商户等,已经初步具备了融入城市社会的条件,实现了城市社会融合。
这些已经融入城市社会的个体行动和微观选择,其深远的意义在于,影响了宏观层面城市化和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改变。如前所述,农民工体制确立之初是我国当时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但现实社会发展表明,这些年来农民工体制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改革,反而出现了固化的趋势。这种体制成为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内需多年未能有效扩大起来的重要原因。农民工群体中的部分优势群体的社会融合,以及当前由于社会融合难而产生的一些实际问题,反过来一方面让我们检讨反思当前的城市化和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促使我们思考如何从体制上进行改革,彻底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民工实现社会融合,确保我国城市化健康发展。
(三)农民工社会融合是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已成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社会融合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一方面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活力,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这样那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成为当前突出的社会管理问题,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庞大的流动人口及与此相关联的就业、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实际问题,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社会服务问题等,成为当前突出的社会管理问题。
这些社会问题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这些突出的社会管理问题是由于在经济上吸纳农民工,而在社会上排斥农民工,没有为他们解决就业、居住、就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问题,使其在城市沦为“二等公民”造成的恶果。这些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个群体很难实现融入城市社会,必然引发这样那样的社会管理问题。因此,社会融合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2006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这一方面表明了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表明社区融合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2.社会融合是从社会建设高度出发的必然要求
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但“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农民工实现融合,要从社会建设的高度着手,通过切实改善民生事业、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为实现农民工的社区融合创造必要条件。而改善民生,提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在这个意义上说,促进农民工社区融合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 研究对象的确定: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
(一)“流动人口”内涵的演变
流动人口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一般在人们的印象中,往往将流动人口与农民工群体等同起来。事实上,流动人口并不仅仅指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人口中还包括从一个城市(城镇)流向另一个城市(城镇),同时拥有城市户口的城市人口。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工仅仅为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如果将流动人口视为农民工,显然过于狭窄了。
我们研究的最终目标是,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新产生的农民工群体转移到城市后逐步融入流入地的机制,以解决长期困扰农民工群体的城市化问题。但问题是,农民工这个群体似乎过于庞大,也过于笼统。如果将这个群体作为研究对象可能最终找不到我们所需要的答案。因此我们将目光锁定于农民工群体中的一部分,即农民工中的自雇佣者。
众所周知,农民工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产物。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始终将农民工群体本身视为一个整体,并没有看到内部的异质性问题。事实上,改革开放30年来,农民工群体由几百万发展到今天的1.53亿,其内部已经发生了巨大分化,这个分化差异之巨大、变化之深刻,不亚于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之间的几乎不可逾越的显著差异。不过迄今似乎还没有看到这方面的专门研究。
综上所述,今天的农民工内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分化,这是经过30余年发展演变的结果。而本报告所要研究的农民工群体中的自雇佣者这个“普通而特殊”的群体,在农民工群体中一经出现,就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如果要弄清楚农民工群体中的自雇佣者,还需要回到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多样化称谓的各类法律法规文件和报告(见表1-1),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和报告将给我们呈现一个较为清晰的发展脉络和界限。
表1-1 流动人口、农民工及“自雇佣者”等名称演变
续表
1.外出务工经商农民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从事非农业生产,与我国农村体制改革和城市化发展密不可分。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决定改革人民公社体制。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突出了镇的城市特质。这一重要变革,带动了户籍管理制度的松动和就业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灵活变通。1984年1月1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指出,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乡镇工商业蓬勃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向集镇务工、经商,他们迫切要求解决迁入集镇落户问题。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实质上这些所谓“转向集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就是现在所谓的“农民工”。同时我们从这些文件中可以解读出,农民工群体一开始就被划分为两大不同的群体:进城务工群体和进城经商群体。
此后,199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不仅对“农民工”群体做了相应明确的概念界定,同时针对服务和管理农民工群体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能也做了明确规定。《意见》指出,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大量增加。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这里的“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实质上就是指农民工。
同时,《意见》第6条规定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凡是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外出前,须按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第11条要求加强对流动人员尤其是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的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附件《各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中,要求公安机关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其中职责之一是与有关部门一起疏导“民工潮”;要求劳动部门负责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职责之一是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有关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
这个文件是决策部门在认识到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民工潮”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一方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对社会治安、劳动、交通、计划生育等各种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此基础上对农民工做出的较为详细和明确规定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仍然明确了农民工群体分为两大群体:务工、经商人员。其中经商的农民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2007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2009年颁布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均有明确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相关规定。
2.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在中央、政府及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中也是比较宽泛的概念。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以上两个概念不仅包括了流入城市的农民工群体,也包括异地城市户口的迁入者。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相关规定中“流动人口”的概念似乎比较宽泛,远不止农民工群体,但是在我们的一般理解中,甚至一些规定中,流动人口还是特指“农民工”群体,如199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既有“流动人口”的说法,也有“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的说法,但特指“农民工”群体的倾向是显而易见的。
与“流动人口”概念比较相近的概念还有“流动就业人员”。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其中指出农民工是“流动就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3.农村富余劳动力
“农村富余劳动力”是党的文件中常用的一个重要概念。2002年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培训”。综合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农村富余劳动力”专指“农民工”群体。
尽管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农民工”群体向城镇流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甚至成为我国发展中的一个社会问题,但在十六大之前党的报告中从未提及这个群体,更别说它的产生、变化等方面的情况。2002年在党的十六大文件中才第一次正式涉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问题。
同时,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颁布后,农民工这个概念才被官方正式确定和使用,“农村富余劳动力”这个概念也渐渐淡出了政策性文件。因为广为人知的“农民工”就是指转移到城市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如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用“农民工”一词代替“农村富余劳动力”。
4.转移农村劳动力
2010年《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使用了“转移农村劳动力”的概念,并指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是外出就业的农民工规模不断扩大,二是外出农民工以新生代为主。从文件中可以看出,“转移农村劳动力”就是指“农民工”。
5.农民工
农民工是目前流动人口中的主体。这个群体的出现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城乡结构转化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和独特意义的概念。最早使用“农民工”概念可以追溯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张雨林研究员所写的一篇文章。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在所长费孝通的带领下进行小城镇研究,该课题组的张雨林教授在《县属镇的农民工》一文中,把从农村出来、进入城市的工人,第一次称之为“农民工”。2003年9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指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从2003年至今,已经出台了十余个针对农民工的中央文件,表明“农民工”这一概念已经进入了政策视野。这其中最具有标志性的文件为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官方对“农民工”这一概念的最权威、最明确的使用和界定。
之后,针对农民工的各种文件相继出台,并且都明确使用了“农民工”这一概念。如2007年《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均从不同的职能角度规定了农民工的相关权益。
从上述文献的梳理中可以发现,截至目前,“农民工”概念与早期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概念相比较,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从诸多有关“农民工”的文件中可以明确感受到“农民工”仅指“进城务工人员”,已不包括“进城经商人员”。
非常有意思的是,官方政策性文件中的“农民工”似乎仅指“进城务工人员”,而官方的研究报告却并非这样。国家统计局从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将外出农民工划分为“受雇形式”的从业者和“自营者”,并均指出“受雇者的收入和自营者的收入差异明显”。从这个报告中可以看出,农民工既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受雇者),也包括经商人员(自营者)。
综上所述,如果将这些文件中关于农民工的各种称谓进行综合考察,会有如下发现:
第一,农民工已经演化为仅指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体的农民工。从上述文献中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人员”等这些名词在各种官方文件中使用比较混乱,甚至在同一个文件中有不同的称谓。如党的十七大文件中,有“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着力丰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生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提法。有可能是仅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可能是指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有的甚至并非仅指农民工。总体来讲,这些不同称谓的概念其重点是指“农民工”。
第二,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其内涵经过几个阶段的发展演变,其所指代对象已发生了重要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事非农生产的“富余劳动力”,发展演变到今天所谓的“农民工”,其内涵由较宽泛逐步走向了狭窄。换言之,如果改革初期的“农民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和“进城经商人员”的话,今天政府的各种官方文件中的“农民工”则进一步明确为众所周知的“进城务工人员”(见图1-1)。
图1-1 农民工称谓内涵变化示意
这一方面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另一方面也表明当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论是这个群体的就业或返乡创业问题,还是融入当地城市问题,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子女入学等问题,已演变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然而究竟怎样解决这样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已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提出了不少政策建议或对策,其中一些研究引起了决策部门的注意。本研究的任务是一方面梳理已有的研究并对其进行评估,另一方面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流动人口中自雇佣者社区融合角度着手研究,以期待新的发现。
如前所述,本研究的对象是“农民工”群体中的“进城经商人员”。依据前文各种称谓的区别比较,图1-2表明了本研究对象所处的具体位置。
图1-2 流动人口变化图解
如图1-2所示,流动人口中包括“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异地城市户口的迁入者”,有研究将这两大群体概括为“外来农民”和“外来市民”,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主要是指“离土又离乡”的农民。根据有关材料显示,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涌动,并且其规模逐年增加。1982年全国流动人口接近3000万,到1985年上升到5000万人,1995年达到了6500万~7500万人。2005~2009年,外出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人数由9809万人增加至14533万人,年均增加1181万人。在这期间,农民工的流动曾一度被称为“民工潮”,足见“民工潮”来势之汹涌程度。
在农民工形成“民工潮”的同时,1995年以后,另一支流动人口大军也汇入了流动大潮,这就是“异地城市户口的迁入者”。因为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推开,大量的国有企业工人下岗失业,尽管当时政府实施了“下岗再就业”的措施,但现在看来效果并不明显,其中有一大批下岗工人流入到异地城市务工经商,成为“异地城市户口的迁入者”。另外,几乎在同一时期,还有一部分当时的国有企业管理层干部、国家机关干部纷纷“下海”经商,试图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展身手。这些“弄潮儿”也汇入流动人口中,与农民工共同构成了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体。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时代背景,199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当然,文件也强调指出了“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大量增加”这样一个事实。该文件涉及的“流动人口”显然也包括了“异地城市户口的迁入者”。如有研究认为从城市到城市的“外来市民”在职业上白领人口居多。有研究发现在近几年的“打工族”中出现一个新的趋势,即外来打工者已经不都是来自乡村,从小城市到大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城市到发达地区城市,从经济不景气城市到经济活跃城市的流动打工者越来越多,这也许是一种新的流动就业大潮的前兆。并指出“城中村”的“打工族”中的蓝领多数过去是农民,而白领则多数过去就是城市职工。至于“异地城市户口的迁入者”又如何分化为务工人员和经商人员不是本研究的重点,我们将重点放在“流入城市的农民工”群体上。
(二)研究对象: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
20世纪80年代初期,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向城市,被认为是开辟了中国独特的城市化道路。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这种城市化方式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民工潮的涌动在当时人们心目中,“究竟是忧是喜,亦乎喜忧参半,实际上主要应当看这部分人能否最终融入城市生活,并在城市中确立合适的社会地位”。
正是这样,在有关农民工的大量研究中,人们关注的是农民工在收入水平、经济地位以及职业分化等方面的问题。当然在这些研究中并不乏关于农民工中自雇佣者的研究成果。
前面关于农民工发展演变的梳理已经表明,农民工群体一开始就从职业上分化为两个不同的群体,即“进城务工人员”和“进城经商人员”。现实社会发展表明“进城务工人员”为农民工群体中的主体部分,而“进城经商人员”为其中的小部分,这些人员也就是“自雇佣者”,有别于受雇的“务工人员”。
有研究认为,从农村向城市、从农民到非农产业职工的流动中,农民工更多地依赖以情缘、地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并认为这是一种非常理性的行为选择,与他们期望获得更高收入和更加舒适的生活的功利性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这不仅体现在农民工总体上收入水平和经济地位得到显著提高,同时也体现在职业上的分化。该研究认为,农民工经过职业分化,“实际上已经完全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占有相当数量生产资本并雇佣他人的业主、占有少量资本的自我雇佣的个体工商业者和完全依赖打工的受薪者”。并认为“占有少量资本的自我雇佣的个体工商业者”的收入介于“业主”和“完全依赖打工的受薪者”之间。这是关于农民工职业分化的较早期的研究。
有研究从多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剖析农民工的就业分流问题,认为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非正式就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非正式就业不仅在于吸纳就业,使那些未能实现正式就业的农民工很容易找到一份生存性的工作,更在于其就业效果可能并不低于正式就业的农民工。据此认为“农民工的非正式就业还进一步分化为自雇就业和受雇就业两种情形”。而自雇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具备了一定的“优势”,从而与打工的农民工相比产生了差异。农民工自雇就业的具体“行当”大体上包括:散工、流动摊贩和沿街叫卖、无牌小店等。自雇就业具有一定的经济活力和发展前途,是农民工向城市迁移和城市适应的一条可行途径。
有研究将农民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城市化的农民工和非城市化的农民工等,其中指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现代产业分工体系的作用下,出现了二次分化。农民工二次分化形成了三个各具特点的阶层:业主层、个体层和雇工层。其中业主层又根据掌握资产和雇工的多寡将其划分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个体层可视其有无个体营业证件和固定场所分为两个层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和散工。
城市流动民工(又称流动人口、外来人口)已经出现二次分化。所谓二次分化,是指改革开放以后,在原来意义上的农民分化为若干职业群体后,作为其中一个统一身份群体的流动农民内部的再分化,即形成若干类别群体或等级群体的过程。作者以河南村流动农民为例,根据收入、资本、生产资料的拥有状况以及声望,流动农民分化为沿街收购者、货场主、货场雇工和捡拾者四个层级群体。其中前两者是自雇佣者,只是货场主在资本构成、资本量及其收益上比沿街收购者更具优势。同时,货场主一般都有雇工,而沿街收购者则没有。
王汉生等以“浙江村”为例,认为浙江村是中国农民进入城市的一种独特方式。该研究指出外来农民进入城市的主要方式包括四种类型:在城市企业中“打工”、进入城市的建筑队与装修队、在城市中自我雇佣或成为雇主,以及其他方式。其中第三种类型涉及自我雇佣群体,“浙江村”中的自我雇佣群体是一部分拥有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综合资源的“经营型进入者”的代表。并指出浙江村1994年年底外来人口达到9.6万,其中私营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家属)有5万人,其余的4万多人是来自河北、湖北、安徽等省的雇工。
农民工经过二次分化形成三个不同的阶层:业主层、个体层和雇工层。业主层由以私有生产资料为基本谋生手段的都市农民构成,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主要在物质方面,包括生产资料、流通资金和流通商品等。业主层可视其掌握资产和雇工的多寡划分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其中个体工商户拥有某种专门技艺或经营能力,有一定的生产资料、资金和少数雇工,自己经营,往往既是老板又是员工,可称为小业主,在业主中占大多数,在整个都市的个体工商户中,这一群体也占据了半壁江山。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武汉市闻名全国的小商品市场汉正街,具有农村户口的个体工商户大约占6.7%。个体劳动者层是由完全依赖个人或家庭成员经营,经营收入归自己所得的那部分都市农民构成。在这一层级中,部分人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
谢建社、牛喜霞在讨论农村流动人口城市融入问题时,综合经济标准、政治标准、社会标准、生活标准、价值标准、文化标准和职业标准等,将农民工划分为五大群体:准市民身份的农民工、自我雇佣的个体农民工、依靠打工维持生活的农民工、失业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工。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农村流动人口的阶层化与异质性的问题。其中“自我雇佣的个体农民工”是农民工群体中的进城经商人员。在我们的研究中,所谓的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应该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与个体劳动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有少量的雇工,后者则没有雇工。
总体而言,“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分化,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已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实调查数据也证明了这点。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2012年发布的2009年、201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自营者分别占6.4%、5.2%。根据当年外出农民工总数可以推算出农民工中自营者分别为930.1万、824.8万,大约保持在900万。在这900万的进城经商人员中,既包括私营企业主,也包括个体工商户。
另外,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发布的2011年、2012年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推算,农民工中自营者分别为3761万、4024万。这比国家统计局大约在900万自营者的规模扩大了许多(关于农民工内部分化的具体内容见第七章)。由此可见,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已经成为农民工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以上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课题的研究对象“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是指农民工中占有少量资本,并处于自雇佣状态的个体工商业者。本课题之所以针对农民工中的个体工商业者展开研究,正如我们反复强调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演化,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分化,如果将其仍然视为一个同质性群体,研究其社会融合问题,一方面与现实不符,另一方面由此所提出的对策性建议将可能出现偏差。
四 文献综述
为了便于研究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问题,将社会融合可操作化,本研究对社会融合概念及国内关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
(一)关于社会融合概念
社会融合的概念并不是最近才提出的。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1897年发表的《自杀论》中,通过对自杀现象的研究,首次提出了“社会融合”的概念。事实上,关于社会融合概念的提出和研究更早,1893年涂尔干在其经典著作《社会分工论》中已有体现。涂尔干曾将社会团结划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在他看来,前者存在于不发达社会和古代社会,它是建立在社会中个人之间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即同质性的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在这种社会中,个人之间的差异性很小,人们的信仰、情感、意愿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行为方式也具有一定的高度一致性。“机械团结越发达,个人的特殊活动就越罕见”。社会成员的相互依赖性低,社会联系的纽带松弛,主要依靠共同的宗教仪式和集体观念来维持。总之,机械团结的社会是缺乏社会分工而形成的个人之间的同质性的社会。与此相反,有机团结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出现的,它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合作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由于分工的出现和发展,导致个人之间的差异性不断扩大,每个人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由此所产生的社会整合程度也越来越高。涂尔干不仅指出了同质性社会中的社会关联和社会整合的特点及脆弱性,也指出了异质性社会中社会以依赖和社会整合为其特点及其内在的逻辑性,前者如果说是一种机械整合的话,后者则是有机融合,即我们所说的社会融合。
而将社会融合与社会政策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20世纪70年代的事情。社会融合(social inclusion)作为一个社会政策概念起源于欧洲学者对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的研究。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René Lenoir)于1974年在一篇论文中首先使用“社会排斥”这一概念。在他看来,当年包括“精神和身体残疾者、自杀者、老年病患、受虐儿童、药物滥用者、越轨者、单亲父母、问题家庭、边缘人、反社会的人和社会不适应者”都受到了社会排斥。随后,社会排斥理论于20世纪90年代在欧洲社会兴起,其研究由两个方向向前推进,一是社会排斥理论的探讨;另一个是反社会排斥的社会政策研究,社会政策作为减少排斥的程度以至消除社会排斥的重要手段,一直和社会排斥理论的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
任何理论的产生乃至兴起,基本上都是回应社会问题的产物,社会排斥理论产生和兴起充分表明了这点。社会排斥理论的兴起,主要是欧洲共同体成立以后,其成员国的社会成员普遍面临被社会排斥的问题。同时,欧洲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欧盟社会融合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欧盟多国面临福利国家危机的形势下,将改变社会福利的资源分配原则作为反社会排斥的重要组成部分。1988年,欧洲共同体在其反贫困计划(European Union Poverty Programs)中沿用了“社会排斥”这一概念,此后这一概念逐渐为世界各国学者所接受,并被学术界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人们普遍认为,社会排斥是社会成员希望以公民的身份参与社会而被他们不能控制的社会因素阻止了的社会问题,即一定的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社会主流关系网络之外,不能获得正当的经济、政治、公共服务等社会资源的过程或者状态。
欧洲社会在反排斥过程中,对社会排斥的认识不断深化,认为社会排斥有多种形式,主要有经济排斥、政治排斥、社会排斥。在讨论社会排斥时认为社会排斥有商品和服务领域的社会排斥;有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排斥;还有地域的社会排斥;人权方面的社会排斥;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社会排斥;等等。
Duffy从社会政策的角度指出,在欧盟成员国中,五个与社会政策密切相关的领域中都存在不同类型的社会排斥问题。Duffy的研究使用了问卷调查方法,说明社会政策领域、社会排斥问题和社会排斥群体之间的关联。社会排斥问题在健康领域、就业领域、社会保护领域、教育领域和住房领域都可以观察或表现出来。欧盟的这份研究报告细致地讨论了在健康、就业、社会保护、教育和住房领域中存在的社会排斥问题,并指出社会排斥是国家、市场和社会多种制度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份报告为欧美制定社会政策提供了指引。随着对社会排斥研究的不断深入,社会排斥研究呈现出多学科的发展态势,有的研究注重社会排斥的过程,有的注重社会排斥的行动者和机构,有的关注不同层次的社会排斥,还有的从融入着手展开社会排斥的研究。
随着社会排斥基本内涵的进一步丰富,社会排斥研究视角的极大拓展,以及反社会排斥计划及行动的实践,“社会融合”(social inclusion)概念也逐渐被学者和政府广泛使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社会政策研究者都热衷于使用“社会融合”这一概念。因为他们逐渐意识到,反社会排斥就是要建立一个“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强大且有凝聚力的社区,这就是社会融合。
欧盟为了实现减少以至达到消除社会排斥的目标采取了若干政策和措施,如通过繁荣经济提高就业率等,其中包括同意在2001年实施社会融合计划的建议。在反排斥的过程中,参照对成员国的要求,欧共体执行促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融入社会的标准,包括教育、能够熟练地掌握基本技能、培训、工作、住房、社区服务、医疗照顾。欧美反排斥理论的研究支持社会政策的制定,并形成一些可操作性的行动方案。如欧盟在促进社会融合的项目中,推行各个成员国家协调配合公开计划方案。其中关于社会融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形成关于社会融合的联合备忘录(Joint Memoranda on Social Inclusion);形成成员国之间沟通认可的社会排斥的指标(Common Indicatiors),比较各个成员国反社会排斥的工作,协调反社会排斥的政策,评价社会融合的进展,等等。总之,欧盟关于反社会排斥的研究和行动方案、社会政策等使人们进一步认识了社会融合的重要性,并发展和丰富了社会融合的内涵。
尽管人们对“社会融合”概念的认识还存在不少争议,总体而言,人们普遍认同社会融合是一件好事,而社会排斥是一件坏事,因为它破坏了社会凝聚(social cohesion)。“关于社会融合的下列观点得到更多社会融合研究者的赞同:①融入不是一个静态的事情,它是一个对现状一直进行挑战的动态过程;②社会融合既是目的,同时也是手段;③没有人可以通过强制力量达到社会融合,社会融合不仅是制度性的,同时也是主观性的融入;④社会融合是多维度的,包括经济融合、政治融合、社会融合、制度融合、文化融合以及心理融合;⑤社会融合是多层面的,既有全国范围的社会融合和城市范围的社会融合,又有跨国家的区域社会融合,既有宏观层面的社会融合和中观层面的社会融合,也有微观层面的社会融合”。
(二)关于社会融合的经验研究综述
现有的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流动人口或移民的诸多实证研究也印证了对社会融合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不同的研究取向。
王春光研究在巴黎的温州人时指出,非法进入法国后的温州人,其社会融入首先面临的是合法化问题。因为争取合法化是融入当地社会的第一步。而就其可能性而言,多党民主政治也给移民争取合法化提供了可利用的政治资源。巴黎的温州人恰当地把握了这个可能,先后通过家族式行动、团体合作行动去争取合法化,获取合法身份。巴黎的温州人的生存和发展通常要经历三个阶段:打黑工、当雇工和雇工(即当老板)。经济活动仅仅是巴黎温州人融入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接受教育以及与接受国社会的交流、沟通,是外来移民融入活动的更为重要的方面。总之,巴黎的温州人在融入法国社会上,仅仅依靠吃苦耐劳的工作态度和传统的社会关系网络,在法国最边缘的经济层面,建立起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领地,以此来克服在融入上面临的困难,即以传统社会关系资源和补缺性经济方式移居和融入法国。这既不同于以技术资本和经济资本为后盾的精英移民及其融入模式,也不同于以地缘亲近性的区域性移民和以殖民文化资本为基础的殖民归化性移民及其融入,更不同于政治迫害和战争导致的避难性移民融入。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融入方式。应该说这个研究更多的是从传统社会关系资源和补缺性经济方式的角度来探讨社会融入问题。
事实上,关于对社会融合问题的理解和研究更多的是从国际移民角度出发并展开的。而早期的研究更多的是从“文化融合”问题切入的。美国向来就有“大熔炉”的叫法,这个叫法本身就体现了外来移民与移入国之间的文化融合问题。有关“同化论”和“多元论”的观点,无非就是移民对当地主流文化传统习惯和原有社会文化习惯的认同或抛弃的分流问题。前者更多的是强调外来异族个人或群体与其他群体逐渐融合成共同的文化生活;后者则更多地强调了不同种族和社会集团之间享有保持差别的权利。以研究唐人街著称的周敏等通过对美国华人新移民的社会融合研究发现,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华人新移民应该有足够的能力融入美国当地主流社会,但恰恰走向了相反,这些华人并没有放弃也不愿意放弃聚居的习惯,甚至一些文化传统习惯也持久地保留下来。在新近的研究中,作者指出许多华人新移民由于有较强的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可以不需要唐人街作为打入主流社会的跳板,也不需要较强的社会资本作为基础。相反,华人新移民积极建造新华人移民聚居区和族裔经济,而不是消极地等待被同化;同时在运筹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过程中,有效地创造或增强了社会资本。传统唐人街的贫民窟形象因此被富有现代气息的族裔经济和族裔文化特质所取代。由此看来,文化融合是社会融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体现了研究者的研究取向。
国内学者关于社会融合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这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有密切的联系。当前我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已达到了1.3亿多,这个庞大流动人口既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产生了不少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及时制定有效的社会融合政策,让这个庞大的群体适时地融入当地社会。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国内不少研究者早已认识到这个问题,也有了不少关于农民工社会融合的研究。
1995年田凯指出,流动人口对城市生活的适应实质上是再社会化的过程,流动人口适应城市社会生活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①相对稳定的职业。②这种职业能够创造与当地人发生社会交往,尤其是能够参与当地社会生活的条件。③形成与当地人相同的价值观。在作者看来,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包含经济层面、社会层面、心理或文化层面。
2001年马西恒通过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问题的研究发现,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的二元关系正在发生变化,并由此提出了流动人口与城市融合可能要经历三个阶段的构想:①二元社区。②敦睦他者。③同质认同。2008年作者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上海市Y社区的个案考察,指出“敦睦他者”一方面是城市新移民走向社会融合之路,另一方面也是新移民与城市社会融合的关键阶段。并指出,在此阶段需要政府、社区和新移民共同做出努力。
2007年王桂新等以上海外来农民为例,研究农民工社会融合现状时,通过经济融合、政治融合、公共权益融合、社会关系融合等方面,指出农民工的社会融合过程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展开,将是一个复杂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互动过程,并认为目前上海外来农民工的社会融合状况总体有所改善,但经济、政治、公共权益、社会关系等方面融合度不高。而在其先前的研究中,作者针对上海外来人口生存状态以及社会融合问题提出了外来人口城市化和社会融合的模型。认为总体来说,根据社会融合度,可以把外来人口的城市化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集中化阶段,亦即外来人口城市化的初期阶段。第二阶段,为常住化阶段。外来人口迁入城市一切都充满着不稳定性。但经过一定时间的适应,工作和居住都相对稳定了。第三阶段,为市民化阶段,即真正实现了由外来人口向城市居民的质变——市民化。
作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外来农民工社会融合的模型,指出消除城乡差异、趋向社会融合,既有形式上的,更有内容和实质上的。城乡差异形式上的消除,如农村人口趋向城市的“集中化”,以及农村人口在城市的“常住化”,在形式上、空间上农村人口进城了,已与城市居民一样常住于城市。但在内容和实质上,这些从农村迁入城市的人口仍被作为外来人口或农民工,他们并未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市民”权益。其中极少数人通过某种途径转变为城市居民,完成“市民化”城市化阶段,才真正从内容和实质上消除了城乡差异。在一定意义上,形式上的消除城乡差异、趋向社会融合,是实现内容上的消除城乡差异、趋向社会融合的基础和前提;内容上的消除城乡差异、趋向社会融合,则是形式上消除城乡差异、趋向社会融合的发展和深化。作者还指出,要消除城乡差异,趋向社会融合,实现社会和谐,建设和谐城市,不仅要在根本上继续深化改革、推进制度创新,破除户籍制度等体制性和法律上的“壁”,使外来人口完成“市民化”城市化阶段;更需弥平城市居民与外来人口在观念、意识上的“沟”,消除城市居民对外来人口的种种歧视性偏见,在外来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建立一种彼此信赖、互敬互助的平等、和谐关系。
从城市化研究社会融合问题是一个重要视角,在从传统的农村社会向现代的城市社会转型过程中,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成为当代社会的“边缘人”,难以实现在城市的社会融合。2001年王春光在研究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时,通过社会认同作为切入点,探讨了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问题,指出新生代农民工“彷徨于返回乡村与定居城市社会之间”。在2006年的研究中作者引入“半城市化”的概念,通过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社会具象,即非正规就业和发展能力的弱化、居住边缘化和生活孤岛化、社会认同的“内卷化”的分析,指出“半城市化”是一种介于回归农村和彻底城市化之间的状态,它表现为各系统之间的不衔接、社会生活和行动层面的不融合,以及在社会认同上的“内卷化”,指出“半城市化”是很少考虑到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社会融合的结果,并且认为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出现长期化的变迁趋势,对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和变迁是相当不利的。
林凌、郭晓鸣通过“农民工市民化率”这个定量指标描述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并根据农民工市民化的含义,将这个指标分解为四个层次,即职业市民化率、准市民化率、形式市民化率、实质市民化率。这四个层次指标逐层递进,不仅揭示了农民工市民化的丰富内涵,而且可以比较准确地测定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为判断农民工市民化的水平和质量提供重要参考。作者认为当前我国官方公布的城市化率仅仅处于农民工市民化的第一层次,离实现完全的市民化水平还有很长的距离。
城市化率是研究社会融合的一个视角,只是表明了社会融合的大体阶段。这些阶段是如何测量获得的,则需要一套评价指标体系。2010年黄匡时、嘎日达认为农民工的城市融合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它并非仅指农民工单方面融入城市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相互接纳和认同的过程。农民工城市融合度的测量应该从城市层面和个体层面两个层次进行。其中,城市层面的城市融合包括政策融合和总体融合两个方面:政策融合是从城市与农民工相关的政策角度测量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状况,总体融合是从整个城市农民工总体来评价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状况,而个体层面,既要考察农民工主观融合感受和评价,又要观察农民工的客观融合状态。因此,作者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借鉴了欧盟社会融合指标和移民整合指数,指出“农民工城市融合度”评价指标体系应该从“农民工城市融合政策指数”“农民工城市融合总体指数”和“农民工城市融合个体指数”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这一研究与刘传江等的关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研究类似,该研究通过外部制度因素的测算、农民工群体市民化进程测算、农民工个体市民化进程测算,最后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测度指标及其结果进行评价,以客观描述农民工市民化的整个进程。
社会距离是近年来研究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问题引入的重要概念,也成为重要研究视角之一。郭星华等引入社会距离的概念,对新生代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的社会距离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由于新一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变化、城市居民的刻板印象以及传统网络的存在导致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社会距离正在逐渐增大,他们缺乏主动介入城市生活的积极性,并且感觉与城市生活和城市居民之间的关系日趋隔离。最后指出社会距离的增大使得农民工群体自愿选择结成自己的社群网络,并因此与城市生活产生隔离。在随后的研究中,有研究从农民工在社会交往中的主观感受来评判其社会融入的程度;有研究从两类社会地位不对等的群体的社会距离双向度展开;有研究认为尽管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是社会融合的主体,但仍应通过考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态度和立场,并将其作为第三方纳入社会融合研究的范畴。
牛喜霞、谢建社在讨论农村流动人口城市融入问题时,首先指出了农村流动人口的阶层化与异质性的问题,通过对广州、上海等地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综合经济标准、政治标准、社会标准、生活标准、价值标准、文化标准和职业标准等,将农民工划分为五大群体:准市民身份的农民工、自我雇佣的个体农民工、依靠打工维持生活的农民工、失业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工。并得出了农民工已发生了二次分化的结论。最后指出,在讨论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融入问题时,一定要区别对待,而不能想当然地将农村流动人口当作一个同质性的群体来研究。
与这一研究思路比较接近但研究对象截然不同的研究开辟了关于社会融合的新路径。张文宏、雷开春将研究对象定位在长期被忽视的白领新移民群体,通过对这个群体迁移后的融入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客观呈现了城市中上层新移民社会融合的实际情况。该研究认为城市新移民社会融合包含着文化融合、心理融合、身份融合和经济融合四个因子,要实现新移民与本地居民的高度融合,需要新移民、本地居民和政府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总之,关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研究成果已经不少,但多数集中在社会融合概念、当前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状况、研究农民工社会融合的视角、制约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因素,以及如何改善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政策性建议等方面,这些研究对于本课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三)研究述评及启示
1.关于流动人口,尤其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问题的研究基本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研究视角多元化。通过对关于社会融合问题研究的梳理,至少有社会排斥、城市化、社会距离、社会认同、社会资本、文化融合等诸多视角。
第二,引入概念多样化。任何研究在展开过程中,找到一个切入点或引入一个新概念是研究的基本策略。在研究社会融合问题的文献中,不乏这样的策略,社会认同、社会距离、社会排斥等概念的引入是这一策略的具体体现。
第三,研究走向深入化。流动人口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这个问题本身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问题的研究也体现了这样一个特征,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转移到城市后,一方面确实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所以人们将目光投向如何使这个庞大的群体融入当地社会这一现实问题,社会融合概念成为流动人口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研究社会融合对其概念本身探讨就有一个深化过程。尤其是流动人口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其社会融合程度究竟处于怎样的状态或阶段,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话题,所以一系列指标的设计及其测量,直到提出各种建设性的对策建议,无一不体现社会融合研究走向深化的特点。
2.研究的启示及重要补充
通过对大量文献的考察和梳理,这些成果对于本研究具有诸多的启示。
第一,欧洲社会关于社会融合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特别是关于社会融合的一些可操作指标,对于研究我国外来人口社会融合问题,尤其是制定关于社会融合的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二,借鉴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阶段和融合度的研究成果,本研究试图建立“高度社会融合”“中度社会融合”“低度社会融合”的三阶段测量社会融合度指标体系。
第三,社会融合的研究不再是仅仅停留于对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状态和过程的考察,而更多的是要立足于价值判断,一方面体现在社会融合度方面的考察,另一方面体现在社会融合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就是说,要针对某些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与生活需求制定和调整社会政策,通过社会政策影响各类行动者对整个社会的认同,最终促进或达到社会融合。
关于社会融合的研究是一步步引向深入的,为了将流动人口研究继续引向深入,本研究试图从流动人口中的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切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问题。笔者发现,已有的研究始终将流动人口视为一个同质性的整体,这样研究的结果:一方面,与经过30多年的发展演化已经发生剧烈分化的我国流动人口的实际不符;另一方面,这样的研究结果可能导致相应的政策性建议或对策出现偏差。尽管已有的个别研究已认识到这个问题,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并没有沿着既有的思路继续深入下去。
社会融合是指不同的群体或阶层相互调整适应对方的过程。本课题所研究的“社会融合”实质上是指“城市社会融合”,亦即转移到城市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互调整适应对方,并实现融入城市社会的过程。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1.社会融合与社区融合
社区融合是社会融合的基础,没有社区的融合很难谈及社会融合的问题。如前所述,社会融合的提出是与社会排斥连接在一起的,有学者认为社会排斥包括经济排斥、政治排斥和社会排斥,而作为排斥形式之一的社会排斥是指发生在社会生活和社群生活中,它表现在个人不能经常使用社区的公共设施及公共事务参与程度低等。与此相反,反排斥的过程要求促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融入社会,其主要标准之一是获取社区服务。欧盟在促进社会融合过程的一系列项目中,就包括制定社区行动项目的关键内容。从这个角度看,社区融合是社会融合的重要内容之一。
与此理解不同的是,卡梅伦·克劳福德(Cameron Crawford)认为,社会融合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社区中能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层面上平等地受到重视和关怀。二是在家庭、朋友和社区拥有互相信任、欣赏和尊敬的人际关系。这个定义将社会融合与社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他看来,社会融合几乎等于社区融合。社会融合是通过“润物细无声”的社区融合来逐步实现的。目前国内的一些研究也将社区融合与社会融合结合起来,认为社区是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社会化组织载体,消除旧的制度化的隔离以社区为突破口最为恰当。并认为流动人口融入了城市社区就是融入了城市,这种再社会化过程可以超越户籍这种外在屏障而融入城市之中。事实上,社区是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比邻而居、共同生活的空间,也是社区发展主体归属感的依托,流动人口只有在社区找到家的感觉、重拾归属感,才能体现其融入社区之中,融入当地社会之中。
目前国内的一些研究是通过流动人口的社区参与情况来考察社区融合的,如张利军的《农民工的社区融入和社区支持研究》等;还有一些研究是立足于社区的角度来考察社会融合的,如马恒西等人的研究;有研究指出实现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重要的是使流动人口逐步融入社区服务体系。这些研究成果表明流动人口的社区参与和融入是其社会融合的微观基础。社区融合是指流动人口参加当地社区活动的情况,如选举、社交活动、文体娱乐活动、治安巡逻、志愿者活动、募捐活动、接受社区服务等。可见社区融合既是社会融合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融合的目标指向。社区融合是社会融合的最终归宿,正如卡梅伦·克劳福德所定义的那样,经济融合、文化融合、心理融合等最终集中凝聚并体现在社区融合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本课题所研究的社会融合及社区融合与西方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其宏观层面的制度相对完善,社会融合主要是指微观层面的社区融合问题。在中国则恰恰相反,农民工的城市社会融合问题的关键在于宏观层面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安排。中国作为自上而下权力相对集中的社会,微观层面的社区融合恰恰取决于宏观层面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本课题的社会融合与社区融合本身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同时在中西方之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异。
2.社会融合与社会分层
将社会分层与社会融合放在一起,乍看起来,似乎是两个完全不同,甚至可以说截然相反的概念。社会分层是指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为占有社会资源的不同而产生的层化或差异现象,尤其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而社会融合是个体与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或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适应的过程。前者似要体现层化、差异,后者却体现配合、适应。给人的总体感觉是两个概念似乎是大异其旨、其趣迥然。
社会分层根据前述定义就是要根据某种标准描述不平等,揭示每个社会不同的阶级阶层。正如社会分层大师格伦斯基所指出的那样,当代社会分层研究的任务就是描述不平等的基本轮廓和分布,并解释为什么在推崇现代平等主义和反分层的同时不平等现象仍然持续存在。从这个总结中可以看出,一方面社会分层目标是要描述并解释不平等现象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却要致力于推崇平等并力求达到平等。事实上,社会分层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使社会能够和谐地发展。现实社会中,每个社会的阶级阶层都是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快速而剧烈的社会变化过程中,各个阶级阶层之间必然产生这样那样的利益摩擦、矛盾,甚至冲突。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承认并面对,这些利益摩擦、矛盾和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并应当对其进行科学分析。一个社会要协调、稳定、持续地发展,就要建立阶级利益的整合机制、矛盾和冲突的化解机制以及社会分层秩序的稳定机制,而这些恰恰是建立在对社会分层结构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的。
社会分层,尤其是以社会职业为基础的阶层结构,同时还是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因为在一个社会的职业结构中,从事知识技术工作的人员所占有的比例越高,特别是掌握高新知识技术的人员比例越高,社会的发展程度也就越高。另外,一个富裕、发达、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是中产阶层的规模,这充分表明社会分层尤其是职业分层不仅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同时也是测度社会发展程度的主要依据。
如前所述,社会分层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使社会能够和谐地发展,而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是社会整合能力。社会分化及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是人们经济社会地位、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变化的结果,这同样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整合。如过去主要依靠单位制整合社会,现在社区在社会整合机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根据已经分化的阶层结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的社会政策,避免盲目“一刀切”的社会政策。由此看来,社会分层并不仅仅在于描述、解释社会的不平等,同时肩负着社会整合和提供社会政策决策依据的重要使命。我们沿着这条思路推衍下去会看到制定分阶层的、有针对性的社会政策无非就是抑制阶级阶层之间的不平等,最大化地接近或达到平等,使阶级阶层之间的界限不再清晰、边界不再封闭,最理想的状态是达到社会融合。
社会融合也描述不平等,但其侧重点是强调并解释一个阶层或一个群体在不平等的社会中怎样实现与其他阶层或群体的平等。社会融合是这样一个过程,它确保具有风险和社会排斥的群体能够获得必要的机会和资源,凭借这些资源和机会,他们能够全面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和享受正常的生活,以及享受在他们居住的社会应该享受的正常社会福利。社会融合要确保他们有更多的参与生活和获得基本权利的决策机会。所以社会融合的研究就是发现哪些因素制约、限制了个人之间、群体之间、阶级阶层之间达到融合,从而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以抑制,甚至消除不平等,以求接近或达到社会融合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分层与社会融合并不矛盾、不冲突,恰恰是旨在实现从不同角度、不同路径去寻求抑制和消除不平等现象这一共同目标,可以说是殊途同归。
另外,社会融合不仅是制定抑制和消除社会不平等的社会政策依据,同时也是作为考量和监督社会健康发展的晴雨表,也就是说,将社会融合视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如欧盟明确提出将社会融合作为政策构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欧盟在推动区域一体化、人口流动大大增加、种族文化的多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情况下,提高政治参与和公民参与、减少收入差距,从而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教育和健康保护等机会成为他们的社会政策目标之一。总之,从社会政策层面看,社会融合不仅是一个逐步构建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现代社会进步、稳定、文明的重要标志,它是可以通过考核和监督手段来实现的社会发展目标。
3.社会融合与社会建设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谈到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变时曾经指出,“这就是历史规律:起初机械团结还能够或几乎能够独当一面,后来则逐渐失势了,有机团结逐渐跃升到了显著位置。既然人们相互维系的方式发生了改变,社会结构也会不可避免地随之变化”。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尤其是城乡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一方面给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活力,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而这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归结到一点,就是没有很好地处理这个庞大群体的社会融合问题。而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结构,这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的结构问题。因此,恰当处理社会融合问题,需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需要改革和破解影响社会融合的体制机制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融合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问题,需要从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破解这一难题。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社会建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社会建设成为总体布局发展中的重要一环。社会建设越来越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和实际工作部门工作的重点。
当前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论认识在不断深化和逐步完善。社会建设总体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已有的研究,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发展社会事业;②加强社会管理;③调整社会体制;④调整并形成合理社会结构等。社会建设的主体及格局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关于“社会建设”理论认识的一些主要方面,理论界已大体形成了基本共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建设是具有非常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实践的不断推进,社会建设的内容将更加丰富。
应该说“社会融合”同样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外来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问题,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的和谐相处”。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求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等。201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中针对流动人口的建议涉及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管理等若干方面。这些具体方面不仅是改善民生的主要方面和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同样是促进和加强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重要手段和机制。
在诸多关于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研究中,不仅认识到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同时指出了当前社会融合所处状态。如有研究发现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的二元关系正在发生变化,并由此提出了流动人口与城市融合可能要经历三个阶段的构想:①二元社区;②敦睦他者;③同质认同。其中的“二元社区”阶段将需要较长的时间才可能彻底改变,也就是说流动人口走向社会融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融合不仅是适应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建设的时代要求。因为很难设想一个存在社会融合问题的社会能够长期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五 研究策略、研究假设及数据来源
(一)研究策略
经过上述文献的梳理,笔者认为,目前关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研究基本上都属于将流动人口视为一个同质性群体来研究,而事实上,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及演化,这个群体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分化,其分化程度一点也不亚于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居民与农村人口两大群体之间的巨大差别和强烈反差。因此,如果仍然停留在这个阶段,既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最大实际不相符合,也可能导致由此产生的社会政策出现偏差,为此而付出巨大的社会代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动,社会阶层结构也发生了深刻而剧烈的变化。2003年“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根据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将当代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阶层,这种划分方法以及阶层结构的分析结果,大大突破了改革开放前长期保持的阶级分析方法,以及“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框架和结构。研究表明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确已发生了剧烈而深刻的变化。在“十大阶层”中,农业劳动者阶层处于社会结构的中下层。就这个阶层而言,改革开放30余年来,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和剧烈分化。根据不同阶段的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农业劳动者阶层已分化为8个不同的群体:①农业劳动者;②农民工;③雇工;④农村知识分子;⑤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⑥私营企业主;⑦乡镇企业劳动者;⑧农村管理者。这一方面表明农业劳动者群体本身已不再是一个同质性群体;另一方面农业劳动者阶层内部的各个阶层分化仍在继续,1989年和1999年各个阶层所占比例的变化充分表明了这点。
以上研究及分析表明,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事实上,每个阶层内部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和剧烈分化。从农业劳动者阶层中分化出来的农民工阶层同样也不例外。所以如果对这个群体还以“农民工”来称呼,仍将其视为一个同质性群体显然不合时宜。正是在这样认识的基础上,本课题在研究当代中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问题时,选择了一个分化比较明显的群体,即通过对农民工群体中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的社会融合进行深入分析,以便观察这一研究对进一步解决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社会融合的借鉴意义。同时,作为农民工群体中的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相对处于被雇佣状态的务工人员而言,他们更多的是倾向“固定”而非变动不居的流动,这便为融入当地社会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研究假设及指标体系设计
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基本研究假设:流动人口中的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处于雇佣状态,使得他们更具有不再频繁流动的优势,在这种条件下,其社会融合的程度趋于加强。为了便于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可操作化的假设。
假设1.作为流动人口中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其职业稳定性相对于被雇佣的务工农民工更高,其社会融合状况优于务工的农民工。
假设2.流动人口中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通过经济手段消解了体制性障碍对其社会融合的不利影响,并逐步实现了社会融合。
假设3.流动人口中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依次经过经济融合、社会关系融合、制度融合、心理融合和社区融合五个层面的传导递进,最终实现了社会融合。
为了验证以上假设,需要设计并说明评价指标体系和数据来源。
本研究主要是从职业分化中雇佣状态的角度考察流动人口中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的社会融合,即把流动人口中处于自雇佣状态视为获得社会融合的过程。流动人口中自雇佣者处于自雇佣状态成为其获得社会融合的基础性条件,处于自雇佣状态的个体农民工所拥有的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多少不同于其他阶层,尤其是不同于处于雇佣状态的群体或阶层。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借鉴国际移民和国内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研究思路和维度,并吸收了关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具体参考指标,考察流动人口中自雇佣者的社会融合问题。
根据已有研究和现实社会的具体实践,社会融合是一个综合而有挑战性的概念,它不仅仅具有一个维度或意义。换言之,社会融合是一个能够通过多维度、多层面考察的综合性指标体系。那种仅仅以单一维度或单个层面考察社会融合的评价指标或思路,不足以反映真实的社会融合实际以及所蕴含的内在逻辑。因此,本研究的指标体系是通过若干一级指标或二级指标,并结合流动人口中自雇佣者若干具体参考指标,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社会融合评价指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级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经济融合、社会关系融合、制度融合、心理融合和社区融合等5个评价指标(见表1-2)。
表1-2 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社会融合指标体系
1.经济融合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经典的论断同样适用于对社会融合的考察。对于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而言,经济融合是走向社会融合的第一步,是起点。没有经济融合很难奢望达到最终的社会融合。可以说经济融合是连接社会融合的脐带。国际移民的研究理论及实践充分表明了这点,如巴黎的温州人依靠吃苦耐劳的工作态度和传统的社会关系网络,在法国最边缘的经济层面,建立起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领地,以此来克服在融入上面临的困难。国内学者田凯认为,农民工城市适应性分为三个层面:最基础的是经济层面,并由此进而逐步形成由生活方式构成社会层面和以达到观念转变、文化认同和心理上归属感的文化和心理层。朱力认为,社会适应的经济、社会、心理或文化层面是依次递进的,而经济层面的适应是立足城市的基础。在他看来,“融合与适应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同化,它比同化具有更主动、积极的意义”。而经济融合是通过职业及与其相联系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来呈现的。流动人口中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处于自雇佣状态的职业决定了其经济融合的实际状态。经济融合是考察社会融合的重要的基础性维度。
2.社会关系融合
人是社会的人,人最重要的社会特征在于“合群性”,任何社会成员都要在社会网络中参与互动,互动既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获取资源与信息交流交换的方式。考察社会融合就是要考察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中与他人的互动及其由互动形成的关系网络。国际移民研究和国内关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研究充分表明了这点。社会关系融合反映了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的相互评价和接纳状况,而这一状况又进一步影响流动人口在其他方面的融合状况。所以,社会关系融合是测度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3.制度融合
制度融合的动力一方面源于经济融合和社会关系网络融合,同时对社会融合又具有两面性,即积极的制度融合或消极的社会融合。当一个庞大的群体转移到目的地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方式不仅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也引发了移入地生产、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并且这一变化具有结构性特征。因此,这一具有结构性特征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必然产生相应的制度供给和再安排。当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相互评价和接纳程度高时则产生有利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制度融合;反之则产生不利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制度融合。制度融合在当前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研究中的地位有增无减。有一研究甚至专门从社会距离的视角去考察政府工作人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态度和立场,即证明了这点。事实上,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问题本身就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而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是体制性和机制性的后果。因此制度融合是考察社会融合的重要维度之一。
4.心理融合
“人在城市心在家”是对当前关于流动人口心理融合的形象描述,所谓的家就是远离务工经商的城市的农村老家。这一形象的描述表明了流动人口在城市缺乏归属感,缺乏归属感意味着他们只是这个正在或者曾经打拼过的城市的匆匆过客。心理融合是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最高境界,是其实现真正社会融合的重要标志。流动人口中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相对被雇佣者而言,大大降低或减少了流动性,其心理融合究竟如何,需要予以考察。
5.社区融合
在前文梳理社会融合与社区融合时已有交代,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社区融合”与西方发达国家“社区融合”的语境是不同的。
另外,基于前文的假设,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5个测度社会融合的指标体系,一方面并非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另一方面,根据已有研究和初步调研,它们之间是有先后逻辑次序的,并非简单的堆积。在解释这5个指标过程中,这一逻辑已经得到了呈现(见图1-3)。当然,现实情况是否如此,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图1-3 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社会融合的传导递进
本项目主要运用问卷方法,并结合开放式的访谈方法开展研究。通过问卷式调查获取自雇佣个体农民工的基本数据资料,通过开放式访谈进一步了解自雇佣个体农民工鲜活而真实的世界,以及在现实生产、生活中的融合问题。
(三)数据来源及说明
本课题是针对流动人口中的自雇佣者的研究,关于自雇佣者的资料来源从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1. “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的划分
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本身并不是一个同质性很强的群体。尽管这个群体的共同点是依靠自身所占有的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但由于他们所拥有的资源的不同,其内部也是分为不同群体的。根据“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关于以拥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状况为标准的社会分层基本框架,并结合现实社会中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的基本情况,这个群体大体可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商场或大型批发市场柜台式经营的自雇佣者。这个群体都获取了经营资格,其经营场所为租用大型商场的一个或多个柜台,一般经营的都是日用品、服装、化妆品等小商品,国内许多城市中的商贸城经营者多属此类型。
第二类,露天市场、“一条街”式的经营户,这类群体也经营服装、日用品等小商品,他们或者集中于某个露天市场,或者集中于一条街中经营。
第三类,以蔬菜、水果、食品、日用品等为主的市场经营者,这个群体一般多为流动人口,他们在经营地多被集中在某个市场或“一条街”等经营点,经营批发零售蔬菜、水果、食品等。
由上述分类可以看出,第一类个体经营者可能拥有更多的经营资本,拥有相对较高的文化资本;而第三类属于资本加体力型的经营者;第二类经营者大体居于这两类之间,比第一类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相对较低,但比第三类而言,文化资本相对较高,又不是那种需要很多体力劳作的经营者。如果从社会分层的角度看,就个体工商户内部而言,第一类社会地位、声望、文化资本相对较高,第二类次之,第三类则最低。很显然,大型商场柜台式的个体工商老板地位要高于个体卖菜的老板。小商品批发市场个体老板社会声望和地位也要高于个体卖菜的老板。因此,本课题在选择研究对象时,考虑到自雇佣者的代表性时,在每个城市选取样本时,这三类群体都被覆盖其中。
2.流动人口中自雇佣个体农民工的甄别选择
选取流动人口中的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在某个商场或者市场所有的经营者都是拥有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调查者首先便遇到两个基本问题:第一,这些个体经营者中哪些经营者是本地人,哪些经营者属于外来人口?第二,外来人口的经营者中,哪些是“外来市民”,哪些又是农村户籍的经商人员,也就是农民工中的进城经商人员?因此,在选取研究对象时,需要辨别选择。在具体操作中,在所抽取的某个经营点内,课题组只是将问卷发给那些属于非本地的经营户。当然如何界定经营户属本地还是非本地又是一个问题,基本要求就是将户口不在经营点所在城市的经营者纳入调查访问范畴。问卷调查结束后,再将农村户籍的经营者从这些非本地的个体经营户中挑选出来,这就是本课题所需要的目标样本。当然,这项研究一个意外的收获是也获取了“外来市民”中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资料,这应该同样是一个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的研究素材,需要在以后进一步发掘研究。
3.流动人口中自雇佣个体农民工所在城市选择
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非农生产,这些农民工已经遍及全国各地大、中城市。为了使调查具有代表性,本课题选取了北京市、甘肃省兰州市、江苏省太仓市、广东省广州市四个城市为调查点,一方面考虑到流动人口以进入大城市为主,所以除太仓市为地级市外,其他调查点均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另一方面考虑到流动人口主要以东部发达地区为主,所以在选点时,又以东部发达地区大城市为主,故选取了北京市、江苏省太仓市、广东省广州市三个城市。总体而言,选择问卷调查城市时,坚持了以大城市为主,以中等城市为辅;以东部发达地区为主,以西部发展中地区为辅的基本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这项研究尽管在选点上考虑到代表性,但并不排斥其随机性。因为在选取调查点、从事个体经营的类型和具体问卷调查对象等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包括调查难度、选取对象接受调查的意愿等,必然导致在调查点的选取、从事个体经营的类型以及具体问卷调查对象的确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机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研究具备了应用于统计推理的价值。
4.研究对象的选取及基本特征
由于调查对象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调查难度大,选点、抽样等工作极为困难。在确定了四个城市后,我们于2009~2010年,在这四个城市分别进一步选点,并展开问卷调查。
兰州市选取了城关区和七里河区,综合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发放并回收问卷,通过筛选问卷462份,其中有效问卷为396份,有效率为85.7%。
广州市选取了萝岗区。广州市2008年有个体工商户469128户,其中萝岗区有9488户。综合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分发并回收问卷,通过筛选问卷为183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77份,有效率为96.7%。
由于北京情况比较复杂,加上调查难度大,选取了朝阳区南郎社区。最后发放问卷64分,从中选取问卷为15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4份,有效率为93.3%。
江苏太仓市下辖一区七镇、常住人口为68.68万人,综合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后,在太仓市城厢等街道的各类个体工商户中发放并收回350份问卷,属于本课题研究的问卷为252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47分,有效率为98%(见表1-3)。
表1-3 问卷样本分布状况
综合以上四城市的问卷数,有效样本总量为834份。不论是样本总量、问卷有效率,还是发达地区、大城市样本分布均达到了预期目标(见表1-4)。
表1-4 样本的基本变量描述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