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决策参考(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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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推动公益性文化单位发展的五个重点

其一,解决认识问题。目前,文化系统普遍认为,公益性文化单位不能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否则跟经营性文化企业没有区别。这种看法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功能是实现公共(公益)目标,而不同于以赚钱为目的的企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实现公共目标与市场经营活动水火不容。公益性文化单位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同样有助于公益性文化单位公共目标的实现。发达国家非营利性文化机构开发衍生产品,在获取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可以促进文化传播,就是证明。

实际上,公益性文化单位与经营性文化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功能,而不是实现途径。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功能是实现公共目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经营性文化企业则以赢利为首要目标。公益性文化单位在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的同时,同样可以根据市场需要,为特定人群提供优惠或市场化文化服务。前者主要靠财政支持,后者主要靠公益性文化单位依托自身文化资源,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公益性文化单位与文化企业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经营所得必须回馈社会,用于公益事业。

从实践上看,公益性文化单位通过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公共目标,往往比行政手段更有效。参与市场经营活动,需要公益性文化单位准确把握消费者需求,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提供更有效的服务。近年来,发达国家社会企业的兴起,就是非营利性机构普遍积极引入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的结果。这一趋势值得我们研究。

总之,我国公益性文化单位不仅要提供普惠式的免费服务,还要善于利用市场机制,为特定人群提供定制化、分层次的优惠服务,在增强自身活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实现公益目标。

其二,坚持走社会化的发展道路。我国公益性文化单位进行文创产品开发,关键是要走社会化的路子,找到公益性文化单位所拥有的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嫁接点,盘活资源。参考国际经验,我国公益性文化单位可通过三种途径与社会力量合作开展文创产品的开发。一是授权。主要是通过图像和著作授权、品牌授权、合作开发三种授权方式,委托其他机构、企业开发文创产品。二是可尝试通过无形资产入股、设立混合所有制文化企业、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展商业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可以入股的不仅包括公益性文化单位拥有的文化资源,而且包括自主研发的著作权、品牌等文化知识产权。三是可尝试与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开发运营文创产品。

其三,通过搭建服务平台,为公益性文化单位开发文创产品提供支持。一是支持、推动、鼓励国家艺术基金、中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各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把公益性文化单位挖掘其藏品内涵、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项目列入重点支持范围。二是促进文创设计和产品交易。2014年,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故宫博物院、中国博物馆协会和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举办了两届全国博物馆文创产品的设计推荐活动,包括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征集、评选和推广。2015年,中国博物馆协会的文创产品专业委员会,与地方联合举办了两届博物馆论坛及展览。2015年12月,广州市举办了首届2015年广州国际文物博物馆产权交易博览会。这些活动都有力地推动了博物馆系统的文创产品开发。图书馆系统、文化馆系统也可以考虑举办类似的活动,推动本系统的文创产品开发。

其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一是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定级和运行质量评估,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绩效纳入考核机制。二是优化分配机制,调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积极性。应在财政稳定投入的基础上,允许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销售所得的部分收入作为单位自有资金,用于开展本单位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运营维护以及藏品、展品购买等费用支出和相关人员的绩效奖励。三是建立公示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文化资源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其文创产品开发收入所得属于公共财产,其收入分配情况应接受社会监督。可参考国际上对非营利性文化机构的管理办法,建立公示制度,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其文创产品销售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

其五,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必须看到,具备文创产品开发条件的主要是国家级,省级和部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市县以下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机构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单位,大都条件不足。此外,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机构类别不同,条件也不同,其文创产品开发也不可一概而论。应尊重不同类别公益性文化单位的特点、不同层级文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分级、分类文创产品开发经营的实施细则,由各类单位自行决定文创产品开发事宜。

此外,在鼓励公益性文化单位发掘优秀文化资源、开发文创产品的同时,应防止对公益性文化单位承担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职能造成冲击,并原则上禁止其从事与文化领域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