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改革研究基金课题成果精华(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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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

法治属于国家的政治上层建筑,是国家治理的政治之轴。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标志着我国的依法治国进入了新阶段。

(一)法治理论的创新观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性的法治理论观点和命题。这些创新,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问题。

1.“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执政”

这是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创新。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治国的根本大法,我国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说,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依据。树立宪法权威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治理体系完善、治理方式法治化的基本出发点。我们要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首先确立宪法权威,才能确立法治权威。

2.“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它将法律和国家、良法与善治联系起来,科学阐明了其中的内在必然关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国家要是没有法律、不实行法律的话,则国将不国、其亡可期。“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没有良法就没有善治,那就只有恶治。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善治必须建立在良法之上。善治就是良好的治理,在现代政治文明语境中,善治至少应包含这样一些基本含义: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从治理方式来看,现代善治理念特指民主与法治。

3.“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公正作为司法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的底线和防线。司法公正,违法必究,才能惩恶扬善,救济权利,引导人民群众尊重和服从司法裁判,发挥教育人民群众信法守法的作用,并提升全民的道德水准。司法公正反映着公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合理化程度,反映着社会公正的保障水平。

4.“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法律保障人民权益,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根本职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点和优势所在,离开了保障人民权益,法治就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建设完备的法治体系

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在地包含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必须于法有据,必须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但是,法治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始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立法,有所建树。而故步自封、因循守旧,终难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树立宪法权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既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所依据的法是“良法”。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坚持人大主导立法,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和难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和健全,是一个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再到守法,从理论到制度机制再到实践的发展进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需要全体公民和组织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必须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必须坚持以公开透明为特色,以信息化为支撑。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事关法治建设全局。法治监督就是对法律实施进行的监督。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法治监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只有法治保障体系科学、机制健全、资源充分,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基础。

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有利于保障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功能,有利于保障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协调推进,有利于保障公民对改革有更多认同感和获得感。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大力建设法治中国,在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律之外,还需要通过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来予以保障。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要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三)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建设的重头部分。司法改革是国家稳定发展、运用法治手段治理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针对司法领域,提出了重大的改革举措,清晰地勾勒出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

1.关于依法审理案件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2.关于优化司法职权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体制,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责,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

3.关于推进严格司法

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4.关于加强对司法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