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乡村传播学之传者特征
一、个体农民的传者特征
对研究者而言,农民的特征在不同的学术视角里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这些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必须立足于农民所生活的乡村社会中。宏观而言,从乡村信息传播的角度来看农民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过渡性
农民代表着从分散的、孤立的、自我满足的乡村社会到完全结合在一起的现代社会的过渡群体,社会变革也伴随着农民群体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变化。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以蒸汽机为工业化发展契机的工业革命接受了“机器制约人”的管理模式,并以科学的名义将之辅之以整个工业社会,工业化普及的需要使得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农民群体逐渐成为需要被工业化的群体,农民群体原有的自给自足的生活模式被无情地打断了,他们不得不面临着整个社会为他们设定的社会身份和社会职业,过渡性特征也因此成为农民群体的基本特征之一了。
(二)交换关系
农民社会与外界社会体系之间存在着交换关系,不仅是经济交换关系,还有其他交换关系,如文化信息交流关系、政治信息交流关系等。对农民而言,与外界交流既是一种机会,也是一种压力,参与到其他社会体系中,可以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获取更多的信息资源,有更大的可能性参与到社会的整体运行中,但是由于农民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信息弱势地位和经济弱势地位,社会市场逻辑迫使农民不得不在承担社会风险过程中,努力获取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机会。当农民群体原有的农业文明的生活节奏受到挑战的时候,他们不得不与外界发生交换关系,以建构新的社会关系。换言之,一方面他们渴望生活得更好,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时刻做出承担各种外来风险的准备。
(三)依附性
由于农民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社会和经济地位较低,便自然形成了对外部社会的依附性。所谓依附性是指不平等的社会或文化地位、一个社会集团对另一个社会集团的压制以及进入政治权力的机会不平等状况。工业革命所导致世界范围之内的现代化乃至全球化进程,不仅造成了一定时间内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附状况,而且在城市化的推进中,乡村社会对城市社会的依附越来越大。居住和生活在乡村社会信息传播体系中的农民,由于其在整体社会传播系统中的信息弱势地位,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资源,不得不依附于城市社会。因此,便形成了个体农民身上所具有的依附性特征。
(四)内部差异性
同样属于乡村社会内部的农民群体,其内部也存在着社会和经济地位上的差异。换言之,农民之间存在着社会地位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是静态的和恒定的,而是不断受外部力量的影响而有所变化的。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乡村社会内部的差异都是存在的,不断变化着的是差异的程度衡量问题。这种衡量标准又与乡村社会内部人们对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的标志性认知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例如“在法国的中央高原,有个农民劳动者拒绝他人以5头牛替换他的8头贫乳的瘦牛,因为在这个地区,牛的拥有数量是作为确定各个家庭在村庄中所属社会阶层的依据,虽然5头优良的奶牛比8头干瘪的瘦牛带来更多的货币收入,但拥有8头牛的人就是个‘富人’,而拥有5头牛的人就成了地位低微的人。”而在其他乡村社区中,富人与穷人之间标识的认知差异,则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态度和行为。
(五)可塑性
所谓农民的可塑性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作用下,农民受外部因素影响所表现出来的积极应变能力,特别是主动适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从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来看,工业化之前的传统社会中,农民群体是社会发生变革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历次的农民起义便是农民群体集体传播行为的总展示,在这种展示中,农民自身的适应性和自主创新性表现得较为集中和突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农民的分化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实。从农民分化的模式看,英国选择的是圈地运动式的强制性转移模式。在英国,农村劳动力除了向本国城镇非农产业转移外,还向殖民地国家转移,特别是向美国转移。美国的农民分化从19世纪2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大约用了一个半世纪完成的。19世纪末期,随着工业化浪潮的涌起,美国的农民开始分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转移。从农民分化的具体模式看,美国的农民分化属于自由迁移模式。从农民分化的方向看,吸收农村劳动力的部门基本为大城市的工业部门和包括商业和服务业在内的第三产业部门。美国农民由乡村向城市的流动具有地域转换先于职业转换的特点。日本农民分化用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从20世纪初开始到20世纪末基本完成。日本政府针对本国人多地少、资源短缺的特点,对乡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行了有效干预,走出了一条“跳跃式转移”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的道路。拉美和东亚发展中国家农民分化则是20世纪60—70年代完成的。中国农民个体的分化则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目前,这种分化过程仍未完成。
二、乡村精英的传者特征
所谓精英是指“最强有力、最生气勃勃和最精明强干的人,而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在历史上,除了偶然的间断外,各民族始终是为精英所统治着。对于乡村社会的发展变迁而言,也是如此。简而言之,精英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第一,流动性与继替性。任何社会里的精英都处于不断的流变之中。时代在变迁的同时也在要求并塑造着“合适”的精英人物。社会的发展进程也是精英无限流动与继替的过程,正如帕雷托(Vilfredo Pareto)所言:“通过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新的精英产生于社会的较低阶层,升为更高阶层,在这里登峰造极,然后,趋向堕落,被消灭或消失。”第二,转化性。因为精英的流动和继替性使得精英阶层之间的新旧转化转化成为自然而然的过程,这种转化一方面是指精英阶层的转化,另一个方面是指精英社会角色的转化。第三,代表性。在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当时的精英可以说是时代精神的主要表现者。
例如,就欧洲社会发展而言,西欧中世纪晚期的乡绅——租地农场主阶级,以新的方式控制了生产、交换等环节,还控制了乡村行政事务,成为农村中富有生气的阶级力量。领主特别是那些拥有贵族身份的大庄园主,却急剧衰落。贵族地主不仅是在人数上减少,在实力上也不断削弱。换言之,由于中世纪晚期西欧贵族通常都不直接经营土地,而是靠固定的年度租金过活。大片土地的出租期往往长达几十年之久甚至更长,其间即使租金有所增长也绝对赶不上生活费用增长的比例。当生活费用不断上升的时候,贵族一年比一年更穷苦。他们被迫抵押庄园,当他们不能支付利息时,抵押品的赎回权就被取消,因此丧失了土地。旧贵族逐渐丧失了他们在乡村社会基层组织管理中的地位。以英国为例,自中世纪中晚期开始,英国乡村社会中新的精英群体崛起了,这便是乡村士绅阶层。乡绅最初的含义,大概是指有资格从军的自由人。其后形成了一个带有军事性质的小地主阶层。1066年诺曼征服战争后,他们成为骑士的重要来源,本身则作为低于骑士的等级而存在。到中世纪晚期,乡绅的数量和经济实力一再膨胀。虽然乡绅收入的方式不尽相同,但一般说来,他们主要以农牧业经营为主,是通过采用资本主义方式进行管理而发达起来的。该时期地方上的行政管理,几乎完全被乡绅把持。15世纪前后阶级分野正在变得模糊起来:一方面,一部分乡绅开始与贵族财富相当,于是,有的乡绅购买爵位正式跻身贵族;另一方面,农民上层与乡绅也出现某种程度的交融。农民上层与统治阶级下层的交融,使得英国在贵族与普通农夫之间出现了强有力的中间等级;这个“中间等级”与新的生产方式的发展密切相关,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利益集团。
而以中国明清之际为例,当时的乡村士绅阶层逐渐凸显,他们通过专制皇权和科举制度获得在乡村的社会地位。由于举人、监生、生员(秀才)身份改为终身制以及官僚队伍的膨胀,乡村社会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数量和实力的绅衿阶层(又称缙绅或乡宦)。在经济上,他们多为当地富有者,拥有大片良田美宅;在政治上,通过乡里保甲制和乡族组织,成为明清特别是清代乡村基层政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许多情况下,绅衿以其特殊身份在幕后左右乡村及地方事务。明清时期,大小绅衿几乎在每个地区都构成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相互应酬往来,匹配婚姻,形成一个社交圈子。所以,地方官到任的第一件事总是要拜访绅衿,听取他们的主张,结交他们。晚清以来的乡村精英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中一部分不再是借助于国家功名和乡土威望的“道德权威”,蜕变为“利益获取者”,特别是可以借助国家权力“赢利”,成为“土豪劣绅”。
杜赞奇在研究1900年到1942年的华北农村社会精英的时候,他发现谁成为精英,主要取决于这样几个因素:一是经济因素。凡是乡村精英,在村里都是比较富裕的人,或者是其家族比较富有,只有这样,才能救助别人;二是与政府有着比较亲密的关系。自己当过官,或者有亲戚和朋友在政府衙门做官;三是家族的势力。绝大多数精英来自势力大的家族。财富、家族和社会关系(特别是与官府的关系)是乡村精英产生的主要依据。
就社会历史变迁来看,乡村精英作为传者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一是与乡村管理天然的融合性,无论是哪个历史时期的乡村精英,在乡村社会行政管理和乡村发展中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影响力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他们可以是乡村村民的代言者,也可以是乡村村民的欺压者;二是乡村精英的继替和流动与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不可分割,新型的乡村精英以代表着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理念,在传达着新型经济信息的同时,客观上也拓展了乡村村民的视野;三是作为传者的乡村精英在乡村社会中扮演着综合信息传播的角色,他们以自身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话语表达方式等影响着乡村社会信息传播的流量和内容,并在乡村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以这种信息的合力影响着乡村社会结构的转型过程和意识形态的总体特征。
三、乡村农民组织的传者特征
农业专业性合作组织主要存在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主要存在于东亚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但二者的特征并不完全相同。
农业专业性合作组织作为传播者的特征主要体现在:(1)农场规模大,商品化、专业化程度高。合作组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合作组织围绕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和产后服务,既可以满足农民的需要,也可以在经济上做到有利可图,使得专业合作组织成为欧美国家农业合作的主要形式。(2)从合作社的产生来看,欧美发达的工业,一方面,使农业大量劳动力得以转移,农民数量不断减少、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为农业的机械化提供了保证。因此,工业化促进了农业的专业化和专业性合作组织的发展。从合作组织的发展来看,工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从技术和资本上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使农产品加工业等产后环节越来越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内容,农业产后环节的价值在整个农产品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3)合作组织企业化。从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来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专业合作组织具有单功能、封闭、福利型等特征。但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尤其是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合作组织受市场的冲击越来越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合作社,逐渐由传统型变为现代型,由分散型变为联合型,由单功能型变为多功能型,由封闭型变为开放型,由福利型变为企业型。(4)产权明晰。在发达国家,农民一般是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独立经营权的农场主,合作社一般是在不改变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户自愿入股形成的。合作社的财产属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盈余按社员交易额返还入社社员,投资入股也给一定的报酬,充分体现了明晰的产权。农场主既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大部分也是合作社的社员,具有双重属性。
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作为传播者的特征主要体现在:(1)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农民多从事兼业化经营。兼业化经营使得农产品的商品率低,这样合作组织因服务对象的业务数量少,单一经营很难在经济上做到有利。(2)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结构现实,使得社区发展与社区型合作组织目标相一致,但鉴于社区发展的控制性,使得农民自身没有归属感和认同感,违背了自愿原则,同时由于社区和合作组织功能的差异性,使得社区的公益性和合作组织的对外赢利性之间产生矛盾,从而导致农民失去参加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作为传者的组织没有真正代表农民的心声,其传播的形态便成为了以组织传者为中心的状态,而并非是农民传者真正要传播的信息。(3)鉴于上述原因,社区型合作组织正在向各类专业性合作组织转变。
以欧洲农民协会为例。19世纪,随着农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农产品贸易竞争也日趋激烈,欧洲一些国家形成自发性的农民合作组织,进而以自下而上的模式形成了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20世纪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各国农民协会趋向于综合性和国际化,欧洲各国农民协会之间实现了联合,于1958年正式成立了欧盟农民联合会(COPA)。农民联合会可分为欧盟、全国、省级、地区级和基层农民协会等级别,欧洲农民协会的基层组织由农民自愿参加,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农民协会的负责人都由选举产生,上级农民协会的组织和领导机构由下级选派代表组成,或者由下级组织的负责人组成。农民协会的直接选举制和自下而上的利益代表制,不仅保证农民协会与农民利益的直接联系及会员对农协成员的直接监督,也有利于反映和代表不同地区及不同方面农民利益和要求,使农民协会的权力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服务费和捐赠,有些还有政府资助。
依据世界各国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途径,国外合作组织的发展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即市场推动模式和政府推动模式。
就亚洲而言,日本的农业合作是比较发达的,早在19世纪末就存在,二战后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日本的农业合作分为流通领域的合作和农业生产合作两大类。在日本,流通领域的合作以“农业协同组合”为主,简称为“农协”。农协的产生可追溯到明治维新以后,当时一些经营生丝、茶叶、蚕种等商品生产的农民,自发地组织起“同业组合”从事商品的共同销售。在日本出现的生丝合作社、茶叶销售合作社以及共同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都是流通领域中出现最早的合作社。19世纪80年代,西欧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日本广泛传播,明治政府为了巩固小农制度,于1899年制定了“农会法”,1900年又制定了“产业组合法”,从上到下形成了全国性的组织系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所有的农户基本上都参加了这个组织。20世纪40年代,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前后,这两个农民组织都变成了政府的御用机构,1943年颁布了《农业团体法》,将两个组织合并为“农业会”。“农业会”可以说是“农协”的前身。二次大战以后对“农业会”进行了改组,恢复了合作组织的民主原则。日本政府于1947年通过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这便成为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法律。此后,在全国普遍建立了“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农协”便成为日本流通领域合作社的主要形式。除了流通领域合作社外,战后日本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有了明显的发展。主要有四种形式:共同利用各种机器和技术设备的合作组织、集体栽培组织、畜牧业生产合作组织、协作合作经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