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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的格律”的文学史意义
周海波
(青岛大学)
闻一多的《诗的格律》发表于1926年5月13日《晨报》副刊《诗镌》,这时,距离胡适发表《文学改良刍议》、1917年2月《新青年》第2卷第6号发表《白话诗八首》已经过去了9年多的时间,而距郭沫若《女神》的出版也已经有六七年的时间了,留学过美国、深受美国自由主义文化思想影响的闻一多,也已经非常明确地表示承认新诗的存在,意识到“诗体底解放早已成了历史的事实,我今天还来攻击‘斗方派’的诗家,那不是一个笑话吗”[1],并且表示“我并不反对用土白做诗,我并且相信土白是我们新诗的领域里一块非常肥沃的土壤”[2]。但是,闻一多还是在这篇影响巨大的论文中,对五四以来的新诗创作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同时也在《本学年〈周刊〉里的新诗》《〈冬夜〉的评论》《先拉飞主义》等文章中,指出了新诗及其他文体的新文学创作的问题,尤其对新诗不讲诗的格律、浪漫主义过了头的现象进行了分析、批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诗的格律”的理论命题。重新思考闻一多的“诗的格律”的理论主张,考察其对于民国文体及文体学的意义,可能会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纠缠已久的一些学术问题。